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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律]对宪法中关于区划条文的理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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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9-07-12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注:在最早版本五四宪法中,仅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不辖县。)

解读:
1. “市”的发迹脉络。
民国时期只有“市”和“特别市”之分,后来“特别市”演变为“直辖市”。
本朝在“市”和“直辖市”之间,新增了一种“较大的市”。
市大了要分区也是很自然的事情,所以在五四宪法中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
七八宪法改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为市辖县提供了法律依据。
地级市”借“较大的市”的名义,也设区辖县,最终泛滥,此是后话。

2. 将“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相提并论,共同点是都可以分区、辖县;不同点是“直辖”和“省辖”。
因此可以理解为“较大的市”是“直辖市”的低配版,其分区、辖县的模式是参照直辖市而制定的。
尤其是在早期“较大的市”数量本就不多,相当于给予“准直辖市”待遇。

3. 省、自治区与自治州相类比,自治州是下辖于省、自治区的,但三者又都可以辖“县、自治县、市”。
给人的感觉层级上比较乱套。
(若把地区考虑进来更加乱套:
省、自治区——地区——县、自治县、市
省、自治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省、自治区——自治州——地区——县、自治县、市)

简言之在省县之间,自治州和地区是可选项,可以二选一,也可以都选,
但自治州可以辖地区,反过来地区不能辖自治州(若有此例请指出)。
所以这里可以把自治州理解为一种副省级的区划,除了下辖于省、自治区之外,自己本身就像一个缩小版的自治区。
(其实自治州本来名称也叫自治区,只不过是直辖和省辖的区别。这又类似于直辖市与较大的市之间的关系。)


这样第2、3两点就可以统一起来理解了,
“较大的市”是低配版的“直辖市”,“自治州”是缩小版的“自治区”。
比较有意思的是,这两种者最终都演变成了今天的在宪法中未给予明确地位的地级单位。
其中隐含的客观规律就是,地级这一级存在的必然性,宪法中扭扭捏捏不想承认,但是还是给它留下了余地。

今天的“地级单位”其实是几种介于省县之间的区划类型凑出来的,它们的来路都不太正:
地级市是借了“较大的市”的名义坐实的,
地区身为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政府,
只有自治州是宪法明文规定的,但实际上级别定位应该还比地级高一些,因为自治州可以辖地区(并不只有伊犁的特例)。

不管怎样,地级单位今天已经坐实了,以“地级市”为主要类型,并且勉强得做到了没有“违宪”。
其实如果当初在宪法中对地级区划有明文规定,也就不用搞得这么半遮半掩得别扭了。
[ 此帖被华彩在2019-07-12 11:5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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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9-07-12
宪法在我朝就是一张废纸而已,不要太认真!不然熊安新区算什么??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9-07-12
54年有个著名讲话:宪法制定是制定了,执行不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还要以d的指示为准。
取消市管市县,撤销乡镇,县级自治。
都┬─区
│└───县
省┬─市───区
 ├─────市、县
 └─州┬──市、县
    └市─区
注:各级行政均可自治。州一般是自治州。州辖市大者可分区。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9-07-12
回 南岭孤侠 的帖子
南岭孤侠:宪法在我朝就是一张废纸而已,不要太认真!不然熊安新区算什么?? (2019-07-12 14:23) 

雄安新区哪里违宪了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9-07-12
回 seanchung 的帖子
seanchung:雄安新区哪里违宪了 (2019-07-12 15:48) 

熊安新区设置在宪法里有什么依据?!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9-07-12
地级市管辖区县后,顺其自然享受了较大的市的待遇,也有立法权了。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9-07-12
都是在搞文字游戏。

或许连制定宪法区划条文的人都不知道这些条文到底是说的什么意思。还想着以己昏昏,使人昭昭!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9-07-12
《宪法》(1982年宪法最新修正版)第三十条,并没有说省、自治区、自治州可以辖地区。

另外,规定政区的不只是宪法,《宪法》毕竟还是抽象法。需要有更详细的法律来解释,这样就有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2015年)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本条第一款就是地区的法源。但并没有规定自治州可以设立派出机关。唯一可以解决州辖地区的条文是同法最后一条:

第六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

即如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对伊犁州辖地区作出了规定,才能解决该问题,如未作规定,即州无法辖地区。

