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7826阅读
  • 39回复

[个人区划理念]再次重申我的观点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11-16
我是行政区划调整派,认为我国设40个左右的省比较合适(40-45之间),反对多设直辖市,保留现在的四级制,但是改地级为府.

第一级:省、直辖市
第二级:府、省辖市
第三级:县、府辖市
第四级:村、镇、县辖市、市辖区、坊

其中第四级中的村、镇、县辖市以及直辖市、省辖市、府辖市都为自治,市辖区为直辖市、省辖市的派出机构,坊为县辖市、府辖市、市辖区派出机构。

村为居民点,当聚居人口达到5000人可以设镇,镇人口达到10万人可以设县辖市,县辖市人口达到30万人可以设府辖市,府辖市人口达到80万可以设省辖市(人口稀少地区可以放宽到60万,省会可以直接设省辖市),直辖市仅在首都和全国经济中心设立。

县、府、省均为面,根据人口面积经济分等,分别制定编制。
人口20万以下为四等县(如果经济占所在府的50%以上可以升为三等县);
人口20-50万为三等县;(如果经济占所在府的60%以上可以升为二等县);
人口50-80万为二等县;(如果经济占所在府的75%以上可以升为一等县);
人口80万以上为一等县。

对于设县和撤县应该有一定的标准,因此我建议:
1、凡面积不足500平方公里,人口不足30万的予以撤销;
2、凡面积不足1000平方公里,人口不足15万的予以撤销;
3、凡面积超过3000平方公里,人口超过100万的予以分设(新设县原则上面积和人口应该有原县三分之一以上);
4、凡面积超过5000平方公里,人口超过80万的予以分设(新设县原则上面积和人口应该有原县三分之一以上);
5、凡面积超过10000平方公里,人口超过50万的予以分设(新设县原则上面积和人口应该有原县三分之一以上)。
虚省
建州
分大县合小县
乡镇市自治
市分二等:县辖市、州辖市
首都设中央直辖行政区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3-11-16
与我的想法方法上基本一致,数字上略有差别。
综合规模=人口(百万)*3+面积(万km2)
面积包括陆地、内水、基线之内的内海以及12海里领海的面积。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3-11-16
行政区划从来没有一刀切的。
duhuanyu的管理帐号,任何人不得动用。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3-11-16
看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微博 https://weibo.com/j919/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3-11-17
这种划破原县域的升格事实上并不可行。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3-11-17
这样好像不太好吧
国之兴也, 其荣非他人所得攘; 国之亡也, 其辱非他人所得代。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3-11-17
1.市辖区作为直辖市或省辖市的的下一级单位,先不说与母体相差2-3级,就说自身所处的最后一级也是无法实现的。难道指望几十万人口的辖区做基层,操作起来不可想象,就算辖区变小,对于北京上海这样的城市,依然会出现10万以上的辖区,另外做最后一级的还可能有10万人口的县辖市。这一点不知兄弟是如何考虑的?
2.既然保留了四级体系,则设市的标准就显得偏高了,要求80万人口才能省辖,也就是说除了特大城市能省辖外,仅有少数规模较大的大城市才能省辖,这样全国省辖市不过几十个,包括桂林在内的知名城市也仅能府辖。府辖的标准要求30万,这样使得中国不少地级市从现在省辖地位,连降两级落入县辖。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1-18 10:51:05编辑过]
还没入管理群的,赶紧扫码入微信管理群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3-11-17
我也重申:
分省,
市县不隶属,
撤乡镇
保留自治州,建立少量地级州辖县市代替原地区
取消市管市县,撤销乡镇,县级自治。
都┬─区
│└───县
省┬─市───区
 ├─────市、县
 └─州┬──市、县
    └市─区
注:各级行政均可自治。州一般是自治州。州辖市大者可分区。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3-11-17
不知道诸兄仔细看没有,就城市系统来说是以下序列

市(直辖市、省辖市)——市辖区——坊
市(府辖市、县辖市)——坊

只是市辖区、坊都是派出机构而已,设置标准:3万人以上设坊,20-60万人设市辖区。

还有就是设市标准是有一点高,但是我认为一个县域是一个整体,标准过低,县城独立后会造成县域的割裂,而标准定高一些,城市达到了标准就证明城市范围已经有明显的扩大了,就算没有包含整个县域,但是所占比率应该占所在县的恒大一部分了。

