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区划改革的初步构想
华伟 于鸣超
近来,政治改革再一次提到了国人的议事日程上。政治改革的主要项目是民主化与行政改革。对于前者,朝野之间仍存在严重的歧见,在改革的目标与途径上尚未取得共识。对于后者,意识形态上的障碍较小,但同样缺乏深入的研究与探讨。行政改革涉及行政系统的人与事两方面。公务员制度改革已经破了题,可惜进展比较缓慢,不能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随着政企分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市民社会的发育,公共行政事务的范围将逐步得以厘清,全能国家将向“小政府、大社会”的方向演化。行政系统内部的调整,首先涉及行政层级与地方行政单位的数量,即行政区划方面的改革;其次涉及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与事权的划分,也就是说,是否以及如何实行地方自治。
第一节 行政区划改革的客观要求与现实途径
违宪现实与修宪要求
所谓行政区划,就是一个国家遵循有关法律的规定,将其领土划分为若干不同等级的行政区域,设置相应的地方政府机构,对所管辖区域范围内的人民进行统治与管理。行政区划研究常常涉及到地方行政建制、地方行政单位与行政区域这三个概念。国家出于统治与管理的需要,把整个国家的领土划分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领土单位,这些名称各异的领土单位被称为地方行政建制。地方行政单位是国家按地方行政建制设置的一级政权机关的整体。行政区域是一级行政单位管辖的界域确定的地域。作为国家行政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区划工作,包括行政建制的设置、撤销与更名,行政单位等级与隶属关系的确定与变更,行政区域的划分与调整,以及政权机关驻地的确定与迁移,等等。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行政区划问题主要是行政建制的层次与类型以及行政单位的等级与隶属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这就是说,根据现行宪法,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划实行三级与四级混合制。在一般情况下,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三级制;在特殊情况下,实行省(自治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和省(自治区)─较大的市─区、县─乡(民族乡、镇)四级制。然而,在民政部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96)》中,却把所有的地方行政单位都纳入了省──地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乡的四级制框架中。在上一年民政部编的行政区划简册中,县级市还被列为省直辖行政单位,在1996年的新版本中,县级市已经径直列为地区与地级市管辖的行政单位,公开认可了市领导市这样一种违宪的行政格局。
另一方面,自1980年代中期以来,北京、上海、南京、西安等大城市的政府就极力主张设立街道政府,并分别进行了试点。如果在较大的市设立街道一级政府,就会形成省──较大的市──区──街道四级制。由于缺乏宪法依据,上述提议尽管得到基层的广泛支持,却始终停留在呼吁阶段,迄今没有成为事实。
地级市一级政府的逐渐普及以及街道政府的呼之欲出,都是我国城市化发展趋势对现行宪法体制的冲击,是活生生的现实所提出来的修宪要求。
城市化与社区化的大背景
城市化是一个世界性的潮流,目前,发达国家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普遍超过70%,发展中国家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也已达到30%以上,全世界平均城市化水平接近50%.中国1949年的城市化水平为10.6%,1957年提高到15.4%,以后的20年中由于政策失误,城市化水平一直在15%左右徘徊,到1980年代才达到20%,但距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尚有相当差距。我国的省、县两级行政建制,是在两千多年的农业社会中逐渐形成的,在城市化浪潮的冲击下,其缺陷已经暴露无遗。中国是一个地广人多的大国,不能象多数发展中国家那样,只靠一两个大城市的发展来实现城市化的目标,而必须同时发展几百个大中型城市,使之成为相应地域内经济发展的“增长极”。中国现在有2000多个县级行政建制,在每个县的县域内建成一个大中型城市,显然是不可能的;在一个省的行政区域内,则需要同时形成10—20个经济“增长极”,由省级行政单位去统一管理,必然顾此失彼,显然也不适宜。这就使得地区一级行政单位的地位与作用突显了出来。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片面强调发展生产型城市,造成中国城市工业生产功能过分突出,其它功能相对薄弱。城市的许多管理、服务功能不是由社区来承担而是由“单位”来承担,单位与城市的开放性、流动性都非常差,使之变成了“都市中的村庄”、“封建土围子”。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企不分的单位正在还原为单纯的经营性企业,单位过去所承担的社会管理、服务功能必然要回归到社区,即由单位化转向社区化。这就是要求设立街道一级政府的大背景。
