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古老的帖子又翻出来了 ,那偶就顺便把偶的设立标准贴一下。详见偶的分省方案《北极星版全国50省方案》
http://xzqh.info/bbs/read.php?tid=34981三、各级行政区的设置标准
(一)参照指标
综合规模=人口(百万)×3+面积(万km2)
人口为常住人口,面积包括陆地、内水、领海基线之内的内海以及不超过12海里的、实际全权管辖的领海的面积。以下文中综合规模简称为规模。
(二)省的设置
以规模100为中心值,正负浮动1/3(即33.33%)的范围内均可。即省的规模应为66.67~133.33。
(三)县的设置
规模一般为2.0~3.0,最小不得小于1.0,一般不大于4.0。规模超过4.0者,可以分置,但不是必须分置;规模超过5.0者,必须分置。但是例外的在于,如果规模中面积因素的比例超过3/4,即人口密度小于11.11的话,规模上限可放大到15.0。
依此标准,方案中对对现有县的处理标准为:
规模不足1.0的,必须撤并;
规模1.0~1.5的,尽量撤并,有特别需要的可以保留;
规模2.0~3.0为最佳;
规模4.0~5.0的,可以拆分但不是必须拆分,是否拆分视具体情况而定;
规模大于5.0的,必须拆分;
例外情况在于,如果规模中面积因素的比例超过3/4,即人口密度小于11.11的话,规模上限可放大到15.8。
15.8的来历
以常规情况的最大上限5.0为基准,放大0.5个数量级,即为5.0×10的平方根=5×3.16=15.8
注:1个数量级即指10倍,2个数量级即指100倍,3个数量级即指1000倍,依此类推。
(四)省辖市的设置
规模方面,下限同县,无上限。
1。其中设区市需符合以下条件:
a。以聚落为统计标准,中心城区人口必须在50万以上;
b。中心城区人口必须占全行政区域人口的适当比例。
中心城区人口50~100万的,中心城区人口不得少于全行政区人口的50%;
中心城区人口100~300万的,中心城区人口不得少于全行政区人口的60%;
中心城区人口300~1000万的,中心城区人口不得少于全行政区人口的70%;
中心城区人口1000万以上的,中心城区人口不得少于全行政区人口的80%。
c。地域范围一般最大限制在该市传统上的附郭县和所出自的母县。
2。其中无区市需符合以下条件:
a。中心城区人口不足50万;
b。以聚落为统计标准,中心城区人口占全行政区人口的50%以上。
这种市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适应西部人口很稀疏的地区。那样的地方,一方面即使具有较高的城市化程度也难以聚集起如东部一样的大城市,另一方面往往除了中心城市以外,周边广阔区域内往往人口极其稀少甚至于是无人区,根本没有能力以不包括中心城市的区域单独建制。这种情况以青藏高原地区和沙漠绿洲地区尤其显著。
(五)市辖区的设置
以设区市的全行政区域人口为依据,以每100万人设置3个市辖区为标准(相当于每个区以33.3万人为标准),上下10%的浮动范围内进行具体设置,以便在标准的基础上对地方情况有所适应。例如,如按照标准应当设置4个市辖区的,则浮动范围为3.6~4.4个市辖区,四舍五入取整后仍然为4,则该市只能设置4个市辖区;如按照标准应当设置16个市辖区的,则浮动范围为14.4~17.6个市辖区,四舍五入取整后为14~18,则该市实际设置14~18个市辖区均符合设置标准。
(六)县辖市的设置
人口大于5万,小于50万,且具有完备的公共設施。或人口小于5万,但是超过本县总人口的15%,且具有完备的公共設施。
15%的由来
县的规模下限为1.0,以纯人口计算,相当于33.33万人。一般情况的县辖市下限为5万人。
5/33.33=0.15=15%
故以15%作为人口稀少地区的县辖市设置标准。
(七)镇和乡的设置
具体标准由各省根据本地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