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Franc.She在2006-6-27 20:26:34的发言:。你的錯誤太多了:
1、董事會是所有股東的代議制表决機構,只有表决權,相當于議會而不是內閣,也沒有執行權力。執行權力在總經理而不是董事長手中。
三權分立的制度之下,議會是全國公民的代議制表决機構,幷沒有行政權,不是最高執行行政機構。掌握最高行政權的最高執行行政機構應該是以政府首腦(內閣制國家爲總理、首相,總統制國家則爲總統本人)爲首的內閣。
不要把議會和內閣的權限弄混了。
2、股份制公司董事會中的董事的人數只要不少于兩名就可以了。表决的時候,以各名董事擁有的股权大小比重來决定各自的投票權,不是每個人都有相同大小的表决權,而可以說是一個股权一票。
與之相對應的則是,在有議會制度的國家,每個公民都擁有平等的投票權,一人一票。
3、股份制公司中相當于內閣部長的應該是部門經理,而不是董事。
4、遇到日常事務决策的時候:在股份制公司,一般是在董事會進行一個表决,然後由總經理及其領導的各個部門經理組成的班子具體執行;在擁有議會制度的國家,則是議會進行表决,交由內閣進行具體執行。
5、在股份制公司,董事長無權决定董事的去留,因爲董事就是公司的所有人(主人)之一。天下豈有反客爲主、主人被逐出家門的道理?有權决定下屬去留的是總經理,部門經理的任命權在總經理手中。
6、總的來說,股東對應於選民,股權對應於投票權,股東大會對應於議會大選,董事對應於議員,董事會對應於議會,董事長對應于議長,總經理對應于政府首腦,部門經理相當於各部部長,監事會相當於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