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人反对那种简单地把原来的一个某某地区改称为某某市。事实上,这些地区的首脑机关所在地,城市建设水平确实不高,有的设为县级市都很勉强,更不用说直接设为地级市,所以,反对的人才会如此之多。
本人觉得国家应该对这样的建制做出适当调整。具体做法如下:
(1)原地级机关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面积不足30平方公里,城市实际居住人口不足25万的,一律改称为某某郡;
(2)原地级机关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面积在30至60平方公里,城市实际居住人口在25至60万的,一律改称为某某府;
(3)原地级机关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面积超过60平方公里,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超过60万的,方可保留为某某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