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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建国以来撤乡设镇街标准总结(2022.10.15更新17省市区近年设立镇街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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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22-10-15
1908年清《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凡府厅州县官府所在地为城,其余市镇村屯集等地人口满5万以上者为镇,不满5万者为乡。对于民国和古代县下级区划感兴趣的可参考论坛这篇文章:中国县下区划沿革史

1963年以前为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非农业人口占50%以上的 [注1].

1964年起改为  [注1]
  • 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非农业人口占70%以上,
  • 或常住人口在2500人以上,不满3000人,非农业人口占85%以上的。


1984年后又调整为:(《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4〕165号))
  • 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或总人口在20000人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人的
  • 或总人口在20000人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
  • 或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000人,确有必要,都可建镇。

注1:建国至1984设镇标准来源除了上面可点开的链接,还有中国统计年鉴1985年 P138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废止1984规定 ,2016该文件失效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国共2658个镇,6105万人,1984年以后大量设镇,2000第五次人口普查 全国已经有2.9万个镇,占全部乡镇5.3万数已经超过一半。河北省2015年出台《关于撤乡设镇和撤镇设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意见(试行)》,2020年以来共有14个省市区公开公布设镇设街标准,安徽没有公布但可以反推,另外2021年江西通过设镇设街标准但未公开。

法律依据: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
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

会议精神
19big、19届3中、4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

1-17楼更新了福建、江苏 、山东、安徽(推测)、浙江、湖南、河南、黑龙江、吉林、山西、内蒙古、甘肃、广西、四川、河北、青海、重庆 设镇设街标准
18楼留空 待更新

江西2021年4月29日省zf常务会议《江西省设立镇(街道)标准》通过 ,未公布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广东、陕西、湖北、 宁夏、云南、贵州、新疆、西藏 12地暂时查不到





[ 此帖被管有鸿在2022-10-19 00:4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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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径通幽 奖励 +10 - 2022-10-16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22-10-15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制镇设立标准(试行)》《福建省街道设立标准(试行)》的通知
闽民行〔2021〕74号



福建省设镇标准2021

  (一)人口基数
  沿海、山区拟设镇域内常住人口分别不少于2万人、1.2万人。政府驻地常住人口不低于总人口的15%
  (二)经济状况
  1.拟设镇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域内从业人员总数的50%以上;
  2.拟设镇上一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所辖镇最靠后镇的上一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3.拟设镇现有工业企业数在所在县(市、区)所辖乡中靠前。
  (三)集镇建设
  沿海、山区拟设镇政府驻地集镇建成区面积分别不少于1.5平方公里、1平方公里;有至少一个成规模的集贸市场;集镇道路硬化率达到100%;公共供水普及率不低于90%;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具备垃圾集中处理渠道和能力;地名标志设置覆盖率100%,村(居)、街、路、巷、楼院、门户等各类地名标志设置齐全。
  (四)资源环境
  拟设镇应匹配当地的资源承载力和环境人口容量,拟设镇政府驻地区域适合小城镇建设,地质地理条件好、无重大风险隐患。
  (五)域内设施
  拟设镇域内具备较好的交通区位条件,交通基础设施较完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完备;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卫生院、小学和幼儿园;文体、养老、福利等设施较完善。
  四、可适当放宽设镇条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设立建制镇时,人口、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指标要求中的定量指标应不低于标准值的80%: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镇合并的;
  (二)交通区位优势明显,人文、自然、历史、文化、地理、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的乡;
  (三)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或对优化城镇化布局与结构具有特殊作用的乡;
  (四)具有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或其他国家级品牌景区景点,或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区等所在的乡;
  (五)老少边地区、海岛地区、交通节点型、商贸流通型、资源开发型、加工制造型等具有发展潜力的乡,国家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新区、高新区、工业园区、自然保护区)和城市群范围内的乡。 

福建省设街道标准2021

 (一)人口和面积
  1.人口。沿海、山区拟设街道域内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4万人、2.5万人。沿海、山区拟设街道的街道办事处驻地集镇(或城区)常住人口(含新型农村社区人口)占域内常住人口的比重一般不低于35%、25%
  2.面积。沿海、山区拟设街道辖域面积分别不低于4平方公里、6平方公里
  (二)规划情况
  拟设街道应有部分辖域位于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新城)开发边界范围内。
  (三)经济状况
  1.拟设街道上一年度经济总体状况在所在地所辖镇中靠前;
  2.沿海、山区拟设街道从事第二、三产业人口占域内就业总人口的比重分别不低于60%、50%。
  (四)集镇(城区)建设
  1.沿海、山区拟设街道办事处驻地集镇(城区)建成区面积分别不低于2平方公里、1平方公里。街道析置街道的,新设街道办事处驻地应具备集镇(城区)建设基础条件;
  2.拟设街道集镇(城区)道路硬化率100%,公共供水普及率100%,有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中转设施,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3.至少有1个农贸市场、1条商业街。街道析置街道的,新设街道办事处驻地(城区)应具备后续建设农贸市场和商业街的条件;
  4.地名标志设置覆盖率100%,村(居)、街、路、巷、楼院、门户等各类地名标志设置齐全。

  (五)域内设施
  拟设街道域内具备好的交通区位条件,交通基础设施比较发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完备;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幼儿园和小学,文体、养老、福利等设施较完善。

  四、设立街道类别
  (一)撤镇设街道。综合考虑常住人口规模和行政管辖面积,新设街道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不同形式。一部分城镇化水平较高、与城市建成区邻近的建制镇,可以整体改为街道。经济发达镇、示范镇、重点镇、综合改革试点镇撤镇设街道应从严控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从镇析置街道。如果建制镇面积较大,可考虑从镇域中析置部分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为街道,其余地域仍保留为建制镇的管理体制,但析置后的街道和建制镇都必须符合设立标准。从经济发达镇、示范镇、重点镇、综合改革试点镇析置街道应从严控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从街道析置街道。实施街道析置的,沿海街道面积应超过12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规模超过10万人,只有一项超过的不予析置。山区街道面积应超过15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规模超过8万人,只有一项超过的不予析置。街道析置应加强各部门的统筹协调,从严控制,确保析置后的相关街道常住人口和面积基本均衡。析置街道后,相关街道应有面积合适的办公场所。
  (四)并置街道。支持街道管辖幅度的优化整合,鼓励面积小、常住人口少的街道并置。
  五、可适当放宽设街道条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设立、撤并街道时,人口、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指标要求中的定量指标应不低于标准值的80%:
  (一)纳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完备,公共服务设施齐全,与中心城区实现空间融合的乡镇;
  (二)在生态环境方面承担市县水源地或规划生态屏障功能的乡镇;
  (三)承担全省或市域内重大城市工程项目、重要交通枢纽及其他城市承载功能的镇。


[ 此帖被管有鸿在2022-10-19 00:38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22-10-15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设立镇标准》《江苏省设立街道标准》《县乡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20〕21号)


江苏省设立镇标准2020

1﹒建成区人口和面积指标。
(1)建成区总人口(含集中居住的新型农村社区人口)不少于0.5万人
(2)建成区面积(含集中居住的新型农村社区)一般不小于2平方千米
(3)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居民委员会。
2﹒经济发展指标。
(1)地区生产总值或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保持较快增长,总体规模或均量指标在所在县(市、区)现有乡中处于领先水平,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人均值较高的乡。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保持较快增长,总体规模或均量指标在所在县(市、区)现有乡中处于领先水平,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人均值较高的乡。
(3)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不低于80%。
3﹒公共服务指标。
(1)为民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2)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符合每百户30平方米标准的比例达到100%。
(3)每1万左右常住人口有1个幼儿园,每1万至2万常住人口有1个完全小学,每2万至4万常住人口有1个初级中学。
(4)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5)有1个文体活动中心。
(6)有1个文体活动广场,体育项目不少于5项。
(7)有1个以农村敬老院为基础的养老服务中心。
(8)有1个残疾人之家。
(9)有1座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
(10)有1个综治中心、1个派出所。
4﹒基础设施指标。
(1)镇村公交实现全覆盖。
(2)自来水供应基本上实现通村达户,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有污水处理设施或就近接入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4)有生活垃圾中转站。
(5)光纤宽带、有线电视入户,家庭宽带达到1Gbps接入能力,实现4G移动通信网络全覆盖。
(6)有邮政营业场所,提供邮件寄送服务。
(7)建成区合理设置公共厕所。
(8)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对乡镇公共空间进行绿化,镇区环境优良。
省际边界地区或者区位条件独特,具有重要地位或者历史文化方面具有鲜明特色的乡,设镇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二)乡镇合并设镇。乡镇合并设镇,是指乡与乡、乡与镇、镇与镇合并后设立镇。
1﹒重点镇和经济发达镇。以全国重点镇、省重点中心镇、经济发达镇为重点,稳步推进乡镇合并。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合并后新设立的镇,常住人口一般分别在10万人、8万人、6万人以上,镇域面积一般在150平方千米左右,最大一般不超过200平方千米,并以全国重点镇、省重点中心镇、经济发达镇为主镇区。
2﹒一般镇。乡镇合并后新设立的镇,常住人口一般在6万人以上,镇域面积一般在100平方千米左右。