地方行政建制一般分为地域型与城市型两种类型。在中国历史上是没有城市型行政建制的,省、道、府、州、县都是地域型行政建制。清末北京市的市民就分别隶属于两位县太爷管辖。市制建立于民国时期,是中国向现代化、城市化的世界潮流靠拢的标志之一。从世界范围看,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城市型行政建制不断壮大,地域型行政建制则逐渐萎缩,但是两种地方行政建制界线明确、平行发展的基本格局始终没有改变。而中国在经历20年的城市化停滞后,从1980年代中期又开始了一次奇异的“城市化”跃进。
由于实行地市合并与整县改市,现在,大多数中国人在统计口径上已经可以算作城市人口了。这既造成概念上的混淆,也造成表达上的困难。譬如说,某某企业是重庆市涪陵市南川市办的,对于重庆市以外的人来说,就很难理解其确切的涵义。人们通常会把这个企业当作三个城市合办的企业,而不会把它理解为重庆直辖市所辖的涪陵地级市所辖的南川县级市的企业。更重要的是,这种名义上的“城市化”其实质是取消或者削弱城市型行政建制,重新回到一元化的地域型行政建制体系。上述的重庆市、涪陵市、南川市三级政府,现在都不是城市型行政单位,而是传统的地域型行政单位。如果所有的地区都变成地级市,所有的县都变成县级市,这种“全国一片市”的城乡合一的行政建制体系,并不符合世界城市化发展的通行做法。
从划分地方自治体与地方行政体入手
现在,有些学者主张扭转地区一级行政单位“由虚转实”的趋势,使之重新定位为介于省与县之间的“虚设”的派出机构;也有些学者主张完全取消地区一级建制,实行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划。这些主张事实上均难以付诸实施。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明令取消了民国初期的道制,由省直辖各县市,但是没过几年,就重新在省政府与县政府之间设置了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因为一个省要管辖七八十乃至百余县市,确实力所不及,而在省与县之间设置一个中间层次,从明朝以来的600多年中,已经成为地方行政管理的常制。
鉴于上述原因,有些学者主张在缩省的基础上取消地区建制。民国时期曾经多次兴起缩省运动,到1949年,省级行政建制由民国初期的30个(含台湾省)增至53个。此后风向出现了逆转,缩省变成了并省,从1967年至1987年的20年间,省级行政建制又稳定在30个上。1980年代缩省呼声再起,但是迄今为止,只增加了两个省级行政建制:海南省与重庆直辖市,前者是基于其独特的海岛型地理条件,后者则是由于三峡库区100多万移民的安置给予了一个契机。缩省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它会给方方面面的工作带来许多麻烦,遇到难以想象的障碍。而且,由于大多数省份已经有几百年的悠久历史,省籍本身已经具有一种人文价值,给予人们一种无形的凝聚力。从另一方面来说,即使按照有些学者的意见把省级行政建制的数目增至60—70个,每个省的地域内仍需形成5—10个作为经济“增长极”的大中型城市,根据经济区域与行政区域尽可能一致以及发挥中心城市作用的原则,恐怕设置地区一级行政单位仍然难以避免。
主张缩省废地的学者并不是削足适履,硬要现实生活去适应宪法条文,他们的用意是在减少行政层次、精简行政机构、提高行政效率方面向世界先进水平看齐。日本是一个有一亿多人口的大国,可是只有都道府县与市町村两级行政区划。如果以日本为样板,12亿人口的中国只需再增加一级行政区划就够了。然而目前中国的实际状况是:正式的行政区划有省地县乡四级,加上非正式的村级行政单位,行政层次一般为五级;此外,有些省份还有管乡的镇(相当于过去的县辖区),新疆自治区还有辖地区的自治州,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层次便是六级。行政层次多,行政机构与人员必然要多,行政费用在国家财政开支中的比重节节攀升。过去常常讲,要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但是问题在于,地方并不是一个,而是五六层,中央下放的权力根本到不了基层,也无法在几级地方之间划清职责与权限。如果五六级地方行政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都被充分调动起来,对于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发育成长恐怕只会起负作用。
行政层次应当简化,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必须从1980年代以来三次机构精简失败中吸取足够的教训。行政改革不能仅靠良好的主观愿望和领导者的决心,同时也要遵循政治学、行政学与经济学、社会学的规律。减少行政层次必须在稳定现有行政区划的前提下从区分地方自治体与非自治的地方行政体入手,在前者不断巩固和壮大的同时,让后者自然而然地萎缩,水到渠成时再予以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