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建议只在两点上对过去的概念作了修正:一,把特大城市的市建成区非农业人口从100万提到300万。这是从我国有13亿人口这个国情出发,必须节约集约用地,因此还会出现更多的超过100--300万人口的特大城市。未来十年内,单江苏一个省就将出现十个以上超过100万的特大城市。把特大城市的人口下限提高到300万,就不至于使特大城市的概念因数量太多而普通化。二,原宪法就有较大的市可以设区和辖县的规定,但多大的城市为较大的市,没有具体说明。现在将超过100万(指建成区)人口的城市定为较大的市,就有了一个明确的标准,便于操作认定。
作这样修正以后,就可以依法对非较大的(人口少于100万)市,特别是对许多中小城市设区辖县的不合理状况进行清理,为撤消地级市建立法律根据。这对减少管理层级,精简机构,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绝对是有好处的!
[ 此贴被hufengwu在2007-06-30 20:52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