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科学、合理、精简、有效、和谐的原则做好撤并后市直公务员和有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确保分流工作平稳有序。
一、分流对象
处级及以下的,在2011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53周岁以上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1958年12月31日后出生)。处以上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规定,办理分流手续。国税、银监等垂直管理部门不在本次分流对象中,其分流方案由上级另行安排。
二、分流去向
按照合、马、芜人口、土地等因素综合考虑,市直公务员及有关单位人员按照6:2:2比例流入。统筹核算合、马、芜三市相应机关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对编制饱和而不能接纳的,视情况分流到市辖区机关单位。分流中充分考虑家庭因素,尊重双向选择意愿,自愿留在县级巢湖市的给予安排相应级别岗位。
三、有关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自行解除聘用合同,并按照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在后期下岗再就业中予以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