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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区划体系]联邦制?单一制?在中国行政区改革前的想到的一些东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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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8-01-18
请大家在看之前或者讨论之前先平复一下激动的心情,因为要讨论府际关系必须要了解一定的法学知识,因为这些必须通过宪法、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大家在讨论时需要仔细想一想我们为什么要一个统一的中国,为什么要讨论府际关系——因为统一的中国利于民族强大,而自治的地方政府更能着眼于地方经济发展!我觉得这才是矛盾的中心点。 

在重新划分行政区划的前,有一些是必须要解决的:
    一、国家体制
    二、中央与地方关系以及立法权
    三、行政权
    四、司法权
    我认为应该这样处理:
    一、我国应该建立广泛的“一国两制”制度。
        这里的“一国两制”不是指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意识形态的问题,而是: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关系。我来进一步解释一下,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三项宪法中可以看出:事实上的我国现行的国家行政体制应该是单一制与联邦制并存的。大陆主体是单一制,而中央最高权力机关与港澳地方为类联邦制的体制,也即,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港澳地区严格讲是不适用的,因为它的许多条文(比如序言部分,我国宪法理论界一直都将宪法的序言部分作为等同于宪法主体部分一样看待,认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也即一些意识形态上的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一些法例(香港是英美法系,属判例法体系,无明文法典),法律(澳门属大陆法系,有明文法典)是相抵触的,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两部《基本法》都将这一问题交给了地方自决,或者由地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作宪法解释。从这一规定中得出:其实我国有三部“宪法”——一部宪法典,两部基本法(基本法往往是宪法的另一种叫法)
        因此我国的这种单一制与联邦制共存的“混合制”行政体制是现实情况下的真实体制。故建立更广泛的“一国两制”有其实践基础。
        所以我认为,在对待地区发展不平衡上,应该以“两制”为基础,将经济欠发达地区纳入到中央统筹的单一制中,形成行政权的逐级管理(后文有述);将经济较发达的地方划为较为独立的“自治”区域,释放较多的行政权,以利于地方自我的发展,防止中央过多的干预以影响到自身的经济建设
        同时,这样的国家行政体制又可以解决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比如台湾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真正的“一国两制”(事实上有点雷同于马英九提出的一国两治思想)可以起到很好的调和作用:一方面确立中国的统一,另一方面不会因为统一就立刻改变了台海的现实状况,有利于化解现实矛盾。
    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应该是良性的互动关系
        所谓的良性互动关系具体是指:中央的立法只对中央所辖事务以及在单一制地区中央认为的应该管辖的事物作立法——比如全国人大届时的立法可以立比如《立法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全国性的基本法律,但是不可以立比如《地方行政管理法》,但可以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政府行为法》(该法只对属于中央管辖范围内单一制下的省级政府有效,而对于诸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则无效);同时地方的立法权限也仅仅限于全国人大所制定的对于国家基本制度、军事、外交等对主权有巨大影响以外的法律,比如地方立法机构可以立《XX自治省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不可以立《XX自治省外交法》、《XX自治省军事管理法》
        当然,在具体操作上也会碰到问题,比如如果起了冲突应该如何解决的问题,那么这在改制的准备期以及制定改制的法律中应该明确规定,而且不能够一统规定为“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应该规定类似于美国总统与议会之间的否决与推翻否决的制度。
        对于地方立法机关,我认为除了省级单位之外,不应在其辖区内设立立法机关,这样有利于立法权的统一,也有利于政府的管辖:省级政府对地市级政府直接管辖,地市级政府对区县级政府直接管辖。而对于行政人员的任命方式应该这样: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全省有选举权的公民公选选出,而省政府府尹(即省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其组阁;而地市级政府则由省人大根据省政府提名产生,区县级政府实际为地市级政府的派出机构。
    三、行政权应该根据是否是单一制而定为是否为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在采用单一制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行政权应为:中央——省级——地市级——区县级,而在采取联邦制的地区,行政权则不应干涉(比如美国政府对于纽约州的州务无权干涉一样),但是中央可以通过一定严格的立法程序来进行牵制,以防止地方权力自我过于扩大。也即:对于联邦制地区的行政权,中央行政权无权干涉,但是可以通过中央立法权得到临时授权进行一定的干预。
        同时,取消县级市,将行政区划的名称统一起来,地、市为一级,区、县为一级。地级单位内的城市性质行政单位为区,农村性质行政单位为县;市级单位内的行政单位统一为区
        在同为省一级的单一制地区与联邦制地区,行政权则更无法互相干涉,涉及到行政行为或者行政问题管辖纠纷的,应该通过中央立法机关与中央行政机关共同协调解决。
    四、司法权
        司法权必须独立
        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最高法院;
                在全国建立数个大区高级法院,每个大区法院辖若干省级行政区;
                在单一制的省内设中级法院,其辖内的地市级单位设基层法院,在联邦地区按照联邦地区的自行规定设立高等法院、初等法院
        具体到上诉以及审级制度,应该这样:单一制地区为四级二审为原则、三审终审为仅对适用法律进行审理,不对事实认定进行审理的方式、对联邦制地区则为三级二审终审制(最终都由最高法院裁决,最高法院为全国最终裁决机关,任何机关不得提出上诉,但是全国人大可以就起裁决通过一定的法律修正案)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检察院;设立数个大区检察院;建立若干中级检察院(与地市级行政区不完全一致);中级检察院辖内若干派出基层检察院院(与区县级行政区不一致)。由于检察系统的特殊性,使其应脱离行政机关的束缚,实行垂直单一领导,不区分联邦制地区与单一制地区。

