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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在宪法的行政区划条文中,直辖市的划分为何是以补充说明的形式出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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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7-07-05
现行的条文是这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为何不是这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分为区、县;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是因为“区”的原因吗?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7-07-05
以前都没注意到,因为是当一个整体来看,刚刚因为复制粘贴时只复制了前面的三点,看着看着忽然想到这个问题。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7-07-05
引用第1楼suzhou于2007-07-05 14:09发表的  :
我告诉你一个你想不到的答案:
直辖市的省的地位是后起的

这可是1982年的条文了,再后起也已经起了吧?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7-07-05
引用第4楼suzhou于2007-07-05 14:19发表的  :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沿袭就沿袭嘛

得,没话说,只能理解为懒得再定义“区”这玩意了……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7-07-05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十六条  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从1954的条文看,看来确是和“区”有一定关系。如果说区只能由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来划分,后文就不会出现“设区的市”这个概念,而应该是“省、直辖市、县、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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