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帖:关于行政区划的划分,最初是由78宪法规定的,和82宪法唯一不同的是人民公社和乡的转化,其他不变,关于市的内容也未变。78宪法:(三)县、自治县分为人民公社、镇。
82宪法:(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处在改革开放初期,行政区划调整更名剧烈,比如各种地区改设地级市。但是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正并没有敢动30条关于区划的设置,由此引发了网络上的违宪大讨论。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行政区划基本原则:仅指民政部统计的区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行政区划简册》为国家标准,国家统计局统计的区划不在此范围,各种开发区功能区黑区也不在此之列,因为它们不算区划。仅讨论“违反宪法”,不涉及全国人大授权、法律法规,机关公文等。
1、30条和31条规定以外的区域,都违宪。
2、派出机构的区划,也违宪,主要有地区,街道。
3、特殊区划:林区,特区,盟,旗,自治旗同样违宪。
其实关于违宪的焦点就是对于市(较大的市、地级市、县级市)的划分。
78宪法中初次写明了:
①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②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③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为了解决地级市立法权而于1982年创设。非省会地级市一旦获得“较大的市”地位,就拥有了地方立法权。我国的“较大的市”有49个,其中省会城市27个、经济特区城市4个、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城市有18个(重庆1997直辖)。“较大的市”在审批过程中是有标准的,比如,城市规模,人口数量,经济总量等等。改革开放初期,许多地级市需要地方立法权,为本市争取更多更大的政策空间。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是改革开放的浪潮时代,地方需要建立本地特色的法律制度,也需要更大的政策突破。获得地方立法权就是一个有效的办法。虽然先后温州、烟台、泉州、佛山、东莞等市提出申报成为“较大的市”,但国务院再没有批准过新的“较大的市”。2014年08月25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草案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
1949年,地级市的数目为54个,地区的数目则高达170个;
1982年,地级市的数目为112个,地区的数目为170个。
2024年,地级市的数目为293个,地区的数目为7个。
(设区市289个,4个直筒子市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海南省儋州市、甘肃省嘉峪关市不设区,不清楚有没有地方立法权,反正违宪)
①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这条的市未明确,包含了直辖市,较大的市,地级市、县级市等等。现实中,县级市确实是省直辖,但是由地级市代管,辖和管是2个不同的概念,区别我也说不清楚。
特例:1、新疆的兵团县级市师市合一,由省直辖,兵团管。
2、济源市由河南省直辖,但在民政区划上仍然县级市。
3、天门市潜江市仙桃市以及神农架林区,由湖北省直辖。
4、海南省可以直辖县、自治县,县级市。
②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北京天津上海已经实现全部市辖区,只有重庆有县和自治县,重庆的自治县违宪。较大的市已经扩展到全部地级市,至少有一个市辖区,甚至全设区。地级市设置自治县,市辖区设置乡镇同样违宪。
③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州除了州府是县级市外,还可以设多个县级市。
特例:青海的海北州、海南州,果洛州未设县级市,州府设在县。海北藏族自治州的州府在海晏县西海镇,但是海晏县的县城在三角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