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设市的程序,省内形成共识,经过省级人大常委会同意后,由省级政府通过民政部向国务院报批,国务院常务会议过堂后,经由主管领导(目前为回)签字后,民政部协同国务院办公厅拟定国函,回复省区——代表审批程序完成;
省级政府接到国函后即开始着手筹备建市工作,发出省区委省区政府函文成立筹备机构(挂在原地委、行署或市委市政府),省区党委和省区人大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主要是人口、辖区县市数目、经济状况)核定市党代会和人代会代表名额及分配方案,分别选举或推选完成,在适时开会,选出新的市级各班子,完成建市工作。
至于“挂牌”,一般在党、人大会议选举出各班子之时,或延后数日,也有之前就挂牌的(由省区指定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