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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转帖]盛华仁:由选民直选乡镇长不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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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6-08-30

中新网8月30日电 从今年下半年开始,中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将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在《求是》上撰文强调,要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各项工作,严格依法选举产生乡镇长。


盛华仁介绍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乡镇长的产生方式和选举程序,即乡长、副乡长和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通过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盛华仁指出,在前两次换届选举中,个别地方采取由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的做法,并把这种做法当作扩大基层民主选举干部的一种尝试,这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有关地方已及时进行了纠正。


  盛华仁强调,在这次换届选举中,一定要严格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选举产生乡镇长,避免类似由选民直选乡镇长的情况再次发生。

中央---省---郡/市/州---区/市/县---邑/镇/乡---坊/里/村
        |--直辖郡---区/市/县---邑/镇/乡---坊/里/村
                       |--特区---邑/镇/乡---坊/里/村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6-08-30
诸暨的市长候选人也是直选的,号称"直选市长"
市府作为市区行政;道署作为地区机构。绍兴县区并为市,宁波六区设市,舟山区上设市,会稽道署辖原三地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6-09-03
逆流。。。。
elector是本人用于测试系统功能的马甲。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6-09-04
可以把乡镇人大代表名额扩大到和全体选民人数一样,直选不就不违反宪法了!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6-09-04
以下是引用尹人在2006-9-4 12:44:56的发言:
可以把乡镇人大代表名额扩大到和全体选民人数一样,直选不就不违反宪法了!

代表自己还算代表?

取消市管市县,撤销乡镇,县级自治。
都┬─区
│└───县
省┬─市───区
 ├─────市、县
 └─州┬──市、县
    └市─区
注:各级行政均可自治。州一般是自治州。州辖市大者可分区。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6-09-04
说实话,现在的代表好像只代表自己。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6-09-04
以下是引用liuxiao858在2006-9-4 13:42:29的发言:
说实话,现在的代表好像只代表自己。

本来这没有什么不妥,像美、英这些国家的议员们从来都是代表自己,或者政党。选民选择自己信任的人,认为这人的能力和作为,客观上会照顾自己的利益,完全是一种“信--托”的关系。一旦发现所托非人,下回就不再相信他了。前提是有一套机制,让大众都不信任的人下去,那么选出来的人是否只代表自己,并不太重要。
心存千秋 方能面對目前; 胸懷全局 始可經略一方
http://mkcnzaa.blogspot.com/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6-09-04
呵呵!
当年的"承包到户"也不符合当时的法律;
当年的经济特区也不合法;
当年的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等也不合法;

甚至当年的革命根据地、苏区、解放区都也不合法。
划小省区,省直管县,三级市制,县下自治
hqq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6-09-04
他可以直接說中國人就是X,配不上民主
=============================
Boundary representation is not
necessarily  authoriative.
=============================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6-09-05
这个从另一方面看,怎么就没有学法律的人来说说究竟是不是“符合宪法”?苏区、解放区自然是不合法的,不过既然要的是“民主”而不是暴力革命,维护法律的尊严是必不可少的,程序的正当性和手段的正当性都应该遵守。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6-09-05
是这样的,以前那个四川步云乡是搞过直选乡长,但是被认为不合法,所以第二次,就改成直选乡长候选人,然后选出一个候选人在由人大投票选为正式乡长。不知道这个做法是不是也被叫停了。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6-09-11

是不符合宪法和法律

不过,也许再过一百年,也还是不符合。

再过一百年,中国人的素质是不会变高的,人口也不会降下来的,国家各个地区的发展水平也不会平衡的

当年袁世凯想当皇帝是这几个理由,如今拒绝直选也是这几个理由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6-09-13
直选候选人倒是一个规避违法的技术手段。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6-09-14
以下是引用尹人在2006-9-13 20:17:11的发言:
直选候选人倒是一个规避违法的技术手段。

也是违法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这样的选举方式。

在选举之类的事情上,应该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非法的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6-09-14
但是法律并没有说侯选人如何产生,而候选人又必须要产生的,所以我认为,直选候选人不违法。
而且法无规定则视为法不许可,是针对公权力机关行政来说的吧,对公民的行为又不适用。现在直选候选人我觉得完全可以认定为是公民的行为,所以应该采用“法无规定则视为许可”。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6-09-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此条法律是否可以认为是已经说明了候选人应该如何产生的?已经排除了直选产生候选人的可能性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7-10-28
刚开完的十七大说要扩大直选试点,这岂非说明盛华仁说话不管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服务器。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07-10-28
他说话本来就不管用,胡core讲话才管用..
兰若生夏草,芊蔚何青青.幽独空林色,朱蕤冒紫茎.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07-11-05
修宪嘛!中国人直选乡镇长的智慧还是有的吧?五年后试点!
达者,兼济天下;穷者,独善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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