江苏省设立街道标准2020


(一)撤销不设区的市和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设立街道。撤销驻地镇设立街道的,严格控制新设街道数量,根据面积和常住人口规模一般以1-4个为宜,避免恢复乡镇撤并前的数量和管理格局;合理确定新设街道的管理范围,提倡以道路、河流或者整建制的村(社区)范围等为界,确保街道管理范围清晰明确。
1﹒常住人口在13万人以下的,一般撤一设一。
2﹒常住人口在13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的,新设街道的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一般不少于8万人。
3﹒常住人口在30万人以上的,新设街道的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一般不少于10万人。
4﹒同时撤销驻地镇及其相邻乡镇的,设立街道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不设区的市的街道总面积一般应控制在300平方千米以内。
(二)撤销不设区的市和区所辖其他乡镇设立街道。原则上撤一设一,对规模较大乡镇需要分设街道的,参照撤销不设区的市和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设立街道标准从严控制。
1﹒建成区人口指标。全部或者大部分区域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范围,城镇建成区人口(含集中居住的新型农村社区人口)占本地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60%。
2﹒经济发展指标。
(1)地区生产总值或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位居本县(市、区)所有乡镇前30%以内,优先考虑人均值较高的乡镇。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位居本县(市、区)所有乡镇前30%以内,优先考虑人均值较高的乡镇。
(3)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苏南地区一般不低于95%,苏中地区一般不低于90%,苏北地区一般不低于85%。
3﹒公共服务指标。
(1)为民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2)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符合每百户30平方米标准的比例达到100%。
(3)每1万左右常住人口有1个幼儿园,每1万至2万常住人口有1个完全小学,每2万至4万常住人口有1个初级中学。
(4)有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不低于6张,每千常住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不少于3人。
(5)有1个文体活动中心。
(6)有1个文体活动广场,体育项目不少于5项。
(7)有1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8)有1个残疾人之家。
(9)有1个综治中心、1个派出所。
4﹒基础设施指标。
(1)镇村公交实现全覆盖。
(2)实现自来水户户通,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有垃圾转运站,转运能力不少于每天10吨/万人。
(4)光纤宽带、有线电视入户,家庭宽带达到1Gbps接入能力,实现4G移动通信网络全覆盖。
(5)每3万至5万人设置1个邮政营业场所。
(6)根据商业、住宅区周边等不同路段性质合理设置公共厕所。
(7)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8)合理设置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三)现有街道的优化整合。对面积和人口规模不尽合理的街道调整优化的,按下列标准进行:
1﹒不设区的市、2000年以后撤县(市)设立的区所辖街道,调整后新设街道面积一般不少于4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一般不少于10万人。
2﹒设区的市老城区所辖街道,调整后新设街道的常住人口苏南地区一般不少于10万人,苏中地区一般不少于8万人,苏北地区一般不少于6万人。




[ 此帖被管有鸿在2022-10-15 22:49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22-10-15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设立镇标准和山东省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20〕271号


山东省设立镇标准  2020
(一)人口与面积方面。
  1.拟设镇的乡辖区常住人口不低于3万人,建成区常住人口不低于0.5万人。
  2.拟设镇的乡建成区面积不低于1.5平方千米。
  (二)经济发展方面。拟设镇的乡连续两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位居所在设区的市所辖乡的前30%,同等条件下人均值高的乡优先调整。
  (三)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方面。
  1.拟设镇政府驻地道路硬化率100%,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98%以上,地名标志设置率100%,饮水安全达到国家标准,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备完备,建有成规模的集贸市场。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拟设镇政府驻地设置配备办学条件达到2类标准以上的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划设置原则与建设标准的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符合每百户居民30平方米标准的比例达到100%,文化、体育、养老及社会福利设施较为完善。
  三、镇的调整优化
  1.分设镇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确需分设镇时,原镇和新设镇均不得低于撤乡设镇条件规定;分设时,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乡镇级行政区数量保持稳定。
  2.采取镇与镇(乡)合并、乡镇规模调整等方式对现有镇、乡进行优化整合,要注意根据不同地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建设现状及农村生产方式的差别,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统筹乡镇教育、卫生设施布局,继续完善被撤地区驻地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对撤并后不便于学生上学、群众就医、百姓办事的乡镇,不得撤并。
  3.要与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等政策要求相衔接,严格控制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设置,严禁突破现有编制数和实有人数,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四、可适当放宽设镇条件的情形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合并设镇或者乡并入镇的;
  (二)毗邻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乡或者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等覆盖范围内的乡;
  (三)建有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乡;
  (四)区位优势明显,能够助推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城镇结构布局的乡。
  以前三种情形作为放宽条件拟设镇时,定量指标原则上不低于本标准“基本条件与指标”中人口与面积方面所设定指标值的80%。


山东省设立街道标准2020
(一)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拟设街道的镇建成区整体位于设区的市、县(市)中心城区的城镇开发边界内。
  (二)人口与面积方面。
  1.拟设街道的镇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上。
  2.拟设街道的镇建成区面积占辖区面积比例达到上年度全省镇域建成区面积占比的平均水平;镇建成区面积占比达到20%以上的,可以不受本标准“基本条件与指标”中人口、面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等指标的限制。  (三)经济发展与城镇化方面。
  1.拟设街道的镇连续两年全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低于设区的市所辖镇同一指标的平均值;或者拟设街道的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标值位居所在县(市、区)所辖镇的前30%。
  2.拟设街道的镇城镇化率在设区的市所辖镇中位居前30%;镇域人口城镇化率达到上年度全省城镇化率平均水平的,可以不受本标准“基本条件与指标”中人口、面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等指标的限制。
  (四)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方面。
  1.拟设街道的镇政府驻地的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道路硬化率100%,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98%以上,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上年度全省镇域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的平均水平,地名标志设置率100%,饮水安全达到国家标准,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备完备。
  2.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拟设街道的镇驻地设置配备办学条件达到2类标准以上的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符合每百户30平方米标准的比例达到100%,文化、体育以及社会福利设施较为完善。
  三、街道的调整优化
  (一)街道的拆分。现有街道人口和面积规模较大,建成区面积占辖区面积80%以上、城镇化率达90%以上的,可以视情拆分,拆分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拆分后各街道行政区域面积不低于2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不少于7万人。  2.社区便民服务机构和设施满足群众基本生产生活需求。
  (二)街道的撤并。现有街道人口或面积规模较小的,视情予以撤并。撤并可采取直接并入一个街道或拆分后并入多个街道的方式;撤并后辖区常住人口规模一般应在5-7万人。拆分(撤并)街道时,不得将其全部或部分行政区域并入乡镇,防止逆向调整。
  街道的拆分与撤并要与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等政策要求相衔接,严格控制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设置,严禁突破现有编制数和实有人数,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要统筹考虑优化城镇结构体系和空间布局,达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城镇化规划等明确的目标任务与要求。
四、适当放宽设街道条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放宽设街道条件,其定量指标原则上不低于本标准“基本条件与指标”中人口与面积方面所设定指标值的80%。
  (一)承接全省或市域内重大城市工程项目、重要交通枢纽的镇。
  (二)对于增强城市辐射带动力、综合承载力有明显作用的镇。




