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报道可以看出中国大陆国家治理体系的严重问题。
就是小小马拉大大车。
这些文件属于立法工作。现在中央同时承担了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职能。
但是中央常委只有7人,政治局委员只有25人。
要承担13亿多人口的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职能,是不可能的。
结果就导致一个很严重的后果,就是事实上的立法机构变成各个行政部门。
中央只能提出一些十分宏观和抽象的原则,具体的实施,需要依靠各个行政部门制定具体条例。
各个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条例,才是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文件。
这就导致立法方面,严重问题:
第一,立法主体事实上太多。
导致立法权的分裂,混乱。造成事实上的无政府状态。
第二,立法的价值取向,必定倾向于违背公共利益、违背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这些行政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必定:
——首先考虑本部门的利益。
——本部门的利益中,优先考虑机关利益。
——机关利益中,优先考滤总部机关利益。
——总部机关利益中,优先考虑总部机关主要领导利益。
时间一长,形成各种利益集团,尾大不掉。
改开以来,房改,医改,教改,粮改,养老金改革,公车改革,国企改革,金融改革,军改,等等改革,最后都会走向越改利益格局越失衡、越两极分化,就是这个道理。
第三,不同部门的立法之间,缺乏统一协调,往往互相矛盾。
导致政出多门,九龙治水。
因为各个行政部门,对自己有好处的,都会尽可能揽权,导致权力重叠。
而对自己没有好处的,则会尽量向外推,导致“有关部门”成为最神秘的部门,有关部门负责其实就是没有部门负责。
第四,立法质量低下。
1,由于行政部门立法,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必然造成立法质量低下。
法律在实施中出现各种问题,只能依靠长官意志强横解决。
2,行政部门本位主义,难以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情况,导致立法片面性。
3,行政部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导致制定的法律文件往往流于空洞,可操作性差,脱离实际,法律漏洞,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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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现在常常采用多个部委联合发文的方式,结果使得问题更加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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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陆的立法权构成:
1,中共中央出台原则性意见。
这种意见法律意义很低,属于路线方针政策范畴。这种原则性意见,含义往往十分模糊,粗疏,因此特别强调要领会精神。要反复宣讲、反复学习。
2,人大立法。这种法往往都是空洞的条文,基本没有可操作性,只是一个形式。
3,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
这个条例相对具体一些,有一定可操作性。
但是国务院并不具备行政部门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所以这种条例往往也是原则性的,方向性的。
4,行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这个实施细则,才是事实上真正的法律。因为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一般都在这个细则里。
5,各地方各下级部门,可以再制定实施意见、实施办法。
这种实施意见、实施办法多数其实就是一种司法解释。如果这类实施意见问题多了,就需要最高法出台一个统一的司法解释。否则就各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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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目前中国大陆的事实上的立法主体,包括各省级行政区,以及各部级部委局办,总数上百个。在其上,缺乏一个统一的,有能力制定高质量的、统筹兼顾法律的主体。
这就是国家治理问题的根源所在。
所谓:
——一放就乱,一管就死。
——政出多门,九龙治水。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政策多变,朝令夕改,所谓“一项政策能够坚持三年,就是奇迹。”
——政策走样。党的政策亚克西,但是下面的和尚把经念歪了。
——政令不畅,所谓政令不出中南海。
——敷衍塞责,踢皮球。
——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越位、缺位。
——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这些都是长期老大难问题,积重难返,也导致改革举步维艰。
等等,体制根源就在于此。整个国家和社会,缺乏一个统一的权威立法机构,来制定高质量的法律。
所谓高质量的法律,就是指:
——能够满足党和国家整体利益的。
——能够符合党和国家长远利益的。
——能够保障公平正义的。
——能够兼顾平衡各方面情况的,精细设计的。
——法律条文和内在逻辑严谨,很少漏洞和争议。
——法条含义清晰,很少模糊的。
——高可操作性的。
——适用性完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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