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市、镇建制标准
我国的市、镇建制标准前后经历过好几次变动。1955年公布的第一个标准,基本上规定聚居人口 10万以上的城镇可以设市。若聚居人口不足10万,必须是重要工矿基地、省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规模较大的物资集散地或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确有必要时,也可设市。规定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或常住人口 2 000以上、居民50%以上为非农业人口的居民区可以设置镇的建制,少数民族地区标准从宽。当时还把常住人口不足2 000,但在1000以上,非农业人口超过75%的地区以及休疗养人数超过当地常住人口 50%的疗养区列为城镇型居民区。
1963年国务院对上述标准作了较大修改。设镇的下限标准提高到聚居人口 3 000以上,非农业人口 70%以上或聚居人口 2 500—3 000,非农业人口 85%以上。设市的基本标准虽然没有变,但基于几年大跃进期间城镇人口增加过猛,市镇建制增加过多,城市郊区偏大的倾向,对设市标准从严掌握。经逐个审查,撤销了一批市建制,并且缩小了城市郊区范围,规定城市人口中农业人口所占比重一般不应超过20%。
现行的设镇标准是1984年正式颁布的。这一年撤销人民公社,恢复乡作为县以下的乡村基层行政单位。规定20 000人以下的乡,假如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 000人的,可以撤乡建镇;总人口在20 000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 10%以上的,也可以撤乡建镇。县政府所在地均应设镇的建制。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区、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 000,如确有必要,也可设镇。
1986年设市标准也作了较大调整,规定非农业人口 6万人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2亿元以上,已成为该地经济中心的镇,可以设置市的建制。虽不足此标准,但确有必要的地方,也可设市。总人口50万以下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 10万以上,常住人口中农业人口不超过40%,年国民生产总值3亿元以上;或者总人口 50万以上的县,县府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一般在12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4亿元以上,可以撤县设市。市区非农业人口25万以上,市国民生产总值10亿元以上的中等城市,可以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
1993年国务院对1986年的设市标准又作了调整,调整的要点是采取了分类指导的原则和增加了考察的指标。
由于市镇标准变化较多,各次变动不能衔接,使得标准日趋复杂化,特别是引入了产值指标和在地域上整县设市、整乡设镇,使中国的城乡划分同其他国家明显不同。
二、中国的城乡划分和统计口径
我国没有恰当而稳定的城乡地域划分标准。主要原因是我国一直以市镇的行政界线作为城乡划分的基础,没有建立城镇的实体地域概念。而我国市镇的行政管辖范围都大于其景观上的实体范围,包括了相当一部分的乡村地域和农业人口。
城乡划分有多方面的意义,最基本的目的是用于区分城乡人口。城乡人口结构的状况是极为重要的国情状况,向来受到各国和世界组织的重视,而我国的城乡人口统计却问题丛生。
1955年公布的我国第一个城乡划分标准规定,城镇人口包括设有建制的市和镇辖区的总人口(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以及城镇型居民区的人口。当时市和镇的郊区较小,城镇人口中包含的农业人口只有15%左右。规定还是比较切合实际的。
“大跃进”以后,我国经济进入困难时期,作为克服国民经济困难的一项措施,在1963年规定城镇人口只计算设有建制的市和镇的非农业人口,不再包括农业人口。从这时候开始,城镇人口与城镇地域之间开始脱节。市镇辖区内的人口并不全部是非农业人口,而作为城镇人口的城镇非农业人口却不一定居住在城镇建成区,而可能在郊外的乡村。居住在城镇建成区内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却又不计入城镇人口。城镇人口的这种统计标准比实际偏小是主要倾向。这一城乡人口划分标准使用了18年之久。
1979年以后,政府和学术界对中国的城市化方向取得了一致认识,而且愈来愈感到以前的城镇人口统计口径偏小,不反映我国城市化的实际水平。因此在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重新使用1955年的标准。公布当时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20.6%。然而,不久以后我国设置市、镇建制的标准大幅度下降,市、镇的数量直线上升;加上普遍推行“整乡改镇”、“以镇管村”和“撤县建市”、“县并市”的行政措施,市、镇的辖区范围迅速膨胀,使我国的城镇人口统计出现了数量上的超常增长。 1989年城镇人口比重上升到 51. 7%,其中农业人口占63.5%。这时候的我国有关城乡的概念和城镇人口的统计已完全失去实际意义。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也停止公布我国1982年以后的城镇人口统计资料。
