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城市体现出的问题很多,论坛里议论也多。对此,我的想法是,在不变动省级行政区划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规范城市设置:
一、取消现有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较大的市、地级市、副地级市、县级市等称谓,代之相应的城市名称为都、郡、市、镇。
二、改变现有的设市规定,建立新的标准:
建成区面积大于400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居民达到400万以上的城市称作都;
建成区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居民达到100万以上的城市称作郡;
建成区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居民达到20万以上的城市称作市;
建成区面积大于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居民达到2万以上的城市称作镇;
三、重新赋予管理权限:
建制都拥有等同于省的管理权限,可以管辖数量不超过40个的县、市、区;
建制郡拥有省辖县市的管理权限外,还拥有立法权;同时,郡可以分设市辖区,并管辖10-20个县市;
建制市与省辖县的管理权限一致,不设市辖区,也不管辖县;
建制镇与县辖乡的管理权限一致。
[ 此帖被仙峰俊俏在2009-02-18 14:12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