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省:适当调整;
改府州:地级市改府州,人口地理大市适当分设,小市或扩大或合并;
分县:人口地理大县(含县级市、县改区等等)分设1—2县,少数小县合并;
降乡镇:改设乡镇公所。
县辖市设市公所,人口10—30万;(以后可调整为50万人口以下)
府辖市设市政厅,人口30—60万;(以后可调整为50—100万人口)
省辖市设市政府,人口60万以上;(以后可调整为100万人口以上)
直辖市仅设首都。
所设市全部为适域市,设置后不扩大面积。省辖市、直辖市可以设区,与乡镇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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