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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名]城镇区划体系规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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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6-08-23
一、常规区划体系为:全国分为省(1),省分为州(2),州分为县(3),县分为乡(4)。
二、城镇区划分为:市(A)、区镇(B)。
三、城镇区划和常规区划的搭配:直辖/省辖/州辖市、州辖/市辖/县辖镇、市辖/县辖区。
       市的层次,以州为基准,上下浮动半阶(A=1.5~2.5),即直辖市1.5、省辖市2、州辖市2.5。
       区镇的层次,以乡为基准,上浮动半阶(B=3.5~4),即州直辖镇3.5、县辖区镇4、市辖区镇(3.5/4)。
四、直辖市/省辖市之城镇规模较大者,可以设地区行政公署,管辖部分区镇。
五、综合表述:
       全国分为省1、直辖市1.5;各省分为州2、省辖市2;
       各州分为州辖市2.5、县3、州直辖镇3.5;
       直辖市/省辖市分为市辖区3.5、市镇3.5、地区2.5、县3;
       州辖市/地区分为市辖区4、市镇4;各县分为区4、镇4、乡4。
       州直辖镇、较大的市辖区、较大的市镇,可以分设街道办事处4.5。分设街道办事处的区镇,面积应超过五十平方公里,分设的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应超过五平方公里。
[ 此帖被東七區在2016-08-23 11:14重新编辑 ]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6-08-23
太啰嗦,层级太多,太乱。不可取,区划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精简行政层级;规范统一政区通名;多级政府间职能分工,错位管理,避免垂直设置的职能部门、机构;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缩减政府计划、审批和指挥等职能的范围,强化政府的服务意识、监督意识、调控意识、引导意识;杜绝官僚职官、封建思想、人治特权,倡导法制、法治,做到民官为民,置治政于民权监督之下。
只有破除官本位,建立市场经济引导为主,行政调控(规划)为辅,才能形成城镇化的良性发展。
城市管理应执行三权分立,即人大拥有决策权,政府拥有行政权,政协拥有监督权,方能更好发展和管理城市。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6-08-23
二楼是美好的,支持,
可是容易办到么?


但也不支持一楼。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6-08-23
全国分为省(1)(稳定目前的数量),省分为市(2)(大体可以翻倍增加数量),市分为区县(3)(数量大体可以4倍增加),区县分为大村委大居委,非常精简。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6-08-23
一级统一用省,二级统一用州,三级按照城市化水平分市镇乡。若驻地市占据州的大部分人口,可以州市合一。
现实派:
调省增地分县撤乡镇
省 -- 州 -- 县(市)

理想派:
并省设大区,并地分县撤乡镇
大区 -- 州 -- 县(市)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6-08-24
回 ldsmud 的帖子
ldsmud:一级统一用省,二级统一用州,三级按照城市化水平分市镇乡。若驻地市占据州的大部分人口,可以州市合一。 (2016-08-23 21:38) 

这个不错,我认为,二级也可以用县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6-08-24
太复杂了。
撤销地级和市辖区,合并县市区,省直辖县市,县市直管乡镇。只有内蒙古.黑龙江.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8个面积较大的省份可以考虑分省,其余省份面积太小没有必要分省。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6-08-25
回 破除官本位 的帖子
破除官本位:太啰嗦,层级太多,太乱。不可取,区划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精简行政层级;规范统一政区通名;多级政府间职能分工,错位管理,避免垂直设置的职能部门、机构;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缩减政府计划、审批和指挥等职能的范围,强化政府的服务意识、监督意识、调控意识、引导意识;杜绝官僚职官、封建思想、人治特权,倡导法制、法治,做到民官为民,置治政于民权监督之下。 (2016-08-23 13:09) 
行政改革的方向不应该是所谓精简行政层级,而是精简财政供养人员和机构重心下移。精简财政供养人员的重点是清理吃空饷的关系户,以及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离休干部。机构重心下移的重点是减少机关办公室编制,增加基层行政人员数量。
然而这些在现行体制下都是不可能的。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6-08-25
全国分为省(自治省)和直辖市(特别市)。

省(自治省)分为州和省辖市,直辖市(特别市)分为区。

州分为县和市,省辖市分为区。

县分为乡、镇、县辖市,市分为街,区分为街、镇。

乡分为村,镇分为里(社区)、村,县辖市和街分为里(社区)。

乡、镇、县辖市的区别:

域内城镇化较低,仍以农业为主的设为乡;

域内城镇化中等,且已出现一建成区较大的集镇、非农从业人员比例在50%左右的,设为镇;

域内城镇化高,居民主要集中在一建成区较大的集镇,非农从业人员在50%以上,且建成区居民人数东中部地区在10万人以上,西部地区在5万以上的,设为县辖市。
[ 此帖被致命天鹅在2016-08-26 08:49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6-08-26
楼上的方案,也复杂。
撤销地级和市辖区,合并县市区,省直辖县市,县市直管乡镇。只有内蒙古.黑龙江.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8个面积较大的省份可以考虑分省,其余省份面积太小没有必要分省。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6-08-26
补个图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6-08-30
第二版:

一、中央及其分支
设全国人大、中央政府、枢密院、法院和检察院。
全国人大,设立中书省为其分支机构,收集地方民意。
中央政府,设立行政院为其分支机构,於地方施行国家政务。
中书省、行政院,管辖区域大致相当,一般简称“省”。
行政院和中央政府部门相当(即:省为部级),为国家行政体系第三级,简称部级。
国家行政体系:府级(国正)、院级(国副)、部级、局级(副部)、司级(正厅)、处级、科级
二、州县地方
全国分为州、县,各地因实际情况而定。
通常,
1、地域较狭、人口较多的地方,设州一级
2、地域较狭、人口较少的地方,设县一级
3、地域较广、人口较多的地方,设州、县二级,县级主导
4、地域较广、人口较少的地方,设州、县二级,州级主导
5、州政府所在县,县行政公署可与州政府合署。
设州、县二级时,县行政公署和州政府部门相当,为州行政体系第三级(县级)。
但,州县合署时,县行政公署为州行政体系第二级(副州级)。
州、县行政首长,转职进入国家行政体系时,州长位阶处于局级,直辖县长处于司级、州辖县长处于处级。
三、城市镇乡
州/县分为城、市、镇、乡。
中央政府驻地为京城,省驻地为省城,州驻地为州城、县驻地为县城。
京城、省城,根据实际情况,设于州之下为州行政体系第二级(副州),设于县之下为县行政体系第二级(副县)。州城,为州行政体系第三级;县城,为县行政体系第三级。
较大的城,可分为区,城辖区规模应当和乡镇相当。
京城/省城/州城/县城之外,分为市、镇、乡。
同一州/县,镇/乡可开发面积应当大致相当,常住居民超过十万的为镇、不足十万的为乡。
较大的镇,可以改设为市;多个镇,亦可组合为市。
较大的市,可以分区。市辖区为市行政体系第三级。
市/镇/乡的行政首长,转职进入州县行政体系时,
州辖:市长,核定至州二~三级;镇长,核定至州四级;乡长,核定至州五级。
县辖:市长,核定至县二级;镇长,核定至县三级;乡长,核定至县四级。

城、市、镇、乡、区之下,设立街道办事处、乡村办事处。
街道主任、村主任为城市镇乡行政体系之科员级。
[ 此帖被東七區在2016-08-30 15:42重新编辑 ]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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