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国省地县乡各分为简单的上中下三等,或者繁中简三等,同级分为“正、同、从(副)”三类。不要搞类似宋朝县级的辅雄望紧上中下,前朝的1到6等县之类的多等。
分级标准以常住人口为主,财政收入、户籍人口、行政面积作为辅助标准。
以县为例,不考虑次要分级条件,常住人口30万以下为下县,县长同县级(行政级别11级),不设常务副县长,诸位副县长副县级(12级),行政机构精简。常住人口30到100万为中县,县长正县级(10级),设常务副县长同县级(11级),诸位副县长副县级(12级),行政机构正常设置。常住人口100万以上为大县,县长高配副地级(9级),设常务副县长正县级(10级),诸位副县长同县级(11级),行政机构正常设置基础上可按需增设。
同理,地级也有同地级(8级,人口300万以下)、正地级(7级,人口300到1000万)、高配副省级(6级,人口1000万以上)。省级也有同省级(5级,人口2000万以下)、正省级(4级,人口2000万到8000万)、高配副国级(3级,人口8000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