县辖街道也可以通过该条来解决。同理,个人认为,农场等改制的管理区也可以通过该条来解决(还可像州辖地区、县辖街道那样拿到行政代码),但似乎没有哪个省区想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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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9-07-12
什么是“较大的市”?估计没有几个人能说清楚。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9-07-12
现实中,地级市管县级市,区分为什么,非较大的市分为什么,旗、自治旗,民族镇,都没有依据。
[ 此帖被横站在2019-07-13 07:03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9-07-12
回 南岭孤侠 的帖子
南岭孤侠:熊安新区设置在宪法里有什么依据?! (2019-07-12 15:55) 

熊安新区?不存在,,所以不需要依据。
雄安新区不是正式行政区,也不需要宪法依据
滨海新区和浦东新区的依据才真的有问题
多数人一生三件事---自欺、欺人、被人欺
一个人炫耀什么,说明内心缺少什么。
一个人越在意的地方,就是最令他自卑的地方。
人生在世,幼时认为什么都不懂,大学时以为什么都懂,毕业后才知道什么都不懂,中年又以为什么都懂,到晚年才觉悟一切都不懂。------林语堂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9-07-12
不是“较大的市”,是“较大的‘市’”,是“市”。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9-07-13
这位同学总结得还算可以,不过错了两条。
①“地区身为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政府”。漏洞在于“谁的派出机构”没有正确言明。一级政府自然是相对于其上一级政府之派出而言,或者相对于该上级政府的上级而言,为什么强调“上级的上级”?
“地区”一词来源于老宪法,规定是这样的“省革命委员会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这个“省革命委员会”是什么东西?就是“党、政、军、(甚至把政协也放进去)”的产物,我们知道这就是后来的四套班子嘛!那么“四套班子”的派出机构是什么级别?答案是正厅级!这就为日后撤销该条款却又为政府行政区划完善创造了一个条件,即把相关内容写入了“地方组织法”,规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所以存留至今的“地区”是名正言顺的一级政府,是其上级的派出机关。

拓展:“省政府派出机关”和“省政府派出机构”有何区别?“省府派出机关”就是相当于“省府组成部门”,“省府派出机构”就是“省府组成部门的派出”。
②“地级市是借了“较大的市”的名义坐实的”。漏洞在于“坐实了什么”?既然是行政区划,那么较大的市的特点在于可以辖“区、县”,所以坐实了“地级市可以辖区、县”?不对的,因为地级市还可以辖“县级市”。可见宪法规定了“市”,市是什么内容由“组织法”来规定,涉及行政区划的这两个上位法未确定的,由国务院的“法规”来确定。

之所以不把“较大的市”写入地方组织法,在于剥夺省级“闹权要权”。可以看出“地级市”这个板块的内容不来自于地方组织法,可见是国务院来确定的。这“法规”层面的东西是不可以“坐实”“法律”层面的东西,只有法律层面的才可以坐实法规层面的。简单的,“你儿子是你生的”,而不是说“你是你儿子生的”。可见“地级”市是和“较大的市”互不关系的。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9-07-13
回 南岭孤侠 的帖子
南岭孤侠:宪法在我朝就是一张废纸而已,不要太认真!不然熊安新区算什么?? (2019-07-12 14:23) 

所以说,有些人“整出熊安新区”是别有不可告人目的的。这要是“熊安新区”搞得风生水起,等于直接否定了“宪法”的存在。无方不成圆,无法不成规,如果没有“宪法”,那么错的就是对的,犯法等于合法,这14亿人口必然动乱。

所以说,那些支持“熊安新区”的没一个不是法盲,要么蓄意衬托“领导”的“无能”,要么在谋划“叛变”,总之是该打击熊安新区!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9-07-13
回 无形 的帖子
无形:54年有个著名讲话:宪法制定是制定了,执行不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还要以d的指示为准。 (2019-07-12 14:28) 

一切以82宪法为准,文哥前后实际上是两个“国家”。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9-07-13
回 zhaohz 的帖子
zhaohz:熊安新区?不存在,,所以不需要依据。
雄安新区不是正式行政区,也不需要宪法依据
滨海新区和浦东新区的依据才真的有问题 (2019-07-12 22:50) 

你倒是说说滨海新区和浦东新区有什么问题?
是违反宪法?违反组织法?违反法规?

