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制的变迁及展望
作者: 于鸣超
一、建国以来市制民菜历程及得失
1 行政建制的分合
市是城市型行政单位,是人口密集的聚居“点”上的行政建制,其居民主体是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市民 ( 即非农业人口 ) ,这是世界通例。在民国时期,中国在这一点上与世界各国并无不同。 1949 年以后,最初实行的市制基本上延续了民国的体制;后来,随着城市郊区的扩大,市领导县,地市合并,整县改市,建制市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广域型行政建制;最后,人口密集的聚居“点”上的行政建制反而不叫市而改成了其他的建制名。
中国共产党在取得全国政权之前,曾在其管辖的根据地规划和设置过建制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原有的院辖市 ( 直辖市 ) 和县辖市基础上,进一步确认了专员公署对于辖区内的省辖市拥有管辖权的现实,同时又将直辖市交给大行政区管辖,从而形成了大区辖市、省辖市、专署辖市三种市建制。 50 年代以后,当台湾当局把设市的重点放在县辖市时,大陆则把注意力放在发展专署辖市 ( 即县级市 ) 以上的各种市建制。但是,在市域主要包括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地带,县域为传统农村地区,市县分置,城乡分治这个基本点上,则尚未发生大的变化。
农村实行统购统销和合作化后,城乡之间的市场和商品流通渠道被人为堵塞,政府愈来愈依靠行政力量来保障城市蔬菜副食的供应,随之而来的便是城市郊区的不断扩大。 1948 年 8 月,北京市区周边设有郊一至郊八 8 个郊区,郊区人口 48 万人,全市城郊总面积 654 平方公里。而到 1958 年,北京市共增加郊区面积约 8200 平方公里,增加郊区人口约 200 万 [1] 。其他一些城市也有类似的郊区扩展过程。这种趋势在“大跃进”失败后受到遏止。
1949 年以后,最早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有省辖市无锡 ( 领导无锡县 ) 和兰州 ( 领导皋兰县 ) 等。 1950 年,大区辖市旅大也实行了市管县,辖金县、长山 2 县。此后的两年中,陆续实行这一体制的还有大区辖市重庆、天津,省辖市贵阳、本溪等。
1982 年,中共中央以 51 号文件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年末首先在江苏省试点, 1983 年开始在全国试行。 1983 年 2 月 1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目的是想要精简机构。地市合并后来演变成了地区改市。在本来并不存在地区与地级市同城的地方,将一个县级市乃至城关镇升级为地级市,然后实行地市合并,这就起不到精简机构的作用了,反而会导致机构的进一步膨胀。从 1982 年底至 1998 年底,全国的地区数从 170 个减少到 66 个,地级市数从 109 个增加到 227 个。地市合并给中国的行政区划体系带来两大变化:第一,地区摇身一变成为地级市,就从省政府派出机构转化为一级政府,随着地级市在地级行政建制中占据绝大多数,中国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便由二级制变成了三级制,地市合并起到了绕开宪法规定,增设一级政府的作用。第二,地市合并使绝大多数地级市成为领导县的市,使地级市建制由 50 年代基本上是一种城市型行政建制演变为 90 年代的广域型行政建制。
1979 年,最早以撤县设市的模式建立了珠海、深圳、乐山 3 市。到 1983 年,撤县设市形成了一个高潮,当年有 39 个县改成了市。
1986 年 2 月 3 日,民政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的报告》,国务院于 4 月 19 日以国发 (1986)46 号文件批转各地试行。民政部报告认为,目前的城乡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这种新情况,不仅应该把达到标准的镇改为市 ( 即所谓“切块设市” ) ,而且还应该把符合条件的县撤县设市 ( 也称为“整县改市” ) 。 1993 年以后,每年都新设立几十个县级市,但已经没有一个是切块设市的了。整县改市模式对切块设市模式的基本替代表明,县级市与地级市一样,也已经从城市型行政建制转变成一种广域型行政建制。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人口密集的城市建成区,随着市制的滥用,反而不能被称为市,甚至还要从原来的市改为其他的建制通名。由于实行整县改市,一些原来的县级市降格为城关镇乃至普通的镇。在湖南省,整县改市后的原县政府驻地镇一般被撤销,改设若干个办事处,结果既不能达到“精简高效”的目的,还严重影响到城镇经济发展和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县级市为了加强对城区的领导,先后成立了城工委之类的机构,但毕竟不是一级政府,给社会治安、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市场管理等带来许多人为造成的困难 [2] 。在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一些非城关镇的聚居人口已经超过了 10 万,但整县改市决定了在县域内只能设立一个市,因此尽管它们的经济实力可以与内地的某些地级市相抗衡,仍只能屈居为镇的建制。由于实行地市合并,一些原来的地级市和县级市的辖域变成了区的建制,出现了大量单区市。在这些地方,市民一词应当代之以“区民”,因为“市”里的居民大部分是农民,“区”里的居民才是通常意义上的市民。这样一种近似于指鹿为马的现象,是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道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合乎规律的,还是中国的法制建设和行政发展不适应现代化、城市化需要的产物 ? 答案不言而喻。
2 城乡隔离二元社会的兴衰
在世界各国,城乡分治只涉及行政建制与辖区划分以及政府组织与职能的繁简,而与居民的身份无关。市民抑或农民,只是一种职业或居住地的标识,并不存在一种行政上的身份管制或迁徙壁垒。在当代中国,却于城乡分治的行政建制基础之上逐步形成了城乡隔离的二元社会。这种社会制度的核心是僵化的、强制性分类的居民身份制度 ( 户籍制度 ) 。不同的身份享受截然不同的社会待遇,刘纯彬指出,中国的二元社会结构是由一系列具体制度建起来的,包括:户籍制度、粮食供应制度、副食品与燃料供给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劳动保护制度、人才制度、兵役制度、婚姻制度、生育制度等,上述十几种制度性的城乡差异,将中国农民置于二等公民的境地 [3] 。个人没有选择职业和居住地的自由,更没有选择居民身份的权利。市民身份 ( 非农业户口 ) 和农民身份 ( 农业户口 ) 是前定的,只有政府才能改变一个人的身份,从而决定他一生的命运。我们知道,西方有一句名言:“城市空气使人自由。”市制从其诞生之日起便向受身份制度束缚的农奴敞开大门,代表了一种新的、开放和自由的社会制度。城乡隔离二元结构下的户籍制度,已完全背离了市制的根本宗旨。它不可避免地成为城市化进程的制度障碍,并带来极其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后果。改革开放以来,行政建制上的城乡分治变成了城乡合治,但是城乡隔离二元社会的基本格局并没有打破,尽管在政策的掌握尺度上略有放宽。现行市制并没有真正打破城乡壁垒,为城市化开放绿灯,从而仍然是中国政治与行政改革必须面对的一大课题。