    有了以上几点的基础,再划分中国的行政区划就比较方便了,因为不解决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核心问题,任何划分都是毫无意义的。我认为,有这样几个地区具备建立联邦制的条件: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京津唐地区,厦门一带,成都重庆一带,长珠谭、香港、澳门、台湾、海南、西藏、新疆、内蒙、黑龙江北部与内蒙东北一带、将来的首都。(暂时就想到这么多)
    有关军事以及外交等主权事项,由于不涉及到地方行政的具体问题,故应统一归于中央管理。
   
[ 此帖被francis_kee在2009-10-07 00:41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8-01-18
特别提一下:在没有完全城市化之前,没有资格成立市,因此,对于地区中的区的概念,应该是完成了一定城市化进程,但又没有完全城市化的区县级行政单位。对于市而言,也不是说就完全听命于省政府,这里面牵扯到一系列的制度问题
对于这样的制度,我的看法是:
省级政府有地市政府任命权,但没有调任权
省级政府有对地市政府监督权,但没有弹劾权(弹劾需省人大通过)
省级政府有对地市政府政府行为的决定权,但地市政府若不执行则需报省人大,由其做抉择

省级政府对地市级政府的任命并非为全权,而是说在地市级政府没有被公民头不信任票或者省人大通过不信任案之前不得随意裁撤上届政府人员。
地市级政府对区县级政府是直接领导,全权管辖
地市级政府辖区内的公民则对其政府有每两年一次的信任投票权,不通过信任投票的地市级政府必须总辞职,由省政府另行提名并叫省人大决议。在期间的政府行为由省政府指定代为管辖,为“看守政府”
这样的制度有助于强化政府的执行力——指对群众而言是政府的服务力(地市级政府向上不会因惧怕上级而盲从),更有助于强化政府的责任感——对地市级而言,百姓才是他们的衣食父母。

由此可知,这样设置下的事实上的最低自决机关是地市级政府。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8-01-18
省县直辖对司法的冲击确实应该先行探究
=我的层级理念=
市、县法理平等、中心城市行政高配
市县以下设区、镇、乡
=我的区划理念=
省直管县市,保留自治州、盟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8-01-18
引用第2楼motoman于2008-01-18 07:37发表的  :
省县直辖对司法的冲击确实应该先行探究


现在的中院成为省高院的派出院,并根据各县抵达方方便原则设立并确定管辖的县法院(过渡阶段可暂时保留现在地市中院作为省高院的派出院)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8-01-18
这样的话 能否保证 国家的稳定
待到各地势力强大了  想要更多的权利 
中央会给吗  要不给 他们闹事怎么办   
为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多做考虑吧!
  谢谢!
新建群欢迎加入:海外建国联盟197583315
讨论外国行政区划,从地理学和历史文化方面寻找可以合并建国的地区,比如太平洋岛国和加勒比地区被美英法荷控制的地方。以完成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夙愿!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8-01-18
引用第5楼民主共和于2008-01-18 16:47发表的  :
这样的话 能否保证 国家的稳定
待到各地势力强大了  想要更多的权利 
中央会给吗  要不给 他们闹事怎么办   
为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多做考虑吧!
[表情]  谢谢!


联邦制的最大特点是权利双向性,所以任何一方想要更多的权力(包括中央要求对联邦地区行使的权力也包括地方要求更多的自治权力)都会异常困难

而在这样的联邦-单一混合制的体制下,我认为我们可以通过强化政协的监督效力来平衡全国人大与地方立法机关之间的立法竞合问题,也就是说将政协的监督作用体现在评价或者平衡中央与地方立法权有关事宜上,这样可以说是一种民主集中制下的“两院制”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8-01-18
  俄罗斯联邦其实不稳定,一直担心被美欧瓦解.
  缅甸联邦摇摇欲坠!
  就连最稳固的美利坚联邦历史上也出现过分裂趋向的南北战争.
    估计中国要是搞联邦,应该是下一个苏联.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8-01-18
引用第7楼在水一方于2008-01-18 19:33发表的  :
  俄罗斯联邦其实不稳定,一直担心被美欧瓦解.
  缅甸联邦摇摇欲坠!
  就连最稳固的美利坚联邦历史上也出现过分裂趋向的南北战争.
    估计中国要是搞联邦,应该是下一个苏联.

