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这个是宪法对行政区划的规定。
市是分三种的,直辖市、较大的市,非较大的市(下文称为普通市)。
目前违宪的区划形式有:
1.普通市分乡镇违宪,宪法里面没有规定市辖区和普通市(绝大部分是县级市)的下级,这就意味这普通市是没有下级的,所以普通市管乡镇违宪。普通市管街道不违宪,街道是派出机构。
东莞直接管镇是违宪的
2.市辖区分乡镇违宪,同1,违宪
3.县、自治县分为街道、农场等违宪,宪法规定了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农场等必须另外设置乡镇或者属于乡镇,如果属于乡镇则相当于村一类的组织,不在宪法内规定。
4.县、自治县有直接管理的土地违宪。县必须分为乡、民族乡、镇,可以代管乡镇的土地,但是不能直接在建制上拥有非乡镇管辖的土地。
5.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管自治县违宪,较大的市代管自治县则没有问题,但是直辖市没法代管自治县,所以直辖市管自治县绝对违宪。重庆的4个自治县违宪
6.地区分区违宪,因为省不能分为区,因此省的派出机关地区就不能分为区,所以大兴安岭地区的区是违宪的。这个区只能是林业机构代管呼玛等县的土地才能不违反宪法。
同样的湖北省直管的林区也是违宪的。
7.内蒙古的盟、旗、苏木是违宪的,自治条例大不过宪法,所以内蒙古的这些地方特色的区划通名通过自治条例实现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