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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湾与原住民]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可選區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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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4-01-15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直轄市下轄區由山地鄉改制者,改稱山地原住民區,可辦理自治事項。

5都(新北市、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與高雄市)改制後,原台北縣烏來鄉、台中縣和平鄉、高雄縣茂林鄉、桃源鄉及那瑪夏鄉改為「區」,喪失地方自治團體法人地位。

修法回應原住民社會意見,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團體法人地位,恢復區長、區代表選舉,並新增財政確保條款,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參酌相關因素補助。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烏來等區改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地制法辦理自治事項。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制法中關於鄉、鎮、市規定,與直轄市的關係,準用地制法關於縣與鄉關係規定。

修法也明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將鄉、鎮、市公所首長連任規定由原本「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改為「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這項修法被稱為「(前苗栗縣竹南鎮長)康世儒條款」,康世儒曾任14、15屆竹南鎮長,任內辭職轉戰立法委員,民國101年再參選16屆鎮長補選當選。

補選過程中,康世儒遭對手陣營質疑違反地制法「鄉鎮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規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康世儒當選無效定讞。

修法前,地制法條文規定以「任」區別地方首長任期,但內政部表示,實務上民選地方首長多以「屆」計算。這次修法可避免條文在法律解釋上有不同見解,杜絕類似爭議。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401140510-1.aspx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4-01-15
等于变相承认原住民自治吗?
行者无疆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4-02-05
個人看法是
區長民選可以接受
但區民代表應該廢除 以里長取代
據說現行直轄市的區長就有和里長召開會議反映民意
我認為平地漢族鄉鎮市區也可以比照辦理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4-02-15
【涂建豐╱高雄報導】高雄縣市合併後,原住民區反而無法選區長,失去自治精神,1月14日經立法院修改《地方制度法》,恢復直轄市原住民自治權,今年底就可選舉。但修正案訂定原民區建設經費由地方編列而非中央,有原住民區長認為,如此一來只能算「半自治」,政府明顯誠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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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五都上路時,全台共有5個原住民鄉,包括原台北縣烏來鄉、台中縣和平鄉、高雄縣那瑪夏鄉、茂林鄉和桃源鄉,均改制為直轄市「區」,喪失公法人地位。


改由地方撥經費
那瑪夏區長白樣.伊斯理鍛批評,原民自治是普世價值,但中央修法應一次到位,最重要的就是財政自主,現在卻畫蛇添足把預算編列下放給直轄市政府,還要經議會審查,與嘉義阿里山鄉或屏東三地門鄉完全由中央統籌分配款編列預算不同,「根本是一國兩制。」
高雄市政府也認為,新北、台中及準直轄市桃園縣均僅有1個原住民區,相較於高雄市有3個原民區,原民區恢復選舉,增加區代表薪資等經費,統統要仰賴高市財政,又是中央政策地方埋單。
高雄市政府副秘書長簡振澄強調,市府支持原住民自治,但自治區財源不足應由中央專案補助;市府曾建議法案加入「由直轄市所為之補助,仍不足支應原住民區自治所需財源時,不足之數由中央政府補助」等條文,但中央拒絕。


應立法保障財政
曾任高縣財政局長的簡振澄指出,縣市合併前、原高縣3個原民鄉每年可獲中央補助約3億至4億元,合併後3區獲配中央補助總數已大幅萎縮至3、4千萬元。
義守大學原住民族發展中心主任台邦.撒沙勒副教授說,恢復選舉權只是自治的一小部分,更重要的文化自主、教育自主,都需要財政自主支撐。原鄉財政普遍不佳是事實,但不管靠地方或靠中央都不算自立。
台邦.撒沙勒說:「最好立法保障原民財政,如從水費中撥一定比例做原民自治費用,畢竟絕大多數水源都來自原民區。」


【政府回應】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副主委陳成家表示,原民會了解原民心聲,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還需配套措施以保障財源,包括直轄市盡速設算補助基準,及洽商原住民區訂定補助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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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恢復合併前補助
陳成家說,內政部會邀請原民會、財政部、主計總處等相關單位會商,根據政府財政狀況訂出合理補助,至少要力爭恢復縣市合併前的補助規模。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215/3564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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