可以确定,新年新区违反宪法、违反组织法、违反法规。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9-07-13
回 心叶小兵 的帖子
心叶小兵:你倒是说说滨海新区和浦东新区有什么问题?
是违反宪法?违反组织法?违反法规?
可以确定,新年新区违反宪法、违反组织法、违反法规。 (2019-07-13 01:04) 

新区是什么鬼?宪法规定的区划通名里没有,这就是问题。
可以确定新叶小兵违反宪法、组织法、违反法规
多数人一生三件事---自欺、欺人、被人欺
一个人炫耀什么,说明内心缺少什么。
一个人越在意的地方,就是最令他自卑的地方。
人生在世,幼时认为什么都不懂,大学时以为什么都懂,毕业后才知道什么都不懂,中年又以为什么都懂,到晚年才觉悟一切都不懂。------林语堂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9-07-13
中垬憲法只是把民國憲法蘇聯憲法一大抄,之後又祖宗之法不能改繼續堆疊下去,又沒意志科學驗證,弄得四不像
犬牙交錯~內亞帝國~中省小地小區三級區劃是正道
地市改縣副省市直轄市改市
因果由國容港治己
大陸區劃混亂種類眾多主因行政管理低下沒能力改革歷代區劃制度只好堆積不變當中亦是當局刻意造成以降低地方政府效率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19-07-13
私以为“较大的市”不是“直辖市”的低配版,分区、辖县的模式是也不参照直辖市而制定的。
如果把“较大的市”看成成省一级单位的“直辖市”,就好理解了。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19-07-13
回 心叶小兵 的帖子
心叶小兵:
②“地级市是借了“较大的市”的名义坐实的”。漏洞在于“坐实了什么”?既然是行政区划,那么较大的市的特点在于可以辖“区、县”,所以坐实了“地级市可以辖区、县”?不对的,因为地级市还可以辖“县级市”。
.......

这里弄错了。地级市不能辖县级市,只能代管县级市。
虽然在实际管辖权上的差别不大,但在法源上还是有区别的。
这个略微有点儿像你的事情忙不过来,你所在部门的领导打个报告,总部从别的部门借个人过来给你帮忙,虽然你们两个人做的事情是一样的,也同样听你所在部门领导的安排,但是在核心权益上,两个人还是不同的。你的核心权益还是在你所在的部门,借过来的人的核心权益还是在他原来的部门。

在《地方组织法》里,只有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地级市中大部分市都是设区的市,直筒子市和所有县级市属于不设区的市。
《地方组织法》在2015年修订后,就没有了“较大的市”这一术语

在《宪法》中,较大的市和设区的市一直并存,不详何故?尤其是2018年的修订,仍然没有统一。

在《立法法》(2015年修订)中,较大的市仍指原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但也是一个残余术语,全法只提到3次,他对应的术语是:其他设区的市。主要是因为较大的市之前已经获得地方立法权,其他设区的市是新赋予了地方立法权,对于制定新法律有一个过程,在《立法法》中要予以区分授权。

估计在《立法法》的下一次修订上,会把本法中较大的市变成一个历史名词。
至于不设区的市(如直筒子市)的地方立法权,由省人大通过省一级法律文件进行授权。
[ 此帖被夕阳西下在2019-07-13 19:0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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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19-07-13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宪法》(1982年宪法最新修正版)第三十条,并没有说省、自治区、自治州可以辖地区。
另外,规定政区的不只是宪法,《宪法》毕竟还是抽象法。需要有更详细的法律来解释,这样就有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2015年)
第六十八 .. (2019-07-12 18:10) 

这里出现三个误差

误差一,“地区”来源于78宪法,只要省级仍然辖地区,那么老宪法该条款仍然被视为有效,也是基于这点才把问题归结于地方组织法68条,由此还确定了省级派出机关的制定有一个唯一性就是“地区”。
误差二,行政级别、行政待遇、行政地位,伊犁州是副省级,是行政级别和行政地位,所以行政待遇也是副省级,强调这点在于伊犁州就是一个“省”,他的派出机关就是“地区”,与新疆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新疆对伊犁州仅有业务上的指导,两者都直接受国务院领导,国家领导(即新疆书记)代理国务院该职权对伊犁州领导。伊犁州一把手虽然级别不如新疆其他官员,但绝非上下级从属关系。
误差三,县不得辖街道办事处,因为县的派出是区公所(下辖村)。如果出现县辖街道,一定是破坏了经济和体制。为什么好好的乡还要搞镇接着搞街道?明白了原因也就知道什么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是最基础的经济建设内容。
在党政中外,唯一可以相提并论的不是政协,而是经济!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19-07-13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这里弄错了。地级市不能辖县级市,只能代管县级市。
虽然在实际管辖权上的差别不大,但在法源上还是有区别的。
这个略微有点儿像你的事情忙不过来,你所在部门的领导打个报告,总部从别的部门借个人过来给你帮忙,虽然你们两个人做的事情是一样的,也同样听你所在部门领导的安排 .. (2019-07-13 18:44) 