联邦制的国家中央政府固然比较分散,但是单一制的国家难道就没有分裂内战过?
1934年根据《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和《中华民国宪法》中国大地分裂着中华苏维埃政府和中国国民党政府,后来日本侵略军又占据了东北建立了伪满洲政府
在那段腥风血雨的历史状况下,中国——传统的单一制国家(注,中华民国也是一个单一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被一分为三
因此并不能说单一制就会保持长久的不分裂,联邦制就代表着中央政府的无权

联邦制强调的是联邦地区的自决权,国家主权依然归于中央政府;单一制强调国家政权的集中性。
这样说,联邦制对于国土面积很大,区域差异不非常明显的国家非常有利,能够充分调动国内生产积极性,而国家行政体制也是一种双向的比较分明的行政模式。地区政府与联邦政府都仅对自己辖区内的行政事务负责,较少出现权力重叠,互相扯皮的现象
单一制对于国土面积不大,或者地区差异比较明显的国则有着无可替代的优势,国家集中的行政权可以从更宏观的层面平衡各地区的发展,有助于“共同富裕”

而中国一来是国土面积大,二来是地区差异明显,故采取联邦-单一混合制将有助于将中央政府从非常繁重的政府中抽身出来,集中精力处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宏观经济问题,而对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则可由其自我发展,展开竞争性发展,有利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在行政上不会因过于受制于中央政府而出现决策滞后等问题。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8-01-18
中国法律一塌糊涂
中央行政区划委员会是行政区划改革工作的核心领导和决策部门。主要职责:1.编制规划地方管理体制。2.审核批准各级政区的设立标准和规模,地名和边界标准化。3.组织建立指导各个政区的官员级别套改工作。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8-01-18
经济发达地区现在就了不得,再一自治就更了不得了,中央就管不了了,后果严重……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8-01-18
引用第14楼pavelzhong于2008-01-18 22:29发表的  :
经济发达地区现在就了不得,再一自治就更了不得了,中央就管不了了,后果严重……

我不认为经济发达地区中央管不了就后果严重了,关键是:地方政府如果仅仅只是听从中央政府的命令形式,是一种“对上”的负责形式,则根本不可能体现当地百姓的民生疾苦,而地方自治的最直观表现就是地方拥有相当的行政权——注意,行政权与立法权并不是一个概念,在全国范围内,全国人大可以立法规定联邦自治地区每年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以及地方立法的规范(有别于现在各省的省人大立法,在联邦地区的立法机关应具有更强的立法权),但是行政权是非常具体的国家行为,如果将之统筹到全国的中央政府,固然有“政令通达”的效果,但是不一定就能够“因地制宜”。
所以我认为,这是一个行政体制改革中比较重要的问题,就是联邦地方与中央行政权的分配上不应该有重叠或者绝对的领导,因为在经济发达地区,人民的教育水平能够相对确保民选政府能够对下负责。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8-01-19
支持联邦制和单一制混合的体制。

有些人总以为联邦了就不得了,自治了就不得了,完全是一派封建思想。中央管不了只能说中央没能,狐假虎威。你去看看美国,有人在美国说美国政府管不了各邦的?别又给老子扯什么××特色什么的废话。

不过楼主所提的“市”的问题,个人以为目前的地市应该一律改为其他的名称,聚落建制和区域建制应当是分开的,区域建制即行政区划,聚落建制下可以让各市、各镇的人民自己推举出政府在该聚落范围内进行管理。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8-01-19
因为我不是专门研究行政区划的,我的最好的专业课和公共课是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以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而我认为,在进行行政区划重新划分的讨论之时,应该把权力分配落实一下,而牵扯到市与地的问题我是这么考虑的:我已经强调了,只有完成了完全城市化进程的地区级单位才有资格建市,而我这样安排地与市同行政级别的用意就是省直辖市。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8-01-19
行不通!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9-02-26
温故知新~顶自己一下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9-02-27
支持单一制。
撤销地级和市辖区,合并县市区,省直辖县市,县市直管乡镇。只有内蒙古.黑龙江.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8个面积较大的省份可以考虑分省,其余省份面积太小没有必要分省。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9-03-03
苏联根本不是联邦,是不折不扣的集权帝国。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09-03-03
引用第9楼pavelzhong于2008-01-18 22:29发表的  :
经济发达地区现在就了不得,再一自治就更了不得了,中央就管不了了,后果严重……

问题是,中央到底应该管什么?是什么都要管什么利益都要插手还是明确分权?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09-03-04
对于想在中国搞联邦制那帮人,孙中山先生早在百年前就看穿其用心咯。
七子之歌 -- 台湾
我们是东海捧出的珍珠一串,
琉球是我的群弟我就是台湾。
我胸中...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09-03-14
支持联邦制和单一制混合的体制。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09-04-10
港澳目前只是权宜。
中国政治改革和行政区划改革之后应该完全对接。
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充分地方自治,虚省实州最为可行。
20岁的强省派
30岁的分省派
40岁的虚省派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09-10-07
又有好多帖子讨论联邦与集权了,把我这帖子顶上来算是再次参与讨论吧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09-10-12
联邦制不适合中国,但联邦制的一些精神可以借鉴。
稳省调市合镇建区,拆地废县下乡聚社;省市区社动态均衡,减层增幅政通效达;
区域聚落实虚演进,层幅调适自有动能;适域设市放权自治,都市镇社简法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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