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稳妥、渐进”原则的区划改革方案,统统作废!
我国行政区划改革建议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设区的市、市。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县级行政区域的基层区域为乡、民族乡、镇、街区。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九点建议
1、省级行政区划名称不改为宜。自治区改“自治省”、直辖市改“都”,不好。
2、通过新增直辖市和少量新设省,尽量采取稳妥措施,达到“缩省”的目标。
3、要大力推行“并县”和“省县直辖”;地级市管县的体制要改。
4、保留“较大的市”,够条件的升格为直辖市,其他仍为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
5、创新市制,设区的市有“较大的市”和“只设区的市”;市专指“县级市”。
6、“只设区的市”一般称为地级市,不管县,与“县级市”的职能没有差别。
7、乡镇自治,县级行政区域的“基层区域”为乡、民族乡、镇、街区。
8、县级人民政府在“基层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行政署、公所、办事处)。
9、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区划尽量不作大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