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站名亦称火车站名。综观我国全部5731个铁路站名,在铁道部门的直接管理下,绝大多数火车站名称是好的,符合地名管理规定的标准化要求。但是不可否认,少数火车站的名称使用了非标准的地名。下面,我们就这个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我国铁路站名目前存在的几类问题
尽管我国火车站名称使用非标准地名的只是少数,从火车站名的字面上认读,仅仅在个别字上存在差异,但却造成了火车站名与当地标准地名的不相吻合,或者名不副实。表面上看这只是一件小事,其实在不经意中违反了国家关于地名的管理规定,也无形中伤害了旅客的利益,甚至有可能带来不必要的行政诉讼。所以说,地名工作(包括铁路站名的管理)无小事。目前,我国火车站名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行政区域名称已改而当地火车站仍沿用旧名称
由于行政区划的变动,主要是县改市和行政区域更名,使得原来的政区名称变成旧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发生当地人民政府的匾牌早已焕然一新,而该地的火车站名称却依然如故,造成火车站名与当地地名的不统一。例如:
1954年山西省撤销解县,降为运城市解州镇,目前火车站仍用解县名称。
1992年山东省邹县改为邹城市,目前火车站仍用邹县名称。
1992年江苏省邳县改为邳州市,目前火车站仍用邳县名称。
1992年辽宁省盖县改为盖州市,目前火车站仍用盖县名称。
1993年辽宁省锦县改为凌海市,目前火车站仍用锦县名称。
1993年河北省完县更名为顺平县,目前火车站仍用完县名称。
1993年河北省三河县改为三河市,目前火车站仍用三河县名称。
1994年河南省林县改为林州市,目前火车站仍用林县名称。
1994年吉林省浑江市更名为白山市,目前火车站仍用浑江名称。
1997年北京市通县改为通州区,目前火车站仍用通县名称。
1998年湖北省蒲圻市更名为赤壁市,目前火车站仍用蒲圻名称。
需要说明的是,在行政区划的调整过程中,曾经发生过至今仍有争议的先例,其科学性值得商榷。与此相对应的是,当地的铁路站名是否亦步亦趋地跟着更名,这个问题需要研究。
2.用行政区域的全名命名火车站
众所周知,地名的基本特点是,专名指位、通名指类。也就是说,铁路车站名称可以由两部分构成:指示地理坐标的当地专名和表示铁路地名类别的“站”字。这是铁路车站名称的本质特点。但是,如果将火车站名的专名随意扩大,把当地行政区域的通名亦包含在铁路站名的专名之内,则会带来两种弊端:一是混淆了铁路站名的专业特点;二是导致指位的专名失去部分作用。例如,北京站、天津站、济南站等,都不使用通名“市”。目前,通过检索《全国铁路旅客列车时刻表》和《铁路车站站名代码表》,可以查出有27 个铁路站名将行政区域的通名连用在火车站名上。当然,这些将行政区域通名一起作为铁路站名专名的现象,并非无缘无故,但仍有值得提出疑问的余地。现一一分析说明如下:
陕西省白河县站,是为区别吉林省安图县白河(镇)站。
甘肃省白银市站,是为区别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的白银哈尔(村)站。
河北省大厂县站,原名夏垫(镇)站,是为区别山西省襄垣县下店(镇)站。
青海省大通县站,是为区别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站。
山西省大同县站,是为区别大同(市)站。
江苏省东海县站,是为区别黑龙江省鸡东县东海(镇)站。
河北省兴隆县站,是为区别黑龙江省巴彦县兴隆(镇)站。
山东省东明县站,是为区别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东明(镇)站。
安徽省绩溪县站,是为区别黑龙江省鸡西(市)站的混音。
安徽省界首市站,是为区别山东省泰安市界首(村)站。
江西省乐平县站,是为区别贵州省麻江县乐坪(村)站。
山西省柳林县站,是为区别陕西省耀县柳林(镇)站。
河北省隆尧县站,是为区别浙江省龙游(县)站的混音。
河南省虞城县站,是为区别山东省禹城(市)站的混音。
河南省宁陵县站,原名柳河(镇)站,是为区别吉林省柳河(县)站。
山东省青州市站,是为区别福建省沙县青州(镇)站。
河北省三河县站,是为区别湖南省汉寿县三和(乡)站、甘肃省靖远县三合(乡)站的混音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县站,是为区别重庆市綦江县三江(镇)站。
河北省沙河市站,是为区别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站,是为区别四川省乐山市沙湾(镇)站。
河北省玉田县站,是为区别甘肃省陇西县云田(乡)站。
湖南省石门县站,是为区别河北省卢龙县石门(镇)站。
陕西省石泉县站,是为区别湖南省冷水江市石泉(村)站。
安徽省太和县站,是为区别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站。
河南省夏邑县站,火车站位于夏邑县车站镇,(火)车站与车站(镇)名称相同,故用夏邑县站。
河南省新安县站,是为区别湖南省临澧县新安(镇)站。
广东省新兴县站,是为区别吉林省汪清县新兴(乡)站。
另外,我国现在尚有不少单字专名的行政区域,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政区有铁路通过,并建有不同等级的火车站,这些铁路站名的命名,一般按照现代汉语的语言习惯,专名采取双字双音,即将行政区域的单字专名和通名一并用于铁路站名的专名上,然后加上通名“站“字,这种灵活的变通做法是合理的、可行的,应该另当别论。
3.以名山之名命名火车站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迅速,到名山大川的旅游者增多,一些地方为招徕游客,假借名山之名,将距离名山“较近”的车站改名,并以名山之名命名为某某山站。表面上看来,这样做有利于发展旅游经济,但实际上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为,这些以名山命名的铁路站名,当游客在此下车之后才会知道,此站距目的地相距甚远,于是大呼“上当“。事实上,鉴于名山的地势条件限制,铁路不可能修建到名山的腹地,因而绝大部分以名山命名的铁路站名,都是指位不清的,均为牵强附会之举。例如:
山东泰安(市)站,改名泰山站,火车站距泰山约2公里。
浙江德清(县)站,改名莫干山站,火车站距莫干山约20公里。
江西九江县站,改名庐山站,火车站距庐山约20公里。
江西泰和(县)站,改名井冈山站,火车站距井冈山约120公里。
安徽潜山(县)站,改名天柱山站,火车站距天柱山约30公里。
山西砂河(镇)站,改名五台山站,火车站距五台山约20公里。
陕西华阴(市)站,改名华山站,火车站距华山约3公里。
湖北老营(镇)站,改名武当山站,火车站距武当山约20公里。
从上面举例可以看出,名山大多距离其同名火车站较远,有的竟然远在120公里之外,只有泰山站位于泰山“脚下”、华山站紧临华山山麓。尽管泰安站改为泰山站,使人们一目了然,极大地方便了旅游者,但名城泰安的名字却从铁路站名上永远地消失了,泰安的指位性自然也就无从谈起。
二、我国铁路站名出现问题的几个原因
之所以产生上述错误的铁路站名,原因有二:一是铁路站名的管理体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这是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留下的“后遗症”;二是在铁路地名的管理及相关事务中,有工作不力的具体表现。主要症结是:
1.现行的地名法规先天不足
尽管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以国发11号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6年6月18日民政部以民行函(1996)17号颁发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但从现实的科学眼光看,《条例》和《细则》与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体制的变革等明显地存在着不吻合的地方。这一点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条例》第二条称:“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从中可以窥测出,对于铁路站名等,《条例》并未斩钉截铁、明白无误地指出,它们是实实在在的地名,相反却在表述上使用了模棱两可的提法。而且,《细则》继续沿用了《条例》的表述方式,在第四条仍然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导致铁路等专业地名的地位依然含混不清。
由于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等名称,未能准确、科学地界定它们在地名中的合法地位,因而在规定它们的管理时,很自然地产生了偏差。《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于是,我们进入了一个误区,尽管《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民政部是全国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但也只能“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也就是说,职能部门不直接管理专业地名,而使用单位却自主管理本专业的地名,显然专业主管部门既是使用者又是管理者的做法有悖常理。
《条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这里暂且不说使用了“一般”这个含糊的词汇,就是“应与当地地名统一”的说法亦不明确。因为“当地”是一个虚拟的概念,其范围大小、等级高低、地名类别等没有一定之规。这样一来,致使火车站等专业地名无法与当地地名相统一。原因有二:一是此处的地名不知是指大地名,还是指小地名;二是此处的地名是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还是行政区域名称。两项关键性内容,《条例》均只字未提。
《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各专业部门使用的专业地名,“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这里的规定带来了这样的后果,即使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在实际管理时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也不便具体运作,因为协商的主体不够明了:一是到底是征求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还是与有关地名管理部门协调,两个法规文件都未将其具体化;二是既然“国家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那么就应该明确说明,什么样的专业地名与什么级别的人民政府进行协商。如其不然,则此项规定近乎于无。
2.未制定关于火车站站名的命名规则
对于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包括铁路站名),《条例》和《细则》均只规定要与当地地名相统一。显然此举过于空泛,是远远不够的。
