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
一个相对简单的区划方案一文中曾经提出我的系统方案,简单解释如下:
1、全国划分为省和省级行政区(包括直辖行政区、首都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
2、省和首都行政区分为县、市、州、旗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主要的少数民族地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部分县、市和其他县级地方由州代管。
直辖行政区、首都行政区、州和州级市可划分为区。
注: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主要的少数民族地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规定表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方不仅包括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等地方,还可以设置自治省、自治市等。避免部分自治县改制设市,却要以放弃自治权作为代价这类情况。
2)第一条中采用“直辖行政区”而非直辖市,意味着可以让中央直辖的除了市,还可以是州,由此重庆市可正名为“重庆直辖州”,所谓3千多万市民的笑话也就不存在了。
3)第一条中取消了自治区,而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主要的少数民族地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实现以“自治省”代替“自治区”。
另附现行的行政区划制度基本如下:
1、全国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
2、省和自治区划分为县、市、旗、自治县、自治州、自治旗等
3、省级和县级之间存在着地级市,即由地区中心城市代管部分县市
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往往是地级市)可分为区
5、县级以下设乡镇,县级以上各级城市划分为街道
6、街道、乡、镇以下可分为(城镇)居委会/社区,(农村)村
现行制度有很多的情况不仅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也不能见容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很多坛友业已对此进行了很多的有益的讨论,在此容我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