[ 此帖被管有鸿在2022-10-17 15:50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22-10-15
安徽省设立镇的标准  
暂未查到原文,根据灵璧县征求《灵璧县禅堂等6个乡撤乡建镇的请示》 反推出


  • 人口指标:户籍人口5万以上,集镇建成区户籍人口占比不低于15%
  • 经济指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县所辖乡靠前列
  • 社会发展指标:学校数,义务教育覆盖率、卫生院,基本医疗覆盖率,养老院、养老床位数
  • 公共基础设施指标:建成区面积道路、照明、供排水、垃圾处理、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覆盖率
放宽条件:国家级风景区等特殊地区


[ 此帖被管有鸿在2022-10-16 01:43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22-10-1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设立镇和街道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20〕35号

浙江省设立镇标准2020

(一)人口及面积指标。
1.区域户籍(或常住)人口不少于2.5万人;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口(含兼业人口)占就业人口的比重不低于75%
2.建成区户籍(或常住)人口不少于4000人。
3.除山区、海岛等地理条件特殊地区外,区域面积一般为40至200平方千米。
(二)经济指标。
1.生产总值或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连续2年位居本县(市、区)所属乡前列。
2.除以现代农业(含渔业)为主或具备一定生态功能的地区外,产业结构以第二、第三产业为主,前一年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不低于生产总值85%。
3.产业集聚度较高,产业特色较明显。
(三)基础设施指标。拟设镇驻地地质地理条件适宜城镇建设。行政村通等级公路和公交客车;基本实现自来水入户;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完善;有污水处理设施或纳入其他污水处理系统;村村通有线电视、光纤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邮政营业网点布局合理,快递物流服务设施全覆盖;有符合标准的防洪排涝、公共消防等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布局合理;镇容村貌整齐,环境卫生优良。
(四)公共服务设施指标。便民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完善;“基层治理四平台”高效运转;有公办中心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卫生院(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残疾人之家、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综合文化站、农村文化礼堂、体育健身场所和设施以及金融与商贸等生活服务设施。
六、具有特色资源、区位优势或历史、文化、生态环境等方面有独特价值的地区,省级以上重大项目、设施所在地,可适当放宽人口、面积和经济指标。边远地区或加快发展地区,可适当放宽人口和经济指标。
七、地处高山远山、重点库区、地质灾害隐患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偏远小岛等的乡,不宜撤乡设镇。

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2020

(一)人口及面积指标。

1.区域户籍(或常住)人口不少于3.5万人;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口(含兼业人口)占就业人口的比重不低于80%2.除山区、海岛等地理条件特殊地区外,区域面积一般为20至70平方千米。
(二)经济指标。
1.生产总值或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保持较快增长且位居本县(市、区)所属乡镇前列。
2.产业结构以第二、第三产业为主,前一年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不低于生产总值90%。
3.服务业发展较快,服务经济特征较明显。
(三)基础设施指标。拟设街道建成区具备良好的地质地理条件,基础设施与中心城区一体化布局、联动发展。道路密度较高,公共交通覆盖全域;自来水入户,基本实现与城区供水同网同质;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完善;有污水处理设施或纳入其他污水处理系统;有线电视、光纤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全覆盖;邮政营业网点布局合理,快递物流服务设施全覆盖;有符合标准的防洪排涝、公共消防等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四)公共服务设施指标。便民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完善;“基层治理四平台”高效运转;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布局合理;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残疾人之家、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家园、体育健身场所和设施以及金融与商贸等生活服务设施。
七、区位条件优越、已具有城市功能布局的地区,省级以上重大项目、设施等所在地,可适当放宽人口、面积和经济指标。

八、从严控制现有街道分设,确需优化调整的,调整后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一般不少于8万人,其他指标参照本标准执行。


[ 此帖被管有鸿在2022-10-15 22:50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22-10-15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设立镇的标准和程序》《湖南省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20〕16号


湖南省设立镇的标准2020


 一、总体要求
  (一)设立镇要遵循小城镇发展规律,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有利于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促进乡村振兴。
  (二)设立镇要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因地制宜,传承历史文化。
  (三)设立镇可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设镇等方式。新设立的镇人民政府驻地不得超出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镇开发边界并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民族乡不改设为镇。
  (四)设立镇的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按照稳妥审慎、有序均衡的要求申报,经市州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核认可后,相关地方再依法依规依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设立镇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约法三章”,不得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得增加“三公”经费和财政供养人员。

  二、具体指标
  (一)撤乡设镇。撤乡设镇是指将一个乡撤销,以其所辖区域设立镇。
  1. 撤乡设镇的一般条件。
  (1)人口指标。全乡总人口(依据户籍人口,参照常住人口,下同)一般不少于2.4万人乡人民政府驻地集镇(以下简称驻地集镇)建成区面积具有一定规模且有较好的拓展空间,人口不少于4500人,至少设有1个居民委员会。
  (2)经济发展指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工业企业数在本县市区所辖乡中处于领先水平,对拥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乡可优先考虑。
  (3)公共服务指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村(居)综合服务设施全部建成且功能完善;所辖村(居)均设置了村(居)地名标志,驻地集镇的路、街、巷、门、楼等地名标志设置符合相关要求;有标准规范的乡镇社工站、敬老院、公安派出所、寄宿制学校、综合文化站(服务中心)以及驻地集镇农贸市场、文明治丧集中场所、公办中心幼儿园、金融、邮政快递、通讯、卫生健康、体育、环保、应急等设施,能提供较完善的公共服务;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得到保护。
  (4)基础设施指标。驻地集镇交通便利,道路、街巷均安装了路灯,自来水普及率较高,有较完善的排水系统、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中转设施,污水垃圾得到处理,公共空间整洁有序。全乡交通条件较好,驻地集镇与建制村通硬化路。
  2. 规范指标认定。县市区拟申请设立镇的指标数据和意见,分别由市州相关部门提供,作为指标认定和审核审批的依据。暂未建成的公共服务设施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近期项目计划的,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情况说明。
  3. 可适当放宽的情形。对地处省际边界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乡,人文和自然景观丰富适宜旅游开发的乡,以及按照县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项目建设等要求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标准,但全乡总人口不得少于2万人。
  (二)乡镇合并设镇。乡镇合并设镇是指乡与乡、乡与镇、镇与镇合并后设立镇。支持面积较小且人口较少的乡镇稳妥开展乡与乡、乡与镇、镇与镇合并设立镇。乡与镇、镇与镇合并后可直接设镇;乡与乡合并设镇可适当放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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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设立镇标准和河南省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
豫政〔2020〕29号
河南省设立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设立镇要遵循小城镇发展规律,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因素,与基层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相匹配。
  (二)设立镇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有利于释放发展潜力和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乡村振兴。
  (三)设立镇要坚持撤一设一、撤多设少原则,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等方式。

  二、具体指标
  (一)人口和面积指标。
  1.拟设镇的乡位于平原地区的(以下简称平原乡),总人口不少于3.5万人,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常住人口不少于0.8万人、面积不少于3平方公里
  2.拟设镇的乡位于山区、丘陵地区的(以下简称山区乡),总人口不少于2.5万人,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常住人口不少于0.5万人、面积不少于2平方公里
  (二)经济指标。
  1.拟设镇的平原乡,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保持较快增长,总体规模或均量指标位于所在县(市、区)所辖乡上一年度排名的前40%
  2.拟设镇的山区乡,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保持较快增长,总体规模或均量指标位于所在县(市、区)所辖乡上一年度排名的前50%
  (三)基础设施指标。
  1.拟设镇的平原乡,道路硬化率、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地名标志设置率达到100%,有齐全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垃圾处理率达到95%以上。乡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低于90%,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8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2.拟设镇的山区乡,基础设施指标不低于拟设镇的平原乡指标的90%。
  (四)公共服务指标。
  1.拟设镇的乡,配备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健康、教育、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通信、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互联网、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设施。
  2.拟设镇的乡,配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建有符合标准的卫生院、社会福利机构和群众性文体活动场所。