从上述中明白一点,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的管理,已完完全全划归各专业部门的职能范围。基于此,包括铁路部门在内的各专业主管部门,就应该根据本专业的管理实际和运营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本行业的地名管理规则,以适应本部门的管理需要,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服务。但遗憾的是,铁路、公路、水路、海运、航空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均未制定本行业专门的地名管理办法,导致各专业部门所管的地名呈放任自流、随意取舍的状态。
3.铁路主管部门与行政区划和地名职能部门缺乏横向联系和沟通
应当承认,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与铁路站名的管理,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的因果关系密不可分。如果硬性地将它们拆开看待的话,大概说来,行政区划管理是铁路站名管理的基础,铁路站名的管理是行政区划后续工作的组成部分。原因很简单:所有的铁路站名都要脚踏实地地座落在行政区域上。可是长期以来,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并没有延伸出去,除了在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文件上将铁道部列为抄送单位外,对于下一步兄弟单位的具体任务则更不在考虑之列。其实,假若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确实涉及到铁路的站名,是否可以与之协商,或者向对方提出铁路站名变更的建议书,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虽然法规上强调了地名职能部门“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但长期以来的实际情况是,地名主管部门未与铁路运营管理部门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换言之,即使铁路部门打算认真、负责地管理好铁路站名,由于地名职能部门的参与意识不强,未能有效地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实施这项本应是份内的工作,同时囿于地名使用单位对地名管理水平的限制,最终必然导致一个结果,铁路部门想管好自己使用的铁路站名,但却绝对力不从心,只好应付了事。
4.作为铁路车站站名基础的行政区域的设置及其名称存在一定的缺陷
我国行政区域的名称,大都是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渐形成的,体现并揭示了当地的自然和人文地理的风貌。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根据行政管理、军事要求、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等的需要,我国又先后析置、设立了许多不同等级、不同类型的专名相同甚至专名、通名全部相同的行政区域。新中国成立以后,先后出台了《条例》和《细则》,明确规定,“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不应重名”。为此,在实际工作中,在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时,有意识地更改了一些行政区域的名称,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然而不可否认,迄今为止我国仍有一些专名相同的行政区域单位。更何况,乡镇一级的行政区域名称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重名。因为行政区域专名重名,导致铁路站名的基础不牢,若与当地地名相统一,又避免铁路站名的重名,则不可避免地陷入进退维谷的困难之地。例如,大同市和大同县均有铁路经过,并建有相应规模的火车站,其站名的命名不知不觉中进入左右两难的尴尬境地。
另外,在行政区划管理的实际工作中,有可能发生行政区划调整不当,造成铁路站名不便统一的局面,这可另当别论。例如,安徽省原来的黄山火车站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因其名不副实,不得不考虑车站的确切位置为徽州区岩寺镇的实际情况,将黄山站改名为现名岩寺站。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情况,我们以为缘由有三:一是地级黄山市、县级黄山区两名称的命名违反了《细则》第八条第(六)款“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专名”的规定;二是此处的黄山概念不清,是多种地域表述的混合体,未能确切指代黄山市、黄山区、黄山、黄山风景名胜管理委员会、黄山市人民政府驻地屯溪区的任何一个地点;三是指位不明,该火车站距黄山市人民政府约20公里,距著名的黄山还有近80公里。
三、我国铁路站名加强管理的几点建议
要实现我国铁路站名的标准化,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更是一项科学的系统工程,还是摆在地名职能部门和铁路主管部门的重要课题。所以我们认为,要针对铁路站名专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现状,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在理顺铁路站名的管理体制的同时修订并完善现行的地名法规
