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准 :
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建议的新标准 (仅列出修改部分) :
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六类十二档。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区、市、县政府驻地所辖街道或镇,及中心城区紧密连接到的建成区所在街道或镇所辖区域。
修改原因 :
城市规模划分可以再细分
原标准把建成区不相紧密连接(高度连绵)的街道、镇,一并算入本市的城区人口,不甚合理,应该分别统计
以下皆指常住人口,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5000以下 : 小城镇
25000以上, 10万以下 : 城镇
10万以上, 20万以下 : 二型小城市
20万以上, 50万以下 : 一型小城市
50万以上, 75万以下 : 二型中城市
75万以上, 100万以下 : 一型中城市
100万以上, 300万以下 : 二型大城市
300万以上, 500万以下 : 一型大城市
500万以上, 750万以下 : 二型特大城市
750万以上, 1000万以下 : 一型特大城市
1000万以上, 2000万以下 : 二型超大城市
2000万以上 : 一型超大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