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帖:《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为了更好地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科学、准确地划分我国的城乡地域,现对《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进行说明。
一、实施范围
本《规定》的实施范围为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
(一)《规定》中的城区在下列行政区域内确定:
1、市辖区;
2、不设区的市(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
(二)《规定》中的镇区在城区以外的下列行政区域和其他区域确定:
1、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政府驻地的镇;
2、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的其他镇;
3、乡、镇、街道不管辖的各类经济活动区域。
(三)《规定》中的乡村在城区和镇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确定。
二、划分单元
《规定》中最小划分单元又称为基本划分单元,即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地域,包括民政部门确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地域。
三、城乡分类和代码
根据《规定》,城乡分类和代码为:
100 城镇
110 城区
111 主城区
112 城乡结合区
120 镇区
121 镇中心区
122 镇乡结合区
123 特殊区域
200 乡村
210 乡中心区
220 村庄
四、城乡分类的解释
(一)主城区
主城区是指市辖区和不设区市的下列地域:
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二)城乡结合区
城乡结合区是指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三)镇中心区
镇中心区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城区以外的镇的下列区域:
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四)镇乡结合区
镇乡结合区是指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五)特殊区域
特殊区域是指地处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以外,不隶属乡级行政区域,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和其他特殊区域等。其中:
1、开发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
2、农(林)场是指农场、林场的场部所在地的区域,以及经济较发达,具有一定的二、三产业规模的农(林)场职工聚集地。农(林)场部以上管理机构随驻地的行政区域划分城区或镇区。
3、其他特殊区域是指常住人口达到3000人,同时,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70%的独立区域。
(六)乡中心区
乡中心区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和乡所辖居民委员会地域。
(七)村庄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区域,以及未划入城镇的农场、林场等区域。
五、有关概念的解释
(一)连接
连接是指城市(镇)可观察到(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所延伸到的地域,且中间未被非建设用地所隔开。连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延伸到村级区域的全部地域时,则该村级区域为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2、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延伸到村级区域的驻地,尚有部分区域未延伸到,即仍有部分农业生产用地时,则该村级区域的全部为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3、未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未延伸到村级区域的任何地方,或只延伸到村级区域的一部分,但未延伸到村级区域的驻地时,则该村级区域为未连接的村级地域。
4、连接的乡级地域,是指当市辖区、不设区市和县政府驻地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延伸到所辖的乡级政府驻地时,则该乡级行政区域为连接的乡级地域。
判断连接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城市(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是指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镇的政府驻地,或市镇的中心位置,具有明显特征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
2、在判断连接时,凡被下列非建设用地所隔开的,不作为连接:
(1)水域:江河、湖泊、水库、苇地等;
(2)农业用地:耕地、菜地、灌溉水田等;
(3)园地:果园、桑园、橡胶园;
(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
(5)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6)弃置地: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等。
(二)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是指行政办公设施、商业金融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科研设施等。
(三)居住设施
居住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区,以及在居民住宅区内为居民提供各项服务的设施。
(四)其他设施
其他设施是指工业、仓储、交通(不含单独的公路、道路)、市政设施(仅指地面建筑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