现在的地级市本身就是虚假城市化的结果,从地级降为县辖又有什么不好,再说在我的架构中所有的市、镇、村都是自治主体,之所以分为直辖市、省辖市、府辖市、县辖市主要是规模问题,但是本质是一样的,之所以分级设置是因为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再由下一层面级管理会造成不便才予以升级而已。

至于老杜说的一刀切的问题那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可能搞一刀切,也不可能一刀切,只是标准制定出来以后便于操作而已。
虚省
建州
分大县合小县
乡镇市自治
市分二等:县辖市、州辖市
首都设中央直辖行政区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3-11-17
我认为城市可以在先行体制下解决.
城市可以分省级地级县级,大市下设区,区下直辖社区,取消街道.可以按社区设选区.
取消市管市县,撤销乡镇,县级自治。
都┬─区
│└───县
省┬─市───区
 ├─────市、县
 └─州┬──市、县
    └市─区
注:各级行政均可自治。州一般是自治州。州辖市大者可分区。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3-11-17
想法不错。。
标准我认为还需考虑一下。。
另外想问一个问题。四个等级的县有何不同?为什么要分四级?
感谢蛋炒饭.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3-11-17
之所以县要分等级,主要在于根据我国历史上州县的分等制度构思的,便于分别制定部门人员编制,避免人口多少都供养同样的公务员。

其实我认为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应该以人口比率来制定,以减少人浮于事的状况。
虚省
建州
分大县合小县
乡镇市自治
市分二等:县辖市、州辖市
首都设中央直辖行政区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3-11-18
我又仔细看了一遍的你的思路:
“第四级:村、镇、县辖市、市辖区、坊
其中第四级中的村、镇、县辖市以及直辖市、省辖市、府辖市都为自治,市辖区为直辖市、省辖市的派出机构,坊为县辖市、府辖市、市辖区派出机构。”

就是你这一条,我看得云山雾罩,县辖市和市辖区如果下边还有坊,缘何跟坊又在同一级?也就是说,你的派出机构是与母体同级的。但另一方面,市辖区是直[省]辖市的派出机构,他们却没有跟母体同级,而且跨了2级以上。同是“派出”,缘何标准各异呢?

另外,单就“派出机构和母体同级”这一点个人感觉在中国操作起来很困难...,地区也是省的派出机构,派出所是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他们都不可能和母体同级。而且直辖市和市辖区中间连续跳空两级,也具有相当的操作难度。考虑正副职不同级,比如像北京市长(第一级的正职)和辖区区长(如东城区长,第四级正职)将差有6级,而且中间并无其他级别,这一点也是我在北京省县直辖区划中,增设适域市--北京府的原因。

兄弟是如何考虑这个问题的呢?

还没入管理群的,赶紧扫码入微信管理群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3-11-18
呵呵,可能是我没有说清楚:

市辖区是市(直辖市\省辖市)的派出机构,坊是市辖区\府辖市\县辖市的派出机构,之所以同列第四级是指市辖区\坊\县辖市都是面对居民的层级.

如果非要按照行政等级分那么市辖区升为县级也无所谓了.

其实只要具体操作:市辖区对应直辖市和省辖市时等级会自然提升.

但是有一点:我一直认为村\镇\市是点,应该自治,至于行政级别不是太重要,他愿意定几级就定几级.

准确的说我认为的层级是:

中央——直辖市————————市辖区——坊
———省——省辖市————市辖区——坊
———府——府辖市—————坊
———县—县辖市——坊
——————镇
———————村

就是说村是最基础,村升为镇时与坊同级,镇升为县辖市时与市辖区同级,后面不需要解释了吧。而且政府只管理省、府、县,市(直辖市、省辖市、府辖市、县辖市)、镇、村全部自治,市辖区、坊由所在市自己管理,他愿意怎么定就怎么定。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1-18 19:08:48编辑过]
虚省
建州
分大县合小县
乡镇市自治
市分二等:县辖市、州辖市
首都设中央直辖行政区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3-11-19
楼主的观点还是不错地。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3-11-19
思路的确是不错,只是层次和等级现在主要还是由行政级别决定的情况下,这个体系相对要复杂了一些,执行起来难度不小。

以下是引用炎黄剑在2003-11-18 18:52:54的发言:
中央——直辖市————————市辖区——坊
———省——省辖市————市辖区——坊
———府——府辖市—————坊
———县—县辖市——坊
——————镇
———————村
还没入管理群的,赶紧扫码入微信管理群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3-11-19
我也就此重申一下自己的设想吧:

省(含直辖市,自治区)---省辖市 ---市辖区---社区
省(含直辖市,自治区)---县 -----县辖市---社区
省(含直辖市,自治区)---县 -----乡-----村

主要变化是:直辖改省,撤地并县,缩市小区,撤销街道。其中跟大家差别比较大的是:
1.鉴于直辖市目前均为广域的实际,改称都市省,并在其下增设适域的省辖市,京津沪可能都只会有一个省辖市,重庆有可能会出现多个。
2.省县直辖的情况下,为了还原市和县本质和市县实力的均衡发展,缩小市的范围大体到建成区的3-5倍,同时大规模并县,各省内县的平均面积不低于省辖市平均面积的10倍,比如3000平方公里对300平方公里。
3.因为省辖市和县同级,故省辖市的区不再设置街道,而直辖与村同级的社区,市辖区将会变小,一个省辖市拥有的辖区数量大体跟其面积(城市面积已经与建成区面积成对应比例关系)成正比。
4.为了机构名实相符,避免重名带来的混乱,主要对不通层次的市和区进行改名。
a.不同层次的市
直辖市改称都市省,省辖市改称府,县辖市保留市的本名
b.不同层次的区
自治区改称自治省,省辖市的辖区保留区的本名,社区改称坊
c. 可改可不改的名字
县改州,完全是为了怕部分民众和官员不能接受县辖市的概念,而且县经过合并规模也变大了,这个可以根据需要改与不改。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1-19 15:45:14编辑过]
还没入管理群的,赶紧扫码入微信管理群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03-11-21
基本上狮兄和我的观点就是行政区划微调派(即保留四级体制,划分为35-45省左右,恢复适域市)和省县直辖派(简化为三级体制,恢复适域市)的代表了.

难得的争论,让我将一些平时没有归纳的观点清晰化了.

谢谢狮兄以及各位网友的捧场.
虚省
建州
分大县合小县
乡镇市自治
市分二等:县辖市、州辖市
首都设中央直辖行政区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03-11-21
河东狮的省以下区划观点与我的几乎大同小异。

我的:
省(含直辖市,自治区)---省辖市 ---市辖区---社区
省(含直辖市,自治区)---县 -----县辖市---社区
省(含直辖市,自治区)---县 -----乡-----村
省(含直辖市,自治区)---县 -----乡-----镇

其中第四级才是真正的自治单位,市辖区只是派出机构,省辖市与县辖市是相对有较大独立性的地区单位。

潜入水底,冷眼旁观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03-11-23
我的
省(自治区)——县——市
省(自治区)——县——镇
省(自治区)——县——村
省(自治区)——自治州——县——市、镇、村
省包括都市省(或叫都也行),县包括市县合一的情况,少数最大的城市可能市县合一,县也包括自治县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03-11-24
QQME的观点也不错。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03-11-25
qqme与我的不同点在于,他把自治权提到市镇乡一层,所以比我少一个层次。我认为本质上没有区别
潜入水底,冷眼旁观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03-11-26
我认为实际上分两层,市镇村是完全自治的地方公共团体。而省是广域的地方公共团体。县不是十分完整的自治法人,一定程度上要在行政上受省的指导。
法治下层级的存在在于分权上需要。上下级并不一定直接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03-11-26
既然这么多人在这里申明理念
我也说说我的:
1.基本层级
省(自治区)——县——市
省(自治区)——县——镇
省(自治区)——县——村
2.一点说明
省、县是将全国按块划分的不同层级的地方行政区划建制,市、镇、村是实行城乡分治的基层点的建制
可设立一些民族制止地方,但自治州应为一些自治县的联合体,而不是一级行政区划建制
直辖市是与省(自治区)同级的特殊建制,全国不宜超过3个
县辖市为普遍建制,允许少数市县合一的情况存在
市县合一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市辖区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03-11-26
我的观点
都┬─区
│└───县
省┬─市───区
├─────市
├─────县
└─州───县
├───市
└─市─区
取消市管市县,撤销乡镇,县级自治。
都┬─区
│└───县
省┬─市───区
 ├─────市、县
 └─州┬──市、县
    └市─区
注:各级行政均可自治。州一般是自治州。州辖市大者可分区。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