河南省设立街道标准2020

  一、总体要求  (一)设立街道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律,有利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行政服务效能。
  (二)设立街道要综合考虑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功能划分、面积和人口规模、历史文化、服务能力等因素。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常住人口不少于10万人、建成区面积不少于10平方公里的县政府所在地的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所在的乡镇和其他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乡镇,应逐步撤销设立为街道。设立街道要坚持撤一设一、撤多设少原则,采取结构性调整等方式。未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乡镇,一般不设立为街道。
  (四)设区的市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前,要将设立方案报经省民政厅审核同意;批准设立街道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具体指标
  (一)人口和面积指标。  1.撤销市辖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市辖区范围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所在的乡镇和其他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乡镇设立街道的,常住人口不少于5万人且从事非农产业人口占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70%,建成区面积不低于乡镇总面积的40%。
  2.撤销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镇、县(市)范围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所在的乡镇和其他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乡镇设立街道的,常住人口不少于4万人且从事非农产业人口占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60%,建成区面积不低于乡镇总面积的30%。  (二)经济指标。拟设街道的乡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位于所在县(市、区)所辖乡镇上一年度排名的前40%。
  (三)基础设施指标。拟设街道的乡镇,道路硬化率、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5%,地名标志设置率达到100%,有齐全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垃圾处理率达到95%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低于90%,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8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四)公共服务指标。
  1.拟设街道的乡镇,配备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健康、教育、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通信、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互联网、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设施。  2.拟设街道的乡镇,配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建有符合标准的卫生院、社会福利机构和群众性文体活动场所,每千名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均符合有关要求。
  三、街道的整合和分设  对现有面积和人口规模不合理的街道,可以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调整优化,常住人口16万人以上的街道可以分设1个街道,分设后的街道均应符合新设街道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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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和黑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
黑政发〔2021〕2号

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2021


一、 总体要求
(一)镇的设立要遵循城镇发展规律,符合本省城镇化发展的特点,与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适应,稳妥有序逐步推进。
(二)设镇区域要具备良好的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地质地理条件好,无重大风险隐患,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设镇可采取撤销现有乡设镇、以一个或几个乡(镇)的部分区域设镇、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乡设镇等方式。
二、具体指标
(一)人口指标。
1.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200人以上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3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6000人
2.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至200人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2.5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5000人
3.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50人至100人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2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4000人;
4.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50人以下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1.5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3000人
注:以上人口数量为常住人口数量。
(二)经济指标。
拟设镇区域前两年全口径财政收入或人均可支配收入位于所在县(市、区)下辖乡(镇)的前50%或不低于平均水平,前两年第二、三产业增加值位于所在县(市、区)下辖乡(镇)的前50%或不低于平均水平。
(三)基础设施指标。
拟设镇政府驻地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5%、道路硬化率不低于95%、地名标志设置率达到100%,且符合《GB17733—2008〈地名标志〉》。
拟设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绿化管理制度健全;有污水处理设施或就近接入其他污水处理设施的条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完善;4G移动通信网络全覆盖;有邮政营业场所,提供邮件寄送服务;合理设置公共厕所。
(四)基本公共服务指标。
拟设镇区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配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至少1所,设置配备符合要求小学至少1所;建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院至少1所;建有为民服务中心1所;建有文化体育活动广场或中心;具有提供社区服务和养老服务的功能及设施较为完善。
三、增设镇应具备的条件
以一个或几个乡(镇)的部分区域设镇,除了要满足设镇具体指标,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拟设镇区域面积不低于300平方公里、没有飞地,管辖范围清晰无争议。二是拟设镇政府驻地距离周边最近乡(镇)政府驻地不得少于15公里。三是被调整乡(镇)仍具有相应规模。
四、可适当放宽的条件
(一)以旅游业为主导或支柱产业的乡设立镇,年接待旅游总人数和旅游业总收入达到相关要求的,可适当放宽相关要求,不低于标准值的75%。
(二)省级边界区域或者区位条件独特,具有重要地位或者历史文化方面具有鲜明特色的乡设立镇,可适当放宽相关要求,不低于标准值的60%。
(三)边境地区具备守边固边等特殊需要以及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乡可改设镇。
标准涉及的各项定量指标,将根据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实际情况,由省民政厅报经省政府批准适时调整。


黑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2021


一、总体要求(一)街道的设立要符合城市发展进程,应充分考虑国土空间规划、人口规模、管辖范围、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因素,确保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有利于强化城市基层治理能力、提高管理水平。
(二)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范围的乡镇按照撤一设一的原则应逐步撤销改设为街道;面积和人口规模不尽合理的现有街道,应予以优化整合;未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乡镇,一般不得改设为街道。(三)街道的管理范围,应以道路、河流或整建制的村(社区)范围等为界进行划分,确保街道管理范围清晰明确。
二、具体指标(一)人口指标。
1.建成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万人以上的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5万人,城镇人口不低于3万人;2.建成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0.5—1万人的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3万人,城镇人口不低于1.8万人;
3.建成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0.5万人以下的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1.5万人,城镇人口不低于0.9万人。(二)经济指标。
拟设街道区域前两年全口径财政收入或人均可支配收入位于所在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下辖乡(镇)的前30%,第二、三产业增加值位于所在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下辖乡(镇)的前30%。(三)基础设施。
拟设街道区域供电、供水、供热、交通和移动通讯网络全覆盖;生活垃圾和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地名标志设置率达到100%,且符合《GB17733—2008〈地名标志〉》;有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邮政服务场所、商业金融设施和综合商超;公园绿地和居住区绿地设置合理,有良好的人居空间。(四)公共服务。
依据常住人口数量按比例建有相当数量的幼儿园、学校和公立医院;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每百户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的比例达到百分之百;具备1个符合标准的街道文化站;具备1个或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完善;建有休闲广场或文化公园等。三、适当放宽条件
(一)不设区的市撤销政府驻地镇设置街道,原有镇建成区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超过10万人的,可考虑适当增设街道。(二)不设区的边境市政府驻地规模较大的镇,符合街道设立有关标准的可适当分设街道。
(三)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农垦、森工局(场)址距离所在乡镇政府驻地较远,符合街道设立有关标准的可考虑适当分设街道。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22-10-15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设立镇标准和吉林省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
吉政发〔2021〕12号

吉林省设立镇标准2021

 一、总体要求
  (一)设立镇应遵循城镇发展规律,符合吉林省城镇发展阶段性特点,稳妥有序推进。
  (二)设立镇应符合行政区划调整的一般规律,符合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城镇规模结构,匹配当地的资源承载力和环境人口容量,具备良好的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具有相应的辐射带动能力,有力促进小城镇发展和乡村振兴。
  (三)设立镇要坚持撤一设一、撤多设少的原则,可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等方式。城中乡(指纳入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和开发区等各类功能区所在的乡)不改为镇,应逐步改设为街道。民族乡不改为镇。新设立的镇政府驻地不得位于限制开发区域或禁止开发区域内。
  二、基本条件
  (一)人口和面积条件。拟设镇域常住人口,中部地区不少于2.5万人,西部地区不少于2万人,东部地区不少于1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常住人口不低于总人口的15%。拟设镇域总面积一般不低于150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一般不小于2平方公里。
  (二)经济条件。
  1.拟设镇域上一年度地区生产总值或财政收入不低于本县(市、区)所辖乡镇平均值,或最近连续两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人均值较高及人均可支配收入较高的乡。
  2.拟设镇域第二、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中部地区不低于30%,东、西部地区不低于20%。
  (三)资源环境及基础设施条件。
  1.拟设镇政府驻地周边区域适合小城镇建设,无重大风险隐患。
  2.拟设镇政府驻地主要道路均已完成硬化,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5%,有齐全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国家标准,建有与人口和经济水平相匹配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地名标志设置率达到100%,符合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办公室《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民地标〔2006〕1号)和《地名标志》(GB17733-2008)要求,建成区人均绿地面积达到国家标准。
  (四)基本公共服务条件。
  1.拟设镇域配备与人口规模和产业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公共交通、商业、金融、供水、供电、邮电通信、广播电视设施、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设施。
  2.拟设镇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配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建有符合标准的卫生院和具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综合文化站等群众性文体活动场所。
  三、可适当放宽设镇条件的情形
  (一)两个及两个以上乡(镇)合并的,可以设镇。
  (二)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发展规划的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交通区位优势明显地区、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国家级开发区、边境口岸等,可适当放宽设镇条件。以上地区拟设镇时,定量指标不低于标准值的80%。
  (三)边境乡镇可根据实际另行考虑。