长期以来,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铁路站名与其它交通地名一样,一直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铁路站名长期置于铁道部的管理之下。从科学的角度看,无论何种地名,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都不应该将其人为地割裂开来,实施低效的、分头的、自主的管理,否则地名职能部门的存在就成为没有必要的徒劳之举。既然“国家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未提倡按地名的类别“分兵把口”,那么就应当将所有地名的管理,一并纳入到地名职能部门的业务范畴之中,实施规范的、科学的制度化管理。这既是行政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地名管理的必由之路。当然,这个良好的愿望和科学的决策,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需要一个长期的酝酿、准备、协调、合作的过程,是各有关方面共同的努力方向和前进目标。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涉及铁路站名的地名法规主要有《条例》和《细则》。从时间上看,《条例》是1986年发布的,《细则》是1996发布的,时间不长也不短,但却正处于行政管理体制变革之际;从内容上看,《条例》和《细则》均有不尽人如意的地方,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从法规等级上看,《条例》为国务院的规定,《细则》为部门规定,均非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所以说,为进一步加强地名的法制建设,搞好地名的行政管理,使地名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应组织地名专家和地名工作者,对我国的地名管理现状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细致的调研,在认真研究、深入分析、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起草新的《地名法》,并力争及早出台
理顺铁路等专业地名的管理体制和建立健全地名法规,二者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前者既可以是后者的基础,后者也可以是前者的前提,都需要互相补充、相互促进。另外,如果直接制定新的《地名法》会遇到很多困难的话,可考虑进行必要的换位思维,关注不同类别的地名,着手起草一些专门的地名规定或管理办法,作为对《条例》和《细则》的补充,以期达到逐步完善地名法制建设之目的。
2.针对铁路站名的特色制定火车站名的管理办法
铁路站名与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有着本质的区别,不是单一的自然形态,而是由多种因子共同构成的,因此必须明确铁路站名的性质、作用及其与之相关的各种关系。所以在现行铁路站名的管理体制下,在制定铁路站名的管理办法时,要掌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指位明确。任何地名的根本作用都是指位,这是地名存在出发点和终极目的。《条例》规定的专业地名应与当地地名相统一,其主导思想亦是如此。作为铁路线上的火车站名,起指位作用的主要是其专名。可以大胆地断言,若铁路站名的专名无有疑义,则其它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二是小地名让位大地名。这里所说的小地名和大地名是相对的,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的大小地名之别。假如在一个行政区域里有两个以上的火车站的话,在站名的取舍上就应该特别注意,要重点照顾大地名,然后成全小地名,甚至可以采取变通的办法,如通常加上方位词这种随处可见的命名火车站名的方式。而且不容忽视的是,同一区域的多个火车站名要注意相互协调,做到主次分明、指位准确,实施统筹兼顾、统一运作。
三是全国铁路线上的站名不得重名。尽管铁路站依据自身的特点分为不同的等级,但与行政区域的行政级别相比有着天壤之别,其站名在铁路上是一个大的有机整体,因管理和运营的需要,每一个站名都是独立的一分子,不允许与其它站名相重名,否则就会出现不堪设想的运输混乱。
四是在一条铁路线上的火车站名避免重音。《条例》规定,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避免重音。考虑到铁路运输业的特点,建议将此条款移植到铁路站名的管理中来,在不影响铁路运输与服务的基础上,适当地缩小火车站名的重音范围,将其规定为“在一条铁路线上的火车站名避免重音”。
不仅如此,由于与火车站相关的其它因素是动态的,所以在按照上述原则管理铁路站名的同时,还应认真考虑火车站所在地域的当地行政区域的行政级别、火车站的建设等级、该地的乘客流量、该火车站的服务半径、此处的未来发展趋势等项内容,以便作为个体的火车站名能够融入到相关的工作中去,尽最大效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完善其行政管理机制。
3.对现有的全部铁路站名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
为全面了解、掌握我国的全部铁路站名的基本情况,进一步搞好铁路站名的管理工作,铁路管理部门和地名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对所有铁路站名进行一次比较撤地的清查,特别是对那些有疑问的站名,更应仔细地过过筛子,找出它们的问题所在,然后根据上面所说的管理铁路站名的基本原则,在反复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予以更名或重新命名。
此外,随着中央、地方甚至私人加大交通运输建设的力度,会逐渐出现新的火车站,其站名的管理方式,也应按上述原则、方法和程序进行办理。
[ 此帖被长白游侠在2009-02-07 20:14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