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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区划理念]从宪法看行政区划(原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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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9-11-15
一、宪法对于行政区划的规定:  
   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条文: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条文: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二、解析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这一规定,贯彻的比较好。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这一规定,是县(自治县)为第二级区划的法律根据。自治州、县、自治县、市都是省、自治区下一层的区划。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这一规定,确立了最基层区划为乡、民族乡、镇。

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对比,54年宪法和82年宪法,这一规定,确立了直辖市和较大的市领导县的体制。

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这一规定,确定了自治州是介于省县之间的特殊区划。目前,全国共有30个自治州。

三、疑问

1、什么是较大的市?
       “较大的市”是中国大陆的一种特殊的政区级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多部法律中都有涉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定义,“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拥有与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相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3条第四款对较大的市的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宪法》第30条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反之,下辖有区和县的非“直辖市”的市,就是“较大的市”。因此,“较大的市”就是指所有分为区、县的所有建制市。 上述两部特别法的规定的需经国务院批准的,是“较大的市”能否拥有立法权,而不是较大的市成立与否的标志。


   以下18个城市是“经国务院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批准的较大的市”而不是经国务院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批准的“较大的市”。


  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4年10月批准,重庆市是在这一批公布的,已经升格为直辖市)

  宁波(1988年3月批准)

  淄博、邯郸、本溪(1992年7月批准)

  徐州、苏州(1993年4月批准)

  
2、什么是镇?

       1984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中规定: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应设镇;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000,如确有必要,也可设镇。

1887年国际统计学会曾提出过一个各国通用的居民点分类系统,规定:任何一个居民点(居民区),其人数在2,000人以上即可称为城市居民区;不足2,000人的为乡村

综上,可以看出,建制镇的应有之义是准城市居民区,一般不包含乡村地域。从宪法的规定上,按照城乡分治原则,镇作为县以下的区划不包含农业区域,并不违宪。

三、结论

按照城乡分治的原则,全面落实宪法关于省县直辖的规定,理顺市、县的管理体制,合并市内过小的区,赋予大城市“较大的市”地位,大力发展中小城市,废止整县改市,大力发展小城镇,赋予镇政府相当于准市政府的自治权利。
[ 此帖被ftianjian在2009-11-25 21:09重新编辑 ]
冷月无声霜渐浓,风摧桐叶终成冢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9-11-15
宪法里的较大的市和地方组织法里较大的市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后者是从立法权的角度来定义,前者更多是从城市规模和行政区划层次的角度来界定。由此推导出结论除了法定的“较大的市”以外所谓的“地级市”设区、领导县就是违宪的过于牵强。两部法律冲突应以上位法宪法为准。而且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是“省、直辖市、设区的市“,地级市就是“设区的市“。
[ 此帖被内政次长在2009-11-15 16:45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9-11-15
宪法应该修改了,历史己经发展了。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9-11-15
较大的市听着就是一个不严谨的概念,而这个概念尽出现在国家最权威最严谨的法律——宪法中,实在是无话可说。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9-11-15
回 2楼(fanweng22) 的帖子
         是啊!那么说旗、盟、自治旗、副省级、副县级都是违宪的?!

      大批地级市违宪,正好说明了区划改革大面积推广的恶果,如果省管县也是遍地开花,那么也迟早是众矢之的,所以宪法还是不要有例外,一开闸就收不住了……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9-11-15
宪法把什么都说清楚了,就是没说普通的市下面辖什么......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9-11-15
中国的“较大的市”虽然在《宪法》和多部法律中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其中的18个经国务院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批准的“较大的市”是没有异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感觉像楼主臆断。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9-11-15
引用第1楼内政次长于2009-11-15 16:37发表的  :
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是“省、直辖市、设区的市“,。

根据宪法30条,只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和县,那么97条这个设区的市,指的就是“较大的市”。这并不冲突,“地级市”只是“地改市”创造的概念,于法无据。
冷月无声霜渐浓,风摧桐叶终成冢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9-11-15
回 6楼(scdy64) 的帖子
较大的市包括1)18个共四批公布的城市:2)4个经济特区:3)27个省级政府所在地
这三类市,只有18个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是无异议的。只是4个经济特区和省会城市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才有“在《宪法》和多部法律中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说的、。
冷月无声霜渐浓,风摧桐叶终成冢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9-11-15
根据是否有“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的权力,来判断是不是较大的市,根本就是句空话。

就连街道办事处都在行使着制定规章的权力。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9-11-16
引用第7楼ftianjian于2009-11-15 22:25发表的  :
根据宪法30条,只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和县,那么97条这个设区的市,指的就是“较大的市”。这并不冲突,“地级市”只是“地改市”创造的概念,于法无据。

您何以认定宪法里“较大的市“和后两部法律里的“较大的市“含义完全相同呢?地级市只是日常的通名,如你所说宪法30条较大的市就是97条设区的市,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地级市。同一个术语在不同法律中可能具备不同含义,宪法30条“较大的市“显然是从城市规模和行政区划层次来界定的,区分的是除了直辖市外相当于县级的市。
从另外一个角度说,如果真的像你主张的那样地级市就是违宪,官方完全没有必要这样大面积的违宪,完全可以修宪明确并列较大的市、地级市。
[ 此帖被内政次长在2009-11-16 10:37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9-11-16
我是这么理解的

中国的法律层级是这样的
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
2、法律-全国人大制定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以下层次省略