吉林省设立街道标准2021

 一、总体要求
  (一)设立街道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律,有利于理顺基层行政管理,有利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行政服务效能。
  (二)设立街道应综合考虑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功能划分、历史文化传承、公共服务能力、面积和人口规模等因素,确保规模适度、布局合理。
  (三)城中乡镇(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所在的乡镇和其他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乡镇)应坚持撤一设一、撤多设少的原则,采取结构性调整等方式,逐步撤销设立为街道。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乡镇,一般不设立为街道。面积和人口规模不尽合理的现有街道,应予以优化整合。
  (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设立街道的,应严格控制新设街道数量,根据面积和常住人口规模,合理确定新设街道的管理范围,一般以道路、河流或整建制村(社区)范围为界,确保街道管理范围清晰明确。县政府驻地尚未设立街道的应稳妥推进,已设立街道但原驻地镇尚未撤销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撤销。
  二、具体指标
  (一)人口和面积指标。
  1.撤销市辖区范围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所在的乡镇和其他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乡镇设立街道的,常住人口不少于5万人且从事非农产业人口占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70%,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5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不低于辖区总面积的40%。
  2.撤销县(市)范围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所在的乡镇和其他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乡镇设立街道的,常住人口不少于3万人且从事非农产业人口占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60%,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10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不低于辖区总面积的30%。
  3.县(市)政府所在地设立街道的,新设立的街道平均常住人口不少于3万人且从事非农产业人口占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60%,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3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不低于辖区总面积的30%。
  县(市)政府驻地设立街道的,原驻地镇调整后面积不低于100平方公里,东部山区常住人口不低于1万人,中、西部地区不低于1.5万人。不符合条件的可考虑撤销、划入街道或其他乡镇。
  (二)经济指标。
  1.拟改设街道的乡镇,地区生产总值或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位居本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的前50%,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人均值较高的乡镇。
  2.拟改设街道的乡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位居所在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的前50%,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人均值较高的乡镇。
  3.拟改设街道的乡镇,第二、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中部地区不低于70%,东、西部地区不低于60%。
  (三)基础设施指标。
  拟改设街道的乡镇,道路硬化率、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地名标志设置率达到100%,有齐全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等。
  (四)公共服务指标。
  1.拟改设街道的乡镇,配备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商业、金融、邮电通信、广播电视设施、公共交通、供水、供电、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设施。
  2.拟改设街道的乡镇,配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建有符合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具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综合文化站等群众性文体活动场所。
  三、现有街道的整合和分设
  对现有面积和人口规模不合理的街道,应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调整优化。
  (一)设区的市老城区所辖街道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上且辖区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可以分设1个街道,调整后的街道均应符合新设街道的各项要求。
  (二)现有街道常住人口、面积低于本标准50%以上的,应予撤销或调整。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22-10-15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设镇标准和设街道标准的通知
(pdf文件)
晋政发〔2022〕5号


山西省设镇标准2022
一、总体要求
1. 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符合全省新型城镇化发展阶段性特点,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助推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2. 与国家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统一,与我省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与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相适应。
3. 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产业布局、区位交通、人文历史等情况,拟设镇应具备较强的发展潜力和一定的辐射带动能力。
4. 设镇可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等方式,坚持“撤一设一、撤多设少”原则,严格控制乡级行政建制总量,推动构建简约高效的乡(镇)管理体制和治理体系。
二、基本条件及指标
1. 人口与面积
人口密度在10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拟设镇辖区内常住人口一般不少于1万人,拟设镇人民政府驻地村(社区)常住人口不少于2000人;人口密度在1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拟设镇辖区内常住人口一般不少于2万人,拟设镇人民政府驻地村(社区)常住人口不少于3000人

拟设镇辖区内的建成区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且有发展空间。
2. 经济条件
拟设镇的地区生产总值或者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最近连续两年不低于所属县(市、区)管辖乡(镇)的平均值。
3. 公共服务
拟设镇辖区内的公共服务比较完善,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幼儿园、小学、初中、卫生院、文体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养老服务机构、商贸市场等达到相关要求。
4. 基础设施
拟设镇辖区内的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公共供水、道路硬化、路灯安装、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通信网络覆盖、邮政快递服务、应急避险场所、公共厕所及地名标志设置等达到相关要求。
三、可适当放宽设镇条件的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省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需要适当放宽设置条件:
1. 适应国家及省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的需要;
2. 在推动乡村振兴中发挥重要作用;
3. 辖区内有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
4. 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优势突出,交通区位条件特殊;
5. 以文化生态旅游和新型产业等为主导产业;
6. 位于省际边界地区;
7. 减少乡级行政建制数量。



山西省设镇标准2022



一、总体要求
1. 尊重城市内在规律,符合城镇发展规划,与全省城镇化发展进程相适应,适应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
2. 统筹考虑城市功能划分、产城融合发展、历史文化传承、生态环境承载等因素,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
3. 拟设街道一般应在所属城市的规划建设范围内,有利于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
4. 设街道可采取撤乡镇设街道、结构性调整等方式,坚持“撤一设一、撤多设少”原则,严格控制新增设街道数量。
二、基本条件及指标
1. 人口与面积
拟设街道辖区内的常住人口一般不少于3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建成区面积一般不低于全省镇域建成区面积的平均值
2. 经济条件
拟设街道辖区内的地区生产总值或者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最近连续两年不低于所属市辖区、县级市管辖乡(镇)的平均值。
3. 公共服务
拟设街道辖区内的公共服务比较完善,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幼儿园、小学、初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文体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养老服务机构、商贸市场等达到相关要求。

4. 基础设施
拟设街道辖区内的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公共供水、供暖供热、道路硬化、路灯安装、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通信网络覆盖、邮政快递服务、应急避险场所、公共厕所建设及地名标志设置等达到相关要求。
三、可适当放宽设街道条件的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省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需要适当放宽设置条件:
1. 城市建设已经拓展到辖区范围内;
2. 承接全省或市域内重大城市工程项目;
3. 对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优化城市结构和资源配置具有明
显作用;
4. 减少乡级行政建制数量。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22-10-15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设立镇、街道标准》《设立镇、街道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
文号未知
成文日期    2020-12-23

