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隶属关系划分分为:中央直辖市、大行政区辖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区(行政区)辖市、专区(自治州)辖市、县辖市等。后因为大区和专区确认为派出机构,1953年3月12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改变大行政区辖市及专署辖市的决定》,之后大区直辖市改称为大区代管的中央直辖市(其等级编制不变),直到1954年6月大区撤消;专区辖市符合设市条件的改为省辖市、其余恢复原建制。实际有很多改为专区代管的省辖市。
按行政区划的级别分:省级市、专区级市(地级市)、县级市、区级市(区公所级别)。
关于市管市的情况:有直辖市管县级市(1950年到1954年省级的旅大市管县级的旅顺市);有地级市代管县级市(1954年到1960年专区级的旅大市管县级的旅顺市)。关于省辖市的情况:省有直接管辖的专区级市(地级市)和直接管辖的县级市。专区代管的省辖市也有专区级市(地级市)和县级市之分。
50年代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上曾按人口划分特、甲、乙、丙、丁5等市。现在各级市政府的机构建制级别由中央和省市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规定为省级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副地级市、县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