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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说明
回帖:关于对《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行政区划的频繁调整,增加了统计上划分城乡的难度。为了在统计上真实地反映我国城镇化的实际发展水平,我局在1999年制订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并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试行。
由于《试行规定》对划分方法叙述较多,操作比较复杂,使得该标准在各专业难以推广。目前,除人口调查以外,其他各专业基本未采用《试行规定》,致使各部门、各专业的城乡划分口径不统一,统计数据不一致的问题依然存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1999年的《试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规定在确保其口径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口径基本衔接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了标准的可操作性。新规定的主要变动内容如下:
(一)将最小划分单元统一为村(居)委会
本次修订,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最小划分单元,不但使城乡划分更加科学,更具可操作性,还做到了以下几点:
1、减少城区或镇区的农业成分,比较客观地反映城镇区域的实际发展状况。
2、统一城区、镇区的判定规则,避免人为夸大城镇化水平,减少实际划分误差。
3、可与统计上使用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相衔接,为建立《城乡地域库》提供了可能。
(二)取消了人口密度指标
《试行规定》设定了人口密度甄别指标,即人口密度超过1500人/平方公里的市辖区,全部划为城区,否则,市辖区将被细分。这种甄别方式带来的问题:一是人口密度所依据的常住人口指标,只能在人口普查年取得数据,其他年份没有常住人口的日常统计;二是人为加大了城区的比重,不能客观地反映城镇区域的实际状况。新规定统一了市辖区的划分方法,有利于不同地区间的比较,也使新规定的框架结构和内容更加简便易行。
(三)其他方面的调整
为使《暂行规定》简化、易懂,将《试行规定》中繁琐的分类条目与代码调到规定外,作为具体操作的细则内容。
为统一和规范分类中的名称,便于理解分类内容,将原“城市”改为“城区”;将城镇中的“镇”改为“镇区”;将原“城区建设”改为“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将“延伸”改为“连接”。
三、制定了《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
鉴于《试行规定》操作复杂,工作量大,为统一统计系统的城乡划分口径,便于组织各专业实施,同时制定了《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城乡划分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城乡区域库》和城乡数据的发布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即由各级统计局的统计设计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城乡划分,并在统计上使用的全国行政区划12位代码的基础上,建立和管理《城乡地域库》,统一提供各专业使用。
该办法从以下几方面规范了城乡划分工作:
(一)建立《城乡地域库》,为各专业使用分城乡的地域资料提供保障。目前统计上使用的全国行政区划12位代码,最后3位代表了“村委会”和“居委会”,这与新的城乡划分标准最小城乡划分单元相一致,从而为在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库的基础上建立《城乡地域库》提供了条件。
(二)由统计设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城乡划分工作,这样能够减少重复劳动和人为误差,提高工作效率。
(三)规定了对外发布统计资料的城乡口径,确保分城乡统计数据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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