现行户籍制度的前身是从王安石到蒋介石一脉相承的保甲制度。户口登记制度以户为单位,不同于以个人为单位的公民身份证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家长对家庭成员的控制,而不利于个别家庭成员的迁徙和城市化。但在 1949 年以前和 50 年代初期,它还没有成为政府控制城市人口的工具。 1951 年 7 月 16 日,经政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一律实行户口登记,其第一条指明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居住、迁徙自由”; 11 月举行的第一次全国公安治安工作会议指出,“户口工作的任务是……保证人民居住迁徙之自由”。 1953 年 4 月,政务院发布了《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并制定了《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通过这次人口普查在农村建立了简易的户口登记制度。在这一时期,还没有通过户籍制度对人口迁徙加以限制。
户籍制度的普遍建立能为政府对基本必需品的统购统销提供最可靠的控制手段,反过来,粮食等基本必需品的统购统销又为限制人口自由迁徙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控制工具。 1957 年 12 月 18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要求通过严格的户口管理,做好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工作。 1958 年 1 月 9 日,毛泽东以主席令颁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根据该条例,户籍管理以户为基本单位。只有当人与住址相结合,在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登记后,法律意义上的户才成立。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公民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在同一时间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在常住地方、县范围以外的地方暂住 3 日以上的须申报暂住登记。婴儿在出生后 1 个月以内须申报出生登记,并随母落户。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必须在迁出前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注销户口。不按条例规定申报户口或假报户口者须负法律责任。 1977 年 11 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户口迁移的规定》,确定了户口迁移的主要原则:“从农村迁往市、镇 ( 含矿区、林区等,下同 ) ,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 [4] 至此,以城乡二元为基本框架,由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镇 ( 含矿区、林区等 ) 、市郊镇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一般农村梯次构成的等级制社会结构便完全成型了。在 1975 年、 1978 年和 1982 年制定的三部宪法中就干脆取消了“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规定。
1955 年 5 月召开的全国劳动局长会议决定,建立国民经济各部门劳动力统一招收和调配制度。继 50 年代初把从前政权接管人员“包下来”之后, 1956 年国家又把公私合营企业职工 ( 包括转变为职员的前资本家 ) “包下来”。这时,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经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复员转业军人也由国家统一安置。于是在 1955 年至 1957 年间,基本形成了“统包统配”的劳动制度 [5] 。由国家“包下来”并通过单位享受“高福利”的城里人 ( 非农业户口 ) ,便成为农民可望而不可即的“城市贵族”。秦晖指出:在当代中国,农民与非农民的界限既不是在种田人与不种田人之间,也不是在大型聚落 ( “城市” ) 和小型聚落 ( “乡村” ) 之间,而是在两个世袭或准世袭的身份等级之间;农民就是那些非经特别批准便只能世代属于“农业户口”者,而非农民就是世代拥有“非农业户口”者。“外部权势的支配”使农民作为一种凝固性的身份性群体被整合进社会。身份的划分是非竞争性的,不依赖于个人的努力或机会,而是一种“传统的安排”。因此,身份制的社会必然是个人权利极不发达的社会 [6] 。
身份制与城乡隔离二元社会的形成,导致城市化的严重滞后。在 60 和 70 年代,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突飞猛进,中国的城市化却在原地踏步。 60 年代初和“文革”期间,城市化人口还曾两度大幅下降。