内蒙古自治区设立镇、街道标准2020

一、总体要求
(一)镇、街道的设立要尊重城镇发展规律,符合本地区城镇化发展阶段性特点,与本地区城镇发展的综合承载能力相匹配。
(二)设立镇、街道要与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环境功能规划相衔接,应当有利于优化本地区城镇化空间布局和城镇规模结构,保障生态安全,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三)设立镇可采取撤销现有乡级行政区划设镇、以一个或几个乡的部分区域合并设镇、整建制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乡设镇、撤销人口规模较大街道设镇等方式;街道办事处属于县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其管辖范围的确定也可参照设镇的方式。
    二、具体指标
(一)设立镇
1、人口密度1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旗县(市、区),撤乡设镇需达到下列标准:
   (1)拟设镇辖区面积不低于50平方公里;
   (2)拟设镇辖区常住人口城镇地区不低于2.0万人,农牧区不低于0.3万人
   (3)拟设镇政府驻地常住人口城镇地区不低于1.0万人,农牧区不低于0.2万人
(4)具有较好的公共基础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村镇地名设标、给排水、绿化、垃圾处理、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政府驻地建成区面积不低于3平方公里,道路硬化率达到95%,村镇地名命名达到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地名标志设置设标率达到100%,自来水供水普及率达到95%,人均公共绿地3—5㎡,垃圾集中处理率不低于95%,社会服务中心覆盖率不低于90%,至少设立一所公办幼儿园,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
    2、人口密度30至100人/平方公里的旗县(市、区),撤乡设镇需达到下列标准:
(1)拟设镇辖区面积30平方公里;
(2)拟设镇辖区常住人口城镇地区不低于1.0万人,农牧区不低于0.2万人
(3)拟设镇政府驻地常住人口城镇地区不低于0.3万人,农牧区不低于0.1万人
(4)具有较好的公共基础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村镇地名设标、给排水、绿化、垃圾处理、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政府驻地建成区面积平原不低于2平方公里,道路硬化率达到90%,村镇地名设标率达到95%,自来水供水普及率不低于85%,人均公园绿地不低于2—3㎡,垃圾集中处理率不低于90%,社会服务中心覆盖率不低于85%,至少设立一所公办幼儿园,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
(5)设立或恢复乡、苏木标准可参照以上标准。镇的设置、撤销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6)人口密度低于30人/平方公里的旗县(市、区),撤乡设镇标准可参照放宽条件的情形执行
(二)设立街道
1、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拟设置的街道,常住人口应达到1万人以上,建成区面积不低于辖区面积的50%。
2、符合下列条件的旗县可以在政府驻地(镇)设置街道。
(1)政府驻地辖区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其中从事非农产业人口所占比重不低于50%建成区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
(2)旗县地区生产总值50亿元以上,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50%以上;地方财政年度收入3亿元以上。
(3)拟设街道所在地公共基础设施应比较完善,学校、医院、市场、邮电通讯、交通、供电及社区服务设施比较齐全。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95%,人均公园绿地不低于2—3㎡,垃圾集中处理率不低于90%,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不低于95%,有较好的供排水系统,有不少于一所公立幼儿园。
3、旗县政府驻地撤乡镇改设街道,常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可以考虑适当增设街道。街道的设置面积和人口规模适度,布局结构合理,且已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成区面积不低于街道总面积的50%。
为推进产业功能区内城镇化进程,涉及产业功能区的区域常住人口达到2万人以上可设置街道。
对于非整建制撤乡镇改设街道,调出部分村居后,剩余部分总人口不足3万人的乡镇,原则上不再保留,合并到邻近乡镇。
4、街道办事处属于所在旗县级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承担该所辖地区社会服务职能,直接受派出旗县级政府领导。
5、地名命名和地名标牌设置要符合国家规定。同一地级市内的街道办事处名称不得相同,并避免同音;街道辖区内的街、路、巷、门、楼标志设置必须符合GB17733-2008《地名标志》国家标准。
三、可适当放宽条件设立镇、街道条件的情形
(一)自治旗人民政府驻地、重要边境口岸所在旗县山区和大型工矿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年接待旅游总人数和旅游业总收入达到文旅部门相关要求的以旅游业为主导产业的旗县(市、区)如确有必要设立镇、街道时,可适当放宽相关要求,执行以下指标:人口、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各项指标不低于前款规定的定量指标的60%。
(二)在具有政治、军事等特殊需要以及对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完善区域城镇体系结构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但尚未达到上述设立镇标准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可设立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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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22-10-15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设立镇标准〉〈甘肃省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
甘政发〔2021〕1号
链接暂未查到官网链接

甘肃省设立镇标准2021

一、 总体要求
(一)与市(州)、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促进小城镇发展和乡村振兴。
(二)遵循小城镇发展规律,符合全省城镇化发展阶段特点,与基层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相匹配。
(三)原则上采取撤一设一、撤多设少或结构性调整的实施方式。新设立的镇人民政府不应位于限制开发区域或禁止开发区域内。
二、具体标准
(一)人口指标。
辖区常住人口不低于5000人,拟设镇政府驻地常住人口不低于2000人。非农人口占比在全县处领先位次
(二) 经济指标。
产业相对聚集,地区生产总值增长较快,辖区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出全省县(市、区)上一年度平均水平10%以上。
(三)公共服务指标。
1.有政府举办的设置内科、外科、中医(民族医)科和公共卫生科等科室、床位数不低于10张的卫生院。
2.有农村敬老院或养老服务中心;有综合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站),村基层综合性文化中心全覆盖。
3.有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有公安派出所;有规范化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站)。
4.有按照满足适龄人口受教育需求标准设立的幼儿园、小学、初中。
(四)基础设施指标。
1.具备条件的建制村100%通硬化路。
2.自来水基本实现通村到户,饮水安全达标。
3.有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或中转设施;具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政府驻地合理设置公共厕所。
对交通节点型、旅游度假型、加工制造型、资源开发型、商贸流通型等,城市群范围内有发展前景的乡(城郊乡)可适当放宽审批条件一事一议。


甘肃省设立街道标准2021一、总体要求
(一)综合考虑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功能分区、面积人口规模、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确保布局合理、规模适度。(二)符合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理顺城市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有利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增强行政服务效能。
(三)应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驻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所在的乡镇和其他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乡镇逐步撤销,设立街道。二、具体标准
(一)人口指标。辖区常住人口原则不低于4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在本市(区)处领先位次
(二)经济指标。地区生产总值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在本市(区)领先,生产总值辖区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出全省市(区)上一年度平均水平10%以上。
(三)公共服务指标。1.常住人口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全覆盖。
2.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千名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不低于3.5张,每千名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不低于1.8人;社区文化体育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3.按照满足适龄人口受教育需求标准设立幼儿园、小学、初中。根据市(区)高中阶段学校布局设立高中或中职,满足就近就便入学要求。
4.有规范化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站)。5.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不低于35张。
6.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党群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等)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四)基础设施指标。
1.城区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100%,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0%。2.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0%。
3.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3%。4.建成区道路面积率不低于13%。
5.街、路、巷、楼、院等地名标志(牌)设置全覆盖且符合国家标准。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22-10-1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

批文未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2021

一、总体要求
(一)设立镇要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小城镇发展规律,稳妥有序推进,注重发展质量。
(二)设立镇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乡村振兴。
(三)设立镇要统筹考虑人口规模、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等因素,拟设镇区域应具备良好的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具有辐射带动能力。
(四)设立镇应按照撤一设一、撤多设少的原则,可以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设镇等方式。
二、指标条件
(一)人口和面积条件。
1.拟设镇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2.5万人,镇人民政府驻地常住人口不低于总人口的15%
2.拟设镇区域的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面积、规模较大且有良好的发展空间。
(二)经济条件。
拟设镇的乡最近连续两年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不低于本县(市、区)所辖乡镇的平均值。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
1.拟设镇区域应具备如下条件:
(1)建制村通客车率达100%;
(2)学校、幼儿园的设置和配备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要求;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4)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设施较为完善;
(5)地名标志设置率达到100%;
(6)所辖村(社区)设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党群服务中心和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2.拟设镇区域的镇人民政府驻地应具备如下条件:
(7)道路硬化率100%;
(8)集中供水普及率不低于90%,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9)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垃圾处理率不低于85%;
(10)有按标准建设的综合文化站和文体广场;
(11)有公共厕所;
(12)有邮政营业场所;
(13)宽带、有线电视入户,移动通信网络全覆盖;
(14)有成规模的集贸市场和一定面积的公共停车场;
(15)有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场地面积与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规划人口或常住人口相匹配,并按人均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确定。
三、可适当放宽设镇条件的情形
乡与乡、乡与镇合并设镇的,边境地区、重要工矿区、重点产业区、特色旅游区、省际边界区以及国防建设等特殊需要地区确有必要设镇的,可适当放宽条件。以上地区拟设镇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标准值的50%,其他定量指标不低于标准值的80%,定性条件“一事一议”。
四、申报要求
(一)设立镇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设立镇的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请示),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报告,组织实施总体方案,区划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2021


一、总体要求
(一)设立街道要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城市发展规律,稳妥有序推进,注重发展质量。
(二)设立街道要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地域面积、人文历史、街区功能、居民认同等因素,做到设置科学、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有利于理顺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城市区域实行扁平化管理,促进城市治理现代化。
(三)街道管辖范围应清晰明确,一般以道路、河流或者整建制的社区(村)为界,街道办事处驻地应位于其管辖范围内。街道名称应当体现地域特色、反映时代特征、传承文化基因。
(四)设立街道应按照撤一设一、撤多设少的原则,不突破现有乡镇和街道总量。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范围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镇和常住人口规模10万人以上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可以撤销镇建制设立街道或整合设立街道。现有街道规模布局不尽合理的,应逐步调整优化。



二、指标条件
(一)人口和面积条件。
1.市辖区,以及常住人口60万人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5万人,建成区人口(含集中居住的新型农村社区和水库、扶贫等易地安置区人口)占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80%;其他县、不设区的市,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2万人建成区人口(含集中居住的新型农村社区和水库、扶贫等易地安置区人口)占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50%
2.拟设街道区域面积不低于10平方千米,建成区面积不低于5平方千米
(二)经济条件。
拟设街道的乡镇最近连续两年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不低于本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的平均值。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
1.建制村通客车率达到100%,并开通部分城市公交线路;
2.集中供水普及率达到90%,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垃圾处理率不低于90%;
4.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5.有邮政营业场所;
6.根据商业、住宅区周边等不同路段性质合理设置公共厕所;
7.合理设置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环境优良;
8.宽带、有线电视入户,移动通信网络全覆盖;
9.学校、幼儿园的设置和配备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要求;
10.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医院);
11.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设施较为完善;
12.地名标志设置率达到100%;
13.所辖社区设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党群服务中心。

