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帖:xuanxuan:关于行政区划的划分,最初是由78宪法规定的,和82宪法唯一不同的是人民公社和乡的转化,其他不变,关于市的内容也未变。78宪法:(三)县、自治县分为人民公社、镇。
82宪法:(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处在改革开放初期,行政区划调整更名剧 .. (2024-11-23 17:42)
较大的市只是一个普通的形容词。直辖市和市并不是同一类。自治州可以分为市,但是并不能分为直辖市。同样的县和自治县也不是同一类,直辖市可以分为县,但是不可以分为自治县
也就是说原则上,自治州也是可以设立分区的市的,如果真这样做是不违反宪法的
宪法这一条变动最大的是增加了市分为县。
宪法规定的时候是按照市是自治体规定,因此普通市不分区直接管辖全域,较大的市分区。
地区和街道是不违宪的。地区只是对行署辖区的一种称呼,行署干部是省派出的,只受省人大管,而不受人大的地区工委管,因此才是派出。同样的街道也是一样。地区和街道都不是一级政府
至于立法权上的较大的市,更是搞笑,本来较大的市同样只是形容词,获得立法权的市可以称为立法权市,而不应该称为较大的市,国务院批文中也不应该批准什么较大的市,而应该批准某市拥有立法权。
我国的立法权也是相当乱,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一样可以颁布条例之类的东西,和法律也没啥区别。有立法权的地方,也不能立刑法意义上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