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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制]建议设置新的政区实体 比如【郡或道】(省域副中心独立为小型省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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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0 发表于: 2015-05-01
回 chen753asd 的帖子
chen753asd:家家门口都是南服? (2015-05-01 06:58) 
哦,南服比台北更远。
计算路途时间的时候,不要光看花在干线上的时间,去车站、候车、换乘的时间都得算进去。
另:不知台湾的高铁票价几何?有无政府补贴?高低?上座率如何?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101 发表于: 2015-05-01
这倒是个好题目,省一级该不该自治?我的答案:以今日大陆的民主素养,不该。但那天到了美国1980年代(越战后)的程度,就应该。


只看该作者 102 发表于: 2015-05-01
回 chen753asd 的帖子
chen753asd:这倒是个好题目,省一级该不该自治?我的答案:以今日大陆的民主素养,不该。但那天到了美国1980年代(越战后)的程度,就应该。 (2015-05-01 07:12) 
呵呵,省自治?自治什么?军事?外交?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103 发表于: 2015-05-01
把联合服务中心废了,其服务的功能由行政院委托县市政府代收件即可。
只看该作者 104 发表于: 2015-05-01
回 chen753asd 的帖子
chen753asd:把联合服务中心废了,其服务的功能由行政院委托县市政府代收件即可。 (2015-05-01 07:17) 
那不就是取消地方自治么。
联合服务中心本来就是为了方便民众和地方当局与国府就日常事务进行联络的。
你前面提的预算不在此列。那个是一年才折腾一次的活。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105 发表于: 2015-05-01
回 Franc.She 的帖子
Franc.She:呵呵,省自治?自治什么?军事?外交? (2015-05-01 07:13) 

赶快去服台湾1997版“地方制度法”当药。
只看该作者 106 发表于: 2015-05-01
从高雄坐高铁去台北,往返一趟怎么也得NTD 3500。你岛本地人全职工作的人均月收入也就是五六万吧。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107 发表于: 2015-05-01
回 chen753asd 的帖子
chen753asd:赶快去服台湾1997版“地方制度法”当药。 (2015-05-01 07:21) 
只停留在纸面上的制度就不要拿出来了现了。
实际上从李登辉上台修宪开始,直到最近的行政院机构改革,都是围绕一个中心,即把适合整个中国的体制,修改为适合国府现行控制区域的体制。
另外,即便是旧版的地方制度法,也没有规定省是地方自治体。第二章《省政府与省咨议会》和第三章《地方自治》是并列的。第三章《地方自治》专门规定的是直辖市、县市和市镇乡的权责,也根本不提省政府。同时里面规定的省政府的职责,也只是监督自治、执行行政事务、执行行政院交办事项。与该法对直辖市、县市和市镇乡的权责规定相比,实在是太简略了。
[ 此帖被Franc.She在2015-05-01 07:34重新编辑 ]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108 发表于: 2015-05-01
地方制度法第8条法条沿革
第八條
0880113制定
條文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    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二、    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三、    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至103年8月。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109 发表于: 2015-05-01
不要跟我提立法院制定的法律。我手里有从国民政府时期到台湾现在全套的法律文本。我查询本地word文档应该比你上立法院国会图书馆或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查询更方便。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110 发表于: 2015-05-01
回 Franc.She 的帖子
Franc.She:只停留在纸面上的制度就不要拿出来了现了。
实际上从李登辉上台修宪开始,直到最近的行政院机构改革,都是围绕一个中心,即把适合整个中国的体制,修改为适合国府现行控制区域的体制。
另外,即便是旧版的地方制度法,也没有规定省是地方自治体。第二章《省政府与省咨议会》和第三 .. (2015-05-01 07:23) 

简略才有宋楚瑜挥洒的空间。懂吗!
只看该作者 111 发表于: 2015-05-01
回 chen753asd 的帖子
chen753asd:简略才有宋楚瑜挥洒的空间。懂吗! (2015-05-01 07:37) 
你的意思是法律顶个球?请问台湾民主化了么?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112 发表于: 2015-05-01
回 Franc.She 的帖子
Franc.She:那不就是取消地方自治么。
联合服务中心本来就是为了方便民众和地方当局与国府就日常事务进行联络的。
你前面提的预算不在此列。那个是一年才折腾一次的活。 (2015-05-01 07:19) 