“设区的市”的出现是“较大的市”对“地级市”作出的让步后的“统称”,并不会“消灭”较大的市,相反,加强了较大的市的行政地位,为单独设立标准创造了条件。

较大的市的出现,解决了国家政权的稳定性,为什么广东省一把手是国家领导其他省份少有或不行,为什么省会城市就可以副部级高配?这些问题都需要“用方来成就圆”制定的规则来解决,而较大的市就这样扮演着重要角色。

严格讲,较大的市是国家城市(相对地方城市),所以不应该出现在“地方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是“立法法”的基本大法(上位法),所以较大的市“消失”在这二法不会威胁到自身的行政地位。“设区的市”借“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法律地位就像否决“较大的市”在宪法中的地位,是无知可笑的。

即便“较大的市”不立法而是“立规”,都不足以让“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对其产生否决权,即较大的市由国家从地方收回并酝酿独立的标准罢了。

较大的市是国家防止“地方圈地”的红线,像成都吃了简阳,不收权难以对这些城市进行“制裁”。因为地方富裕的该收税,国家拿走后补贴贫穷的地方。如果富裕的成都直接吞并落后的简阳进行补贴,那么就没有中央的事情了,大家都这样做,还有必要让中央存在吗?没错,“圈地”是地方对中央“较劲”,满清八旗圈地导致了满族分崩离析,如果不收回较大的市在地方组织法的“直接”权限,后果是更多的成都出现是可怕的危险的。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19-07-13
回 心叶小兵 的帖子
心叶小兵:这里出现三个误差
误差一,“地区”来源于78宪法,只要省级仍然辖地区,那么老宪法该条款仍然被视为有效,也是基于这点才把问题归结于地方组织法68条,由此还确定了省级派出机关的制定有一个唯一性就是“地区”。
误差二,行政级别、行政待遇、行政地位,伊犁州是副省级,是行政 ..?(2019-07-13 21:40)?

误差是物理学名词,你走错地方了。
就爱看你装作一本正经的样子来胡说八道。
多数人一生三件事---自欺、欺人、被人欺
一个人炫耀什么,说明内心缺少什么。
一个人越在意的地方,就是最令他自卑的地方。
人生在世,幼时认为什么都不懂,大学时以为什么都懂,毕业后才知道什么都不懂,中年又以为什么都懂,到晚年才觉悟一切都不懂。------林语堂
unv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19-07-14
Re: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心叶小兵:
“设区的市”的出现是“较大的市”对“地级市”作出的让步后的“统称”,并不会“消灭”较大的市,相反,加强了较大的市的行政地位,为单独设立标准创造了条件。
较大的市的出现,解决了国家政权的稳定性,为什么广东省一把手是国家领导其他省份少有或不行,为什么省会城市就可以副部级高配?这些问题都需要“用方来成就圆”制定的规则来解决,而较大的市就这样扮演着重要角色。
严格讲,较大的市是国家城市(相对地方城市),所以不应该出现在“地方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是“立法法”的基本大法(上位法),所以较大的市“消失”在这二法不会威胁到自身的行政地位。“设区的市”借“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法律地位就像否决“较大的市”在宪法中的地位,是无知可笑的。
.......


@hengxindubei 你好,我们可以出个《hengxindubei语录》了,最新一条最高指示是“严格讲,较大的市是国家城市(相对地方城市),所以不应该出现在“地方组织法”。

如果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国家的话,你所谓的“地方组织法”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你念念不忘的“较大的市”难道是出现在某部《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人民政府组织法》里?

这是什么国家?吹牛不但不上税,国家还帮着立法?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19-07-14
回 心叶小兵 的帖子
心叶小兵:“设区的市”的出现是“较大的市”对“地级市”作出的让步后的“统称”,并不会“消灭”较大的市,相反,加强了较大的市的行政地位,为单独设立标准创造了条件。
较大的市的出现,解决了国家政权的稳定性,为什么广东省一把手是国家领导其他省份少有或不行,为什么省会城市就可 .. (2019-07-13 22:15) 

引用:这真是“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了。

“设区的市”在54年宪法就出现了,与“较大的市”同时。
当时连地级市这个名词都没有。
在54年,设区的市已经有一堆了,较大的市还要再等30年才出现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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