三、申报要求
(一)设立街道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设立街道的申报材料具体要求,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三)设立街道涉及乡镇行政区划变更的,应当事先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申报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此帖被管有鸿在2022-10-17 15:54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22-10-15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设立镇标准》和《四川省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  
川府发〔2021〕15号


四川省设立镇标准2021
一、总体要求
(一)设立镇应当尊重城镇发展规律,符合新时期四川省城镇化发展阶段性特点,稳妥有序推进。
(二)设立镇要与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与资源承载力和环境人口容量相适应。拟设镇应具备良好的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具有相应的辐射带动能力。
(三)设立镇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因素,与基层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相匹配,有利于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
(四)设立镇可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设镇、分设建制镇等方式。
二、设立镇基本条件
(一)人口和面积条件
1.人口规模。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地地区、高原地区拟设镇域户籍人口(或实有人口)分别不低于6万人、3万人、1.5万人、1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各镇的平均值,政府驻地(即建成区)户籍人口(或实有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低于20%。
2.管辖面积。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地地区的管辖面积一般分别不小于80平方公里、60平方公里、120平方公里;地广人稀的高原地区,对管辖面积不作具体要求。

(二)经济条件
1.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总和占本地区从业人员的比重。平原地区、丘陵地区不低于60%,山地地区不低于50%,高原地区不低于40%。
2.拟设镇的乡,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县(市、区)最低的镇。
3.拟设镇的乡,工商业企业数在本县(市、区)所辖乡中处于领先水平(位于前20%),对拥有规模以上工商业企业的乡可优先考虑。
(三)资源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拟设镇政府驻地周边区域适合小城镇建设,地质地理条件好,无重大风险隐患。
拟设镇政府驻地建成区道路硬化率达到100%,各建制村通硬化路率达到100%,通客车率达到100%;电力普及率达到100%;公共供水普及率不低于90%;燃气普及率不低于60%;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90%;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正常运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平均水平,有较为完善的城乡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并实现无害化处理,至少有一处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标准的镇区级公园绿地。地名标志设置率达到100%,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邮政快递、金融服务、物流服务等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并具有与建制镇发展相适应的综合承载能力。
(四)公共服务设施条件
拟设镇域按照国家、省、市(州)有关规定,设置配备符合要求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建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院、文化站、体育场馆、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以及社会福利设施,建制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党群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并符合相关标准,水电气营业或代办网点配套完善,建有成规模的集贸市场,建有规范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公共服务设施暂未建成但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近期项目计划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情况说明。
三、分设建制镇的情形
分设镇应参照上述条件执行,其中被划出部分行政区域的原建制镇,也应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分设镇应加强统筹协调,实行乡镇街道数量增减挂钩,保持乡镇街道数量基本稳定。严格控制分设建制镇,分设镇要与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要求相衔接,严禁突破编制总量,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四、可适当放宽设镇条件的情形

拟设立镇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口、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指标可适当放宽,但其中有关定量指标数值应不低于标准值的80%。
(一)人文、自然、历史、文化、地理、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
(二)需要落实国家、省重大战略或重大项目,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特殊地位。
(三)具有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其他国家级品牌景区景点,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省级及以上生态旅游示范区。
(四)列入国家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名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名单、四川省小县优城创建试点名单,布局有省级特色小镇的乡;列入文化旅游名镇规划的乡以及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等。
(五)地处省际边界、老少边地区、交通节点型、商贸流通型、资源开发型、加工制造型等具有发展潜力的乡,国家和省批准规划的开发区(包括新区、高新区、工业园区、自然保护区)城市群范围内的乡。
(六)拟设镇区域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超过50%或常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


四川省设立街道标准2021

一、总体要求
(一)设立街道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设立街道要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综合考虑四川省城镇化发展阶段性特征,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稳妥有序推进。
(三)设立街道应与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
二、设立街道基本条件
(一)人口和面积条件
1.平原地区。在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人以上的特大城市,拟设街道辖区常住人口(或实有人口)一般不低于8万人、不超过20万人,街道总面积不小于6平方公里;在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人以下的城市拟设街道辖区常住人口(或实有人口)一般不低于6万人、不超过15万人,街道总面积不小于5平方公里。
2.丘陵地区、山地地区。在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拟设街道辖区常住人口(或实有人口)一般不低于6万人、不超过15万人,街道总面积不小于5平方公里;在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人以下的中小城市,拟设街道辖区常住人口(或实有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不超过15万人,街道总面积不小于4平方公里。
3.高原地区。辖区常住人口(或实有人口)一般不低于4万人、不超过10万人,街道总面积不小于3平方公里

(二)拟设街道的城镇建成区常住人口(或实有人口)(含集镇社区、建成区集中居住的村人口)占本地常住人口(或实有人口)的比重不低于60%,或者拟设街道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平均水平。建成区面积不小于3平方公里。
(三)拟设街道的政府驻地或部分辖区(3平方公里以上),应位于正在实施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所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四)拟设街道驻地建成区的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道路硬化率达到100%,下辖社区和建制村通客车率达到100%;街道驻地公共供水普及率不低于90%;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5%;燃气普及率不低于80%。有规范完善的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或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至少有1个中型(1公顷以上)的公园和广场;地名标志设置率100%且符合《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2008)要求,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完善。
(五)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配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体育以及养老育幼服务设施、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设施较为完善,至少拥有1个综合便民服务中心、1个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1个社区健身中心、1个老年活动中心,以及应急避难场所、消防水源等应急基础设施。建制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党群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并符合相关标准,水电气营业或代办网点配套完善。

三、设立街道的形式
(一)建制镇整体改设或析置部分地域改设。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行政管辖面积,新设街道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不同形式,部分城市化建制镇可整体改设为街道。若建制镇面积较大,可析置部分发展良好的地域改设街道,其余地域仍保留建制镇的管理体制。拆分后的街道和建制镇必须符合上述街道设立标准和建制镇设立标准。
(二)较大规模街道的拆分。特大城市地区,街道面积应超过15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15万人;大城市及以下城市,街道面积应超过12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12万人;街道面积和人口规模两项指标中只有一项达到上述条件的,可以不予拆分。街道拆分要从严控制,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拆分后两个街道的人口和面积基本均衡,乡镇级行政区数量保持基本稳定。分设街道的应有面积合适的办公场所。
(三)优化整合街道管辖幅度。鼓励面积小、人口少的街道撤并和人口规模较大的街道拆分同步推进,保持街道总量基本稳定。面积不足6平方公里但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可以保留。
(四)对国家或省级的经济发达镇、示范镇、重点镇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特色小镇、历史文化名镇、革命老区等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镇改设街道,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从严控制。

四、可适当放宽设街道条件的情形
(一)纳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完备,公共服务设施齐全,与中心城区实现空间融合的镇。
(二)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且在生态环境方面承担城市水源地或生态屏障功能的镇。
(三)承担全省或市域内重大城市工程项目、重要交通枢纽及其他城市承载作用的镇。
以上三种情形作为放宽条件拟设街道时,定量指标数值不低于标准值的80%。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22-10-15
河北省《关于撤乡设镇和撤镇设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文时间:2015 ,批号未知

河北省撤乡设镇条件2015
  1。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50-150人,151-350人,351人以上的乡,总人口分别不低于3万人、4万人、5万人,乡政府驻地村常住人口分别不低于4500人、6000人、8000人,全乡从事非农产业人口不低于15%。
  2。有特色产业和规模经营项目,地区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全省镇的平均水平,其中第二、三产业增加值不低于地区生产总值的80%,居民人均收入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3。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较为完善,道路硬化率和路灯安装率不低于80%,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有较好的供排水系统,垃圾处理率不低于7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乡政府驻地建成区面积按人口密度分别不低于2.5平方公里、3.5平方公里、4.5平方公里,村标、街巷标和楼院门户牌等地名标志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覆盖率达到100%,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境保护、防洪体系、社会公益、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完善。
  