由此而产生了制度性的城乡两地“夫妻分居”社会问题,影响到几千万人的家庭幸福与生活质量。如果用工业净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来表示工业化率,问题就显得更加严重了。据国际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一般城市化率 ( 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重 ) 均高于工业化率;低收入国家高 2 个百分点,中下等收入国家高 21 个百分点,高收入国家如美国 1970 年高出 50 个百分点,而中国 1978 年的城市化水平竟低于工业化水平 31 ? 5 个百分点。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研究小组将城市劳动生产率与乡村劳动生产率之比定义为“城乡二元结构比率”,他们发现,按净产值计算该比率从 1952 年的 1 ? 60 提高到 1978 年的 6 ? 38[7] 。由此而导致的城乡人均收入之巨大差距是史无前例、举世无双的,欧美国家没有出现过,苏东国家没有出现过,日韩台湾也没有出现过。而且,通过对农民的“超经济剥削”而集中到城市中来的财富,并没有使“城市贵族”真正过上富裕的生活。国有资产的资金产出率日益下降,重复建设、无效投资比比皆是,仅一个三线建设,就将上千亿元的资金白白投入了无底洞。城乡隔离二元结构通过阻断劳动力市场的自由流动,几十年来在经济效益上至少损失了十几万亿元现价人民币,这还不算它对政治民主、社会公正和人伦道德所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人为遏制城市化危害性的认识日益加深,政府开始逐步放松对人口迁徙的严格控制。首先终止了荒谬的逆向运作,结束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解决了落实政策人员、返城知青和精简下放干部、职工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农转非”的控制指标,由不超过当地非农业人口 1 ? 5 ‰,调整为 2 ‰。从 1984 年到 1988 年的五年中,“农转非”人口累计达 4679 万人。 1984 年 1 月 1 日,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越来越多的人离开耕地经营,转入小工业和小集镇服务业,“是一个必然的历史性进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若干集镇进行试点,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 10 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申请到集镇 ( 指县以下集镇,不含城关镇 ) 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城镇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机关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发给《自理口粮口簿》,统计为“非农业人口”;粮油部门要做好加价粮油的供应工作,可发给《加价粮油供应证》。
至 1986 年底,在不到三年时间里,全国办理自理粮食户口多达 163 万余户,计 454 万余人。此外,各地还陆续自行办理了集资性“农转非”。 1992 年 8 月,公安部代拟了《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征求各方面意见;从 10 月开始,广东、浙江、山东、山西、河北等十多个省先后以省政府名义下通知,并着手试行;对办理了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按城镇常住人口进行管理,统计为“非农业人口”,因其证件的印鉴用蓝色,故也称为“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纳入蓝印户口的管理范围 [8] 。
1998 年 7 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提出: (1) 今后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问题。 (2) 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填补空白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 男性超过 60 周岁、女性超过 55 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该城市落户。 (4) 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结合本地发展情况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并强调对于在城市落户的人员,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9] 。这是 1978 年以来户籍制度改革迈出的最大的一步。
尽管采取了上述一系列的宽松措施,在允许公民在国境内自由迁徙方面,中国要与世界通行准则接轨,仍然相距遥远。而且,不时地还会出现一些回潮。 1989 年 10 月,国务院在当时的政治经济大背景下,发出了《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要求把“农转非”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计划指标与政策规定相结合的控制办法。
迄今为止,中国城乡居民之间的身份壁垒尚未打破,二元社会也还没有转变为一体化社会,而是暂时处于“三元社会”的过渡状态。这三元分别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市民,无户口或持有农业户口而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准市民,以及农村居民。据 1990 年全国人口普查数字,全国人户分离 ( 在本地居住 1 年以上、常住户口在外地,或在本地居住不满 1 年、离开户口登记地 1 年以上 ) 的有 4476 万人,各类常住户口待定人员 ( 即已有新常住地而无任何户口登记的“黑人黑户” )2715 万人。据公安部《一九九七年全国暂住人口统计资料汇编》,同年 6 月 30 日 24 时,全国登记暂住户口 3727 ? 5 万人,其中在农村务农者仅 153 万人。有几千万城镇中的流动人口没有进行任何一类的户口登记,例如建筑包工队中的小工等 [10] 。所谓准市民阶层,就是由以上几类人构成的。他们在城镇的各种经营活动中作为纳税人向国家交纳了税费,却不能享有市民阶层的各种权益和待遇,当然更谈不上享有城镇中选举和被选举的自治权利。
然而,曙光毕竟已经出现。 1993 年,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在草拟户籍改革总体方案时确认,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取消多种性质的户口类型,废止“农转非”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居民户口,建立以《户籍法》为基础的科学完备的户籍管理体系; 9 月 30 日,国务院研究户籍制度改革问题的会议认为改革势在必行,并肯定了上述的改革方向 [11] ; 1998 年底,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12] 城乡二元社会必将成为历史,由本来意义上的市制最先向人们展现的开放社会终会在中国大地上扎下根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