在这种背景下,1990年中国第四次人口普查不得不为城镇人口制订新的统计标准。城镇人口由市人口和镇人口两部分组成。市人口是指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镇人口是指不设区的市所辖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普查结果,城镇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26.23%。从表面上和总体上看,这一结果是可以接受的,比较接近于中国城市化的实际水平。与第三次普查的结果相比,虽然两次普查采用的城镇概念和统计标准并不一致,但因城镇人口中包含的农业人口份额相差不大,两次普查的城镇人口数量上是基本可以衔接的。
然而,从深层次分析,第四次人口普查对市镇人口的划分仍有许多缺陷。表现在:
(1)第四次普查的市镇人口是对设区的市的统计偏大和对不设区的市和镇的统计偏小同时并存,相互抵消的结果。
图2-1表示第四次普查对城乡人口的划分。我们知道,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分别管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最基层单位。因此从本质上讲,第四次人口普查的城镇人口统计标准对设区的市而言,采用总人口——取1982年时的标准——为偏大统计;对不设区的市和镇而言,采用非农业人口——取1963年时的标准——为偏小统计。新标准是过去两种不科学的标准的结合,其本质仍然是不科学的。
(2)对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和镇采用双重标准导致市人口中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没有可比性。例如,廊坊市和任丘市都位于河北省,最早都从县晋升而来,从市区面积、建成区面积、总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看,这是两个规模相当的城市。但因廊坊是设区的地级市,它的市人口以总人口计,成了接近60万人口的大城市;任丘是不设区的县级市,市人口不足10万。
(3)即使同为设区的市,相互之间也有不可比性。如吉林市和遂宁市分别是吉林省和四川省的设区的地级市,市区面积和市区总人口相差不大,但从建成区面积、非农业人口、工业产值等实际规模看,吉林市是遂宁的几倍。遂宁是刚从县升格为地级市的。按新标准计,它们都成了百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我国由小城市升格为地级市的有数十个,它们的市人口统计均偏大。
(4)对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和镇采用双重标准,偏大因素和偏小因素在各省区的不平衡分配,造成了省区间的不可比。凡是设区的市较多,设区的市非农业人口比重又较低,市、镇设置标准掌握较宽的省区,普查以统计偏大为主,如浙江、山东、广东、天津;若设区的市相对较少,或设区的市非农业人口比重较高,市镇设置标准掌握较严的省区,普查统计以偏小为主,如江苏、江西、上海等。
(5)第四次人口普查的城镇人口比重与第三次普查虽然在全国的数值上可以衔接,但在各省区间的衔接很不理想。福建、江西、河南、云南的城镇人口比重在两次普查间几乎没有前进,天津和贵州反而倒退了,这种反常现象主要是统计口径上的扭曲造成的。
三、市带县
1982年以前,只有少数大城市为了确保蔬菜、牛奶、鸡蛋等副食品的供应而管辖若干个县。1982年以后,为了发挥城市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源于辽宁、江苏等发达地区的市领导县的体制大面积推广到大中城市,甚至某些小城市。到1990年底,有168个市领导了700个县(不含由市代管的县级市)。
包括辖县在内的直辖市和地级市的市域范围,是中国特定条件下的一种行政上的地域概念,不是城市地域概念。为了避免误解,需要强调的是不同城市带县的范围变化很大,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小城市可能带很多个县(如乐山市带12个县),大城市可能只领导很少的县(如沈阳市带2个县)。因此,包括辖县的中国城市地域,作为一种行政单元有一定的意义,但用于城市之间比较的各种统计,特别是人口数是没有可比性的。国外学者有时用中国包含辖县的市域人口与国外的大都市区相提并论,严格说是不正确的。
我国城镇地域概念和城镇统计口径的混乱状况,长期以来困扰着国内外的城市研究,也影响着国家的许多决策。问题产生的根源是我国简单地用市镇的行政界线来代替城乡界线。人们一直忽视中国市镇的行政辖区与城镇实体概念严重脱节的问题,前者远比后者大。通过缩小市镇的行政辖区来解决这个矛盾涉及面太大,几乎是不可行的。在不更动现有行政地域划分体系的前提下,应该采取两个措施:
(l)在我国建立一种反映城镇实体界线的城镇地域概念,并确定相应的标准,作为城镇统计的基本单元。为了保持地域上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又兼顾科学性和简单易行,建议城镇实体的范围应该包括城镇的建成区和周围的近郊区,控制该范围内的从事农业活动的人口不超过20—30%。
(2)在城市实体概念的基础上,建立一套不同空间尺度的互相衔接的城市地域概念,以满足不同目的的需要,并和国际上的城市统计建立起可比的基础。比城市实体地域概念要小的城市地域概念依次是城市建成区、旧城区和市中心,这些概念在中国一直流行。比城市实体地域概念要大的城市地域概念即行政上不含辖县的城市市区,然后是类似于国外大都市区的城市地域,可以把它叫做城市经济统计区。定义了中国的大都市区,接着也就可以划出中国的大都市带,或叫都市连绵区。
如果上述建议得以实现,将给各个领域的中国城市研究和中外城市对比研究提供坚实的科学基础,中国的城市地理学也将可能在这个背景上描述出更真实的画图。
以上转自<<城市地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