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2楼hufengwu于2007-08-28 22:56发表的 :
城市规划法规定:"镇”是城市型政区乡级行政建制。按LZ意见: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的,可以建镇,辖村级以下行政区(辖村)。 假如这个乡,除了乡政府驻地以外还有2---5万农业人口,城市化率只有百分之四到百分之十,这样的地方是典型的农村地区,怎么就能设立“镇”的建制呢?同样LZ说:县辖市主城区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十万的县辖市,可以设省辖市,辖乡级以下行政区(辖区和街道)。假如这个县除了这个县辖市主城区有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十万外,其他地方还有超过40----100万的农业人口,这个县的城市化率只有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三十三,也完全还是一个农业大县,怎么就能设立城市型政区---省辖县级市呢?
这个是中国现行的设镇制度
我基本没改
县辖市基本就是现在的乡镇的规模,几十到一百KM2。
城市非农业人口聚集的地方设的是街道,到农业人口多的地方就改设村了
城市人口和农业人口分开统计,街道组成的城区为市区人口(也就是所谓的2万以上人口,这不等于市域全境人口),其他地区为城市郊区为全市人口。
设区市(省辖市)主要建城区设区,城边和郊区设与区同样级别的乡镇,全境为全市人口,城区为市区人口。
现有城市的飞区撤消,独自设市,人口少的并入其他县,缩小现有市区过大的城市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