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在看之前或者讨论之前先平复一下激动的心情,因为要讨论府际关系必须要了解一定的法学知识,因为这些必须通过宪法、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大家在讨论时需要仔细想一想我们为什么要一个统一的中国,为什么要讨论府际关系——因为统一的中国利于民族强大,而自治的地方政府更能着眼于地方经济发展!我觉得这才是矛盾的中心点。 在重新划分行政区划的前,有一些是必须要解决的:
一、国家体制
二、中央与地方关系以及立法权
三、行政权
四、司法权
我认为应该这样处理:
一、我国应该建立广泛的“一国两制”制度。
这里的“一国两制”不是指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意识形态的问题,而是: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关系。我来进一步解释一下,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三项宪法中可以看出:事实上的我国现行的国家行政体制应该是单一制与联邦制并存的。大陆主体是单一制,而中央最高权力机关与港澳地方为类联邦制的体制,也即,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港澳地区严格讲是不适用的,因为它的许多条文(比如序言部分,我国宪法理论界一直都将宪法的序言部分作为等同于宪法主体部分一样看待,认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也即一些意识形态上的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一些法例(香港是英美法系,属判例法体系,无明文法典),法律(澳门属大陆法系,有明文法典)是相抵触的,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两部《基本法》都将这一问题交给了地方自决,或者由地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作宪法解释。从这一规定中得出:其实我国有三部“宪法”——一部宪法典,两部基本法(基本法往往是宪法的另一种叫法)
因此我国的这种单一制与联邦制共存的“混合制”行政体制是现实情况下的真实体制。故建立更广泛的“一国两制”有其实践基础。
所以我认为,在对待地区发展不平衡上,应该以“两制”为基础,将经济欠发达地区纳入到中央统筹的单一制中,形成行政权的逐级管理(后文有述);将经济较发达的地方划为较为独立的“自治”区域,释放较多的行政权,以利于地方自我的发展,防止中央过多的干预以影响到自身的经济建设
同时,这样的国家行政体制又可以解决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比如台湾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真正的“一国两制”(事实上有点雷同于马英九提出的一国两治思想)可以起到很好的调和作用:一方面确立中国的统一,另一方面不会因为统一就立刻改变了台海的现实状况,有利于化解现实矛盾。
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应该是良性的互动关系
所谓的良性互动关系具体是指:中央的立法只对中央所辖事务以及在单一制地区中央认为的应该管辖的事物作立法——比如全国人大届时的立法可以立比如《立法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全国性的基本法律,但是不可以立比如《地方行政管理法》,但可以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政府行为法》(该法只对属于中央管辖范围内单一制下的省级政府有效,而对于诸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则无效);同时地方的立法权限也仅仅限于全国人大所制定的对于国家基本制度、军事、外交等对主权有巨大影响以外的法律,比如地方立法机构可以立《XX自治省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不可以立《XX自治省外交法》、《XX自治省军事管理法》
当然,在具体操作上也会碰到问题,比如如果起了冲突应该如何解决的问题,那么这在改制的准备期以及制定改制的法律中应该明确规定,而且不能够一统规定为“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应该规定类似于美国总统与议会之间的否决与推翻否决的制度。
对于地方立法机关,我认为除了省级单位之外,不应在其辖区内设立立法机关,这样有利于立法权的统一,也有利于政府的管辖:省级政府对地市级政府直接管辖,地市级政府对区县级政府直接管辖。而对于行政人员的任命方式应该这样: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全省有选举权的公民公选选出,而省政府府尹(即省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其组阁;而地市级政府则由省人大根据省政府提名产生,区县级政府实际为地市级政府的派出机构。
三、行政权应该根据是否是单一制而定为是否为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在采用单一制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行政权应为:中央——省级——地市级——区县级,而在采取联邦制的地区,行政权则不应干涉(比如美国政府对于纽约州的州务无权干涉一样),但是中央可以通过一定严格的立法程序来进行牵制,以防止地方权力自我过于扩大。也即:对于联邦制地区的行政权,中央行政权无权干涉,但是可以通过中央立法权得到临时授权进行一定的干预。
同时,取消县级市,将行政区划的名称统一起来,地、市为一级,区、县为一级。地级单位内的城市性质行政单位为区,农村性质行政单位为县;市级单位内的行政单位统一为区
在同为省一级的单一制地区与联邦制地区,行政权则更无法互相干涉,涉及到行政行为或者行政问题管辖纠纷的,应该通过中央立法机关与中央行政机关共同协调解决。
四、司法权
司法权必须独立
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最高法院;
在全国建立数个大区高级法院,每个大区法院辖若干省级行政区;
在单一制的省内设中级法院,其辖内的地市级单位设基层法院,在联邦地区按照联邦地区的自行规定设立高等法院、初等法院
具体到上诉以及审级制度,应该这样:单一制地区为四级二审为原则、三审终审为仅对适用法律进行审理,不对事实认定进行审理的方式、对联邦制地区则为三级二审终审制(最终都由最高法院裁决,最高法院为全国最终裁决机关,任何机关不得提出上诉,但是全国人大可以就起裁决通过一定的法律修正案)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检察院;设立数个大区检察院;建立若干中级检察院(与地市级行政区不完全一致);中级检察院辖内若干派出基层检察院院(与区县级行政区不一致)。由于检察系统的特殊性,使其应脱离行政机关的束缚,实行垂直单一领导,不区分联邦制地区与单一制地区。
有了以上几点的基础,再划分中国的行政区划就比较方便了,因为不解决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核心问题,任何划分都是毫无意义的。我认为,有这样几个地区具备建立联邦制的条件: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京津唐地区,厦门一带,成都重庆一带,长珠谭、香港、澳门、台湾、海南、西藏、新疆、内蒙、黑龙江北部与内蒙东北一带、将来的首都。(暂时就想到这么多)
有关军事以及外交等主权事项,由于不涉及到地方行政的具体问题,故应统一归于中央管理。 [ 此帖被francis_kee在2009-10-07 00:41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