神逻辑。。。。。。。。。。
只看该作者 113 发表于: 2015-05-01
回 chen753asd 的帖子
chen753asd:神逻辑。。。。。。。。。。 (2015-05-01 07:40) 
说去台北比去南服更方便的,才是神逻辑。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114 发表于: 2015-05-01
回 Franc.She 的帖子
Franc.She:你的意思是法律顶个球?请问台湾民主化了么? (2015-05-01 07:39) 

我又没叫老宋去违法。
只看该作者 115 发表于: 2015-05-01
回 Franc.She 的帖子
Franc.She:不要跟我提立法院制定的法律。我手里有从国民政府时期到台湾现在全套的法律文本。我查询本地word文档应该比你上立法院国会图书馆或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查询更方便。 (2015-05-01 07:36) 

有不表示你读通了。
只看该作者 116 发表于: 2015-05-01
回 chen753asd 的帖子
chen753asd:我又没叫老宋去违法。 (2015-05-01 07:45) 
对官府来说,法无规定即禁止。
另外注意法律的用词。省级的代表机构只是咨议会,不是议会。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117 发表于: 2015-05-01
回 Franc.She 的帖子
Franc.She:只停留在纸面上的制度就不要拿出来了现了。
实际上从李登辉上台修宪开始,直到最近的行政院机构改革,都是围绕一个中心,即把适合整个中国的体制,修改为适合国府现行控制区域的体制。
另外,即便是旧版的地方制度法,也没有规定省是地方自治体。第二章《省政府与省咨议会》和第三 .. (2015-05-01 07:23) 

姚明的西装拿来给一般人穿,当然不合身。
只看该作者 118 发表于: 2015-05-01
回 Franc.She 的帖子
Franc.She:对官府来说,法无规定即禁止。
另外注意法律的用词。省级的代表机构只是咨议会,不是议会。 (2015-05-01 07:49) 

我在提1997版,你在提2015版,鸡同鸭讲。
只看该作者 119 发表于: 2015-05-01
回 chen753asd 的帖子
chen753asd:我在提1997版,你在提2015版,鸡同鸭讲。 (2015-05-01 08:05) 
第八条自民国88年制定《地方制度法》开始,至少到103年8月底,就没改过。
我说过了,我手里有立法院制定并公布的全套法律资料。你以为只有现行条文么?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120 发表于: 2015-05-01
这个你有没有?要翻墙
http://zh.wikisource.org/wiki/%E7%9C%81%E7%B8%A3%E8%87%AA%E6%B2%BB%E6%B3%95
省縣自治法 立法於民國83年(1994)7月29日公布
只看该作者 121 发表于: 2015-05-01
回 chen753asd 的帖子
chen753asd:这个你有没有?要翻墙http://zh.wikisource.org/wiki/%E7%9C%81%E7%B8%A3%E8%87%AA%E6%B2%BB%E6%B3%95
省縣自治法 立法於民國83年(1994)7月29日公布
 (2015-05-01 08:17) 
那不是地方制度法好吧?
我手里不仅有,还把PDF共享在论坛上,就是台湾版的置顶帖。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122 发表于: 2015-05-01
第十二条 下列各款为省自治事项:  
一、省公职人员选举罢免之实施事项。  
二、省地政事项。  
三、省教育文化事业。  
四、省卫生环保事业。  
五、省农、林、渔、牧、矿事业。  
六、省利水事业。  
七、省交通事业。  
八、省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九、省公用及公营事业。  
十、省观光事业。  
十一、省工商管理。  
十二、省建筑管理。  
十三、省财政、省税捐及省债。  
十四、省银行。  
十五、省警政之实施事项。  
十六、省户籍登记及管理事项。  
十七、省国民住宅兴建及管理事项。  
十八、省合作事业。  
十九、省公益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及灾害防救事项。  
二十、省人民团体之辅导事项。  
二十一、省国民就业服务事项。  
二十二、省劳工行政事项。  
二十三、省社会福利事项。  
二十四、省文化资产之保存事项。  
二十五、省礼仪民俗及文献事项。  
二十六、省新闻事业。  
二十七、与其它省、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合办之事业。  
二十八、其它依法律赋予之事项。
只看该作者 123 发表于: 2015-05-01
所以你可以说:2级自治最好。但不要说世界上没有3级自治。
只看该作者 124 发表于: 2015-05-01
现在台湾是:
2级自治:县-乡(镇市)
1级自治:省辖市
2级自治:直辖市-原住民区
1级自治:直辖市(无原住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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