河北省撤镇设街道办条件2015
  1。辖区常住人口6-15万,面积9平方公里以上,非农产业居民比例不低于85%,居民小区成规模,居民委员会12至16个,每个居民委员会规模1500-3000户居民,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每百户20平方米,最低不少于300平方米,做到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有章理事,有一站式服务大厅,有社区标志和社区信息平台,有综合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有特色产业和规模经营项目,地区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全省镇的平均水平,其中第二、三产业增加值不低于地区生产总值的85%,居民人均收入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3。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较为完善,辖区具有多条主干道,道路硬化率和路灯安装率达到90%,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有较好的供排水系统,垃圾处理率达到10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居民区、街巷和楼院门户牌等地名标志设置覆盖率达到100%,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境保护、防洪体系、社会公益、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完善,具备城市生活环境和大型公共设施。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22-10-15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海省设立镇标准(试行)》 《青海省设立街道标准(试行)》的通知
批号未知
发文日:2021年7月15日


青海省设立镇标准2021
一、总体要求
         (一)尊重城镇发展规律,符合青海省城镇化发展阶段性特点,稳妥有序推进。
(二)符合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结构,匹配当地资源环境承受能力和环境人口容量,具备良好的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具有相应的辐射带动能力,确保规模适度,布局合理。
(一)人口指标。

拟设镇的乡常住人口不低于5000人,且乡政府驻地常住人口超过2000人的可以设镇。(二)经济指标。
拟设镇产业相对聚集,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州平均水平。
(三)资源环境与基础设施指标。
1.拟设镇政府驻地周边区域适合小城镇建设,规避地质灾害、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
2.拟设镇政府驻地道路硬化率达100%;具备垃圾集中处理能力,有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或中转设施;自来水基本实现通村到户,饮水安全达标;建有与人口和经济水平相匹配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四)基本公共服务指标。
1.拟设镇域要配备与人口规模和产业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公共交通、商业、金融、供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设施。
2.建有符合标准的卫生院、养老服务设施;有综合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站),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中心全覆盖。
3.按照满足适龄人口受教育需求标准设立幼儿园、小学、初中,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
三、可适当放宽设镇条件的情形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镇)合并的,可适当放宽设镇条件。(二)交通区位势明显地区、省级边界地区、省级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等所在的乡可设镇。



青海省设立街道标准2021
一、总体要求
(一)设立街道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律,有利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行政服务效能。
(二)设立街道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划分、人口规模、历史文化、服务能力等因素。
(三)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所辖镇,县政府所在地的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所在的乡镇及其他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乡镇,可以设立为街道。


二、具体指标
(一)人口指标。

拟设街道常住人口不低于2万人,且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不低于本市州上一年度平均水平。(二)经济指标。
拟设街道的乡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市州上一年度平均水平。
(三)基础设施指标。
拟设街道的镇政府驻地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公共供水普及率不低于76%;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2%;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20%;街、路、巷、楼、院等地名标志(标牌)设置全覆盖且符合国家标准;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完备。
(四)公共服务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按照满足适龄人口受教育需求标准设立幼儿园、小学、初中,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防灾减灾公共服务设施配备完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按规定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常住人口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全覆盖;文化、体育、广播电视以及社会福利设施较为完善。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22-10-16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镇设立标准(试行)》和《重庆市街道设立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镇设立标准2020

一、总体原则
坚持推动发展、提升效能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镇的设立应符合全市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一区两群”协调发展,有利于基层治理体系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效能提升,有利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坚持尊重规律、符合实际原则。镇的设立应遵循城镇发展规律,符合本区县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因素。
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镇的设立应按照乡级行政区划总体稳定,严格控制新增行政区划单元的要求,成熟一个报批一个。
坚持界线明晰、便于管理原则。设立镇应尽量以道路、河流、山脊等自然地形或者村(社区)边界、街区等为界,与规划单元相衔接,确保管辖范围清晰明确,并在设立后1年内完成界线勘定。

二、具体指标
(一)人口:建成区常住人口0.5万人以上,常住人口城镇化率30%以上。
(二)面积:建成区面积1.5平方千米以上。
(三)经济指标:
1.工业总产值应连续两年在本区县(自治县)内乡中排名前列;
2.住宿餐饮业营业收入应连续两年在本区县(自治县)内乡中排名前列;
3.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财力应连续两年在本区县(自治县)内乡中排名前列;
4.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应连续两年在本区县(自治县)内乡中排名前列。
(四)公共服务:拟设镇应加强公共服务供给,在幼儿园、小学、初中、卫生院、文化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或警务室、社区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等方面达到相关要求。
(五)基础设施:拟设镇应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在公共供水、道路硬化、路灯安装、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移动通信网络覆盖、邮政服务、公共厕所建设及地名标志设置方面应达到相关要求。

三、适度放宽标准情形
(一)自然资源优势突出、交通区位优势明显、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特殊地位的地区设立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放宽。
(二)乡级行政区划单元合并调整的可适度放宽。

重庆市街道设立标准2020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推动发展、提升效能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街道的设立应符合全市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一区两群”协调发展,有利于基层治理体系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效能提升,有利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二)坚持尊重规律、符合实际原则。街道的设立应符合本区县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因素。
(三)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街道的设立应按照乡级行政区划总体稳定,严格控制新增行政区划单元的要求,成熟一个报批一个。
(四)坚持明晰界线、便于管理原则。设立街道应尽量以道路、河流、山脊、街区等自然地形或者村(社区)边界等为界,与规划单元相衔接,确保管辖范围清晰明确,并在设立后1年内完成界线勘定。
二、具体指标
(一)人口:建成区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常住人口城镇化率60%以上。
(二)面积:建成区面积6平方千米以上。
(三)经济指标:
1.工业总产值应连续两年在本区县(自治县)内镇中排名前列;
2.住宿餐饮业营业收入应连续两年在本区县(自治县)内镇中排名前列;
3.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财力应连续两年在本区县(自治县)内镇中排名前列;
4.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应连续两年为本区县(自治县)内镇中排名前列。
(四)公共服务:拟设街道应加强公共服务供给,在幼儿园、小学、初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社区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及城市公园建设等方面达到相关要求。
(五)基础设施:拟设街道应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在公共供水、公共交通、道路硬化、路灯安装、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率、移动通信网络覆盖、邮政服务、公共厕所建设、商业金融设施及地名标志设置方面应达到相关要求。
三、适度放宽标准情形
(一)自然资源优势突出、交通区位优势明显、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特殊地位的地区设立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放宽。
(二)乡级行政区划单元合并调整的可适度放宽。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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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22-10-16
支持汇总帖
山川形便,撤省地置百郡,郡分大县,县管大乡村,驻市,不问一般市政
城乡分离,适域市分级有限自治,划街坊,城市圈内连片处合并改区
另设监察域,选举域,审计域,统计域,军事域,教化域,医疗域
反对特区,民族自治,联邦制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22-10-16
标准很多,严格执行的很少。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22-10-16
中央政策到了省里就开始大面积更改,直接歪了!安徽吉林就是典型!县城改街居然母镇不撤销,中央凡是县改区,母县要么成建制改区,要么分割母县。省里倒好,继续保留母镇,严重歪曲中央区划政策、精神。
中央行政区划委员会是行政区划改革工作的核心领导和决策部门。主要职责:1.编制规划地方三级管理体制。2.审核批准各级政区的设立标准和规模,地名和边界标准化。3.组织指导各个政区的官员级别和套改工作。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22-10-24
湖北的呢?我想看看来凤有个全境人口刚好2万,集镇人口不到2000,没有工业没有娱乐业没有宵夜甚至没有麻将馆的“镇”是怎么设的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22-10-25
回 林牧星 的帖子
林牧星:湖北的呢?我想看看来凤有个全境人口刚好2万,集镇人口不到2000,没有工业没有娱乐业没有宵夜甚至没有麻将馆的“镇”是怎么设的 (2022-10-24 23:11) 

你对自己家乡感兴趣自己去找,我可是按省份一个个搜出来的,没空细找伺候。免费论坛 不要使唤人,少一点伸手党,多一点论坛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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