几个基本概念:
1、前面提到的几部法,《宪法》是第一层的,《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是第二层的。
2、较大的市这个概念出现的顺序是《地方组织法》79年(暂不考虑是否是后修订增加)、《宪法》82年(应该是第四部宪法第一次出现,如果是以前3部就出现,那就更早)、《立法法》2000年。
3、人大常委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人大制定的法律当然有解释和细化《宪法》的效力,但不得和《宪法》冲突。
4、相同层次的法律,后法优于前法。

故根据以上,
《立法法》关于较大的市的规定应该是对《宪法》的解释和细化,也是对《地方组织法》的修订。故,较大的市的概念应当依据《立法法》,即: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城市。

说明:00年《立法法》细化了较大的市的概念,致使和实际普遍存在的地级市辖县的现实产生了较大的差距。这不能说明,较大的市在各部法律中是两个概念(实际上我没见过中国的法律会出现这种情况),而更应该认为是改革的方向——因为本质上,《立法法》的规定并没有违背《宪法》。
[ 此帖被QQme在2009-11-16 11:10重新编辑 ]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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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9-11-16
引用第11楼QQme于2009-11-16 11:04发表的  :
我是这么理解的
中国的法律层级是这样的
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
2、法律-全国人大制定
.......

1、请注意一点并不是较大的市在各部法律中是两个概念,而是含义并不完全相同,既存在冲突。
2、“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准确地说“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关于相同层次的法律,也并不一定是“后法优于前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很多时候适用特别规定。立法法85条明确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此帖被内政次长在2009-11-16 11:35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9-11-16
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关于较大的市的规定,是属于特殊和一般的情形?也不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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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9-11-16
引用第13楼QQme于2009-11-16 12:52发表的  :
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关于较大的市的规定,是属于特殊和一般的情形?也不是吧。。。

宪法是上位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是下位法,下位法从属于上位法。其实地方组织法并没有仅仅只载明“较大的市”,而是在第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然后在第7条谈到立法权的时候才提出较大的市的概念,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此处“较大的市“是第5条“设区的市“中的一部分。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9-11-16
所以这两部法是平行的有一点交集的同层次法律。
两部法律对于较大的市的规定的差异也仅仅是增加了经济特区,和本主题要讨论的普通地级市,也没啥关系。
就这一差异而言,当然是后法优于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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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9-11-16
引用第15楼QQme于2009-11-16 13:15发表的  :
所以这两部法是平行的有一点交集的同层次法律。
两部法律对于较大的市的规定的差异也仅仅是增加了经济特区,和本主题要讨论的普通地级市,也没啥关系。
就这一差异而言,当然是后法优于前法。。。

我并没有说过立法法不能优于地方组织法。我的论点是宪法里“较大的市“和后两部法律里的“较大的市“含义并不完全相同。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09-11-16
引用第16楼内政次长于2009-11-16 13:22发表的  :
我并没有说过立法法不能优于地方组织法。我的论点是宪法里“较大的市“和后两部法律里的“较大的市“含义并不完全相同。

中国内地的法律是一个统一的体系,我从来没见过一个完全相同的词在不同法律里有不同定义这种情况,更何况涉及的一部法律还是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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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09-11-16
引用第17楼QQme于2009-11-16 13:43发表的  :
中国内地的法律是一个统一的体系,我从来没见过一个完全相同的词在不同法律里有不同定义这种情况,更何况涉及的一部法律还是宪法。。。

你说的这种情况其实是司空见惯。比如说法律这个名词本身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就具有不尽相同的含义。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09-11-16
回 4楼(在水一方) 的帖子
人家旗和盟存在的时候宪法都还没有!
持之以恒,信守承诺!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09-11-16
在中国,违宪基本不用付出什么违法成本
因为《宪法》本身没有罚则,只能靠子法来维护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09-11-16
Re:回 2楼(fanweng22) 的帖子
引用第4楼在水一方于2009-11-15 17:14发表的 回 2楼(fanweng22) 的帖子 :
         是啊!那么说旗、盟、自治旗、副省级、副县级都是违宪的?!
      大批地级市违宪,正好说明了区划改革大面积推广的恶果,如果省管县也是遍地开花,那么也迟早是众矢之的,所以宪法还是不要有例外,一开闸就收不住了……

1、关于盟。
《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盟就是内蒙古自治区设立的派出机关,何来违宪一说?
2、副省级、副县级是行政级别,并不是行政区划层次,宪法规定的是行政区划层次,并没有规定设区的市其行政级别不可以是副省级。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09-11-16
应该制定《宪法》实施细则
行政区划为省(虚)或直辖市、省辖市、县三级,市分直辖市和省辖市,取消县级市,县级为基层行政区划。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09-11-17
引用第22楼qy123于2009-11-16 22:17发表的  :
应该制定《宪法》实施细则

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就是你所说的实施细则。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09-11-17
引用第18楼内政次长于2009-11-16 13:56发表的  :
你说的这种情况其实是司空见惯。比如说法律这个名词本身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就具有不尽相同的含义。

司空见惯肯定不是,不过法律一词,因为宪法较早,立法法较晚,确实有不同的含义。但其它具体化的概念呢?我至少一时也想不出来。

另外,宪法54版就出现了较大的市,那个年代的较大的市是什么个状况?
地方组织法82年是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这个修订版第一次出现较大的市。
同时,新的82宪法(也就是目前宪法)也是那一次会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里面规定了较大的市的立法权问题。
故,同一次会议通过的有层次关系的两部法中的同一个具体化的概念,要说在两部法中有不同含义,我很难认同。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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