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人们研究清末地方自治,比较注重它的思想和措施,至于它对中国近代社会的作用和影响则较少涉及。本文试图就清末地方自治与中国近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城市近代化的关系做一初步探讨。
一、地方自治的范围和内容
关于清末地方自治,有一个多年来被人们忽略的现象,那就是它的活动范围是城镇,它的内容是城镇的有关事务。所谓地方自治实际上就是城镇自治。地方自治运动应该区别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方法。地方自治的“地方”是人口相对集中、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地方,而不是人口稀少、经济落后、交通闭塞的地方。实际上前者就是城镇,后者就是乡村。
从实际过程看,地方自治是在城镇里开展的。地方自治最有成效的是中国两个特大的新兴的城市天津和上海,其次要数武汉、北京、南京、济南、广州、长沙、奉天等大城市。至于广大的乡村,则较少开展或没有开展自治。有的省如吉林、广西、湖南将自治区域根据人口的稠密和稀少、商业的繁盛和落后分为若干等级,首先专注于城镇地方自治,对乡村则准备到以后有条件再去实行。有的省如山东、陕西、甘肃,只是要求各县象征性地选送一、二名绅士到省城入自治研究所学习自治的方法(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742、751页。)。
地方自治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城镇的建设和发展。《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自治的事情可分为三种,一是专属农村和农业的事情,如防护青苗、筹办水利、整理田地,这在章程中所占比重很少。二是农村和城镇都有的事情,如建中小学堂、清扫和修筑道路,这在章程中份量很大,如架设路灯、办劝工厂、整理商务、开设市场、施衣、放粥等,其中有些如图书馆、阅报社、电车、公园、救火会,在当时只是在大城市里才可能实行的事情(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728-729页)。
一般的社会舆论也把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作为地方自治的主要内容。《民呼日报》认为地方自治应该成为城市近代化的推动力量,而城市则应该为地方自治提供广阔的活动舞台。中国古代本来也有地方自治的活动和制度,但是没有将它与城市及其商业结合起来,“所以久而萎落者,其病坐于抑末之谬说,而不重商,故市政不能发皇,以为模范。”并且说,“则今欲求自治,著乎之点,即不可不先从事于市政。”(注:《民呼、民吁、民立报选辑》(1),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9页。)
二、城镇官绅合治的模式及现代市制的萌芽
自治的范围和内容在城镇,倡导自治运动的便是城镇的官绅。在中国封建社会里,统治者是整个封建地主阶级,但治理国家的权力只是掌握在封建地主阶级中的一部分官吏手里,更多的士绅对治理国家则不能问闻。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晚清。自治运动兴起后,逐步形成了城镇官绅联合治理城市社会的模式。一些人士把中央集权称作“干涉主义”,把民主民权称作“放任主义”,认为当前的政治只能“调和于二者之间而审慎以出之”,唯有如此,才能够兴利除弊,“未有不推行尽利者”。他们还担心人们不明白地方自治的真谛,特别强调:“执一偏之论者,或谓地方自治当独立不羁,不容服从外力,或又谓地方事业悉当听中央之指挥,殆两失之矣。”(注:《东方杂志》第4年第1期,社说,第6页。)有的人士将官、绅、学与自治的关系表述为:“自治之权,发之于官,操之于绅,官绅无所差别,学生与官绅亦无所差别,新旧融合。”关于官绅合治模式则明白无误地表述为:“今之称地方自治者,不曰自治,曰官治也,吾则曰非惟官治,亦绅治也。绅治、官治,一而二,二而一者也。”(注:《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409-410、413页。)清朝官方在推行自治时虽然想尽量为自己多保留一些权力,对城镇绅士多加一些限制,但是它最终不得不认可城镇官绅合治的统治形式。1907年的上谕要求各省督抚“慎选公正明达官绅创办其事”,“凡地方应兴应革事宜,议员公同集议,候本省大吏裁夺施行。”(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67页。)直隶总督袁世凯在《试办天津县地方自治章程》上批道:“此次试办地方自治,为从前未有之事,凡在官绅,务必和衷共济,一秉大公,以为全省模范。”(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下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290页。)浙江巡抚增韫则将官与绅的关系说得更密切,“皆为事理之辩明,无意气之争执,官绅一致,惟全省利益是谋。”(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705页。)。
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官和绅的概念。晚清的“官”与前代历朝的“官”都是指官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不过,自治运动是地方的自治运动,故自治运动中的“官”主要指地方官府和地方官吏。晚清的“绅”与前代历朝则有所不同,前代历朝的绅指的是地主、退职官员和士大夫,晚清的绅除了上述成份外,还包括商人、新式的知识分子。天津在推行自治时,特别强调商人的地位和作用,“非合有学识有经验之本地绅商公同协议,不足以昭慎重。”天津自治期成会,“其会员除自治局公举绅士六人及自治局局员外,由天津劝学所、商会各就本籍学界商界公正通达之人,分行公举。”(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下册,天津人民出版社第1989年版,第2288页。)1909年,天津举行直隶咨议局选举,孙洪伊列举了议员的资格,这可以看作“绅”的范围:“资格五项,办理学务及其他地方公务满三年有成效者,曾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及与中学同等之学堂毕业者,有贡举生员以上之出身者,曾任实缺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者,有五千元以上之财产者,如有一项,即为合格。”(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下册,天津人民出版社第1989年版,第2305页。)
城镇官绅合治的模式对促进城镇的民主政治具有积极意义。在高度中央集权的体制下,人民处于无权的地位,“虽不乏圣帝明王,出而与吾民相治理,然吾民谬于服从之习惯,不知有自治之道存,以谓治天下者,吾君相之事也,吾民何与焉。”(注:《盛京时报》光绪三十四年正月二十四日。)城镇地方自治组织致力于改变人民这种“服从之习惯”,启发人民关心政事的觉悟。
城镇官绅合治的模式初步改变了城镇原有的政治格局。从前,城市是封建主义的政治中心,完全处在封建官府的统治之下,城市本身没有任何自主性和独立性。在自治运动时期,绅商参与了政治,分享了权力,并且为城市取得某种自主性和独立性而努力,从而开始了现代市制的萌芽。
最早萌发现代市制的是湖南的保卫局和南学会、东北三省的保卫公所。湖南的保卫局是1896年由省城长沙的官、绅合办的,负责议决和执行有关市政事务。南学会也是1896年在长沙成立的,名为学会,实际兼有地方议会的性质。东北三省保卫公所在1904年成立于奉天,也是模仿西方地方议会的形式,设有会议股,由董事及议员组成,他们经常对地方重大事件的兴革进行讨论。
1906年地方自治推行以后,各省纷纷成立自治研究所、自治期成会、自治局等。城镇里选举产生议事会和董事会,并成立负责市政的机关。以上海为例。1895年沪道刘祺祥开办的上海南市马路工程局,这时由地方绅董姚文楠接收,其权力便由官转到了绅。姚又实行改革,其名称改为城乡内外总工程局,机构有议事会和董事会,分别为市政的议决机关和执行机关。1909年,该局因所辖范围被划为自治区域,便由绅董李钟珏改组为城自治公所。1900年成立的闸北工程局,此时改为上海北市马路工巡总局,到1911年又改为闸北地方自治公所。上述机构和组织虽然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现代市制,但是它们为现代市制的产生奠定了基础。民国时期,上海在原有的工程局、善后局的基础上成立了上海市公所,那便是正规的现代的市政机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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