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治架构,有其特殊性。
回归前,香港总督乃是英王的全权代表。换句话说,总督并不是政府首长,而是香港地区之元首。
而香港地区之政府首长,乃是布政司(长)。但英国统治香港,并非是真心治港,而是敛财。因此将财权从政府首长中分离出来,设置了财政司(长)。
换句话说,回归前香港的政治结构是
港督
布政司(行政)、廉政公署(行政监察)、财政司(财政)、核数署(财政监察)、立法局(立法)、律政司(检控)、按察司(裁判)、政治顾问(外交)、驻港英军(防务),九权分立。
回归之后,改为行政主导。将总督改为行政长官,并将立法、防务、外交等权利剥离开来。导致了行政长官定位不明确,而且和布政司、财政司架屋叠床。必然导致两司和各局相互架空的现象。
若真正要解决问题,还得从基本法入手。
将特区行政长官,改为香港特区主席。港人直选产生36位全国人大代表,并从中推荐1人,提请全国人大或国家主席任命为香港特区主席。
立法局、终审法院,改向香港特区主席负责。
布政司(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由委任制改为立法会选举,使布政司成为名副其实的政府首长。
结构变为
特区主席(巡抚,治港权)、驻港部队(提督,防务权)、外交特派员(外交权),三权分立
特区主席下辖:立法会、终审法院、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廉署、审计署,七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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