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珠海县的置县过程, 学界以往不乏探讨。综观复原置县过程的各种说法, 虽总体脉络较为清晰, 但就“珠海县是否由渔民县更名而来”这一问题, 并未形成清晰透彻的统一认识。那么, 置县过程中的“渔民县”该如何理解, 其名实关系又是如何?
(1) 官方公布的行政区划调整
先从官方公布的行政区划调整来看, 1952年底粤中行政区应有“渔民县”这一建制名称无疑。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 (1952) 写明:粤中行政区辖渔民县, 注为“由宝安、东莞、中山三县所属海岛合并设置”6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 (1954) 写明:粤中行政区辖珠海县, 注为“原渔民县改称”66。《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沿革》 (第二卷) 广东省1952、1953年行政区划中即写作“设立渔民县, 以宝安、东莞、中山3个县所属海岛为其行政区域, 由粤中行政区领导”;“渔民县更名为珠海县 (政务院1953年4月20日批准) ”67。
但以上三种材料均未言明是何时、何机构批准设立的“渔民县”。行政区划调整中, 粤中行政区建立的这个“渔民县”还要放到当时的全国大环境及广东珠江口设县地域具体考量。
(2) 当时新闻稿中的广东“渔民县”
从上文可知, 1952年11月开始, 华中、中南地区开始发动渔民进行民主改革, 渔民行政区划的设立和调整成为当时工作的重点之一。“渔民县”作为当时中共中央要求地方建立的行政区类型之一, 尤其是沿海、沿湖地带陆续按要求建立了一批渔民县, 足以说明“渔民县”在地方行政区划落实中的普遍和迅速。
正因为“渔民县”是中央要求的政区类型之一, 所以在新闻报道中, “渔民县”并非一个政区的专有名词, 而是作为一类政区的通名存在。如, 1953年4月26日, 《新华社新闻稿》转新华社广州25日电, “广东省建立雷东、珠海两个渔民县”。1953年5月8日, 《福建日报》头版报道《广东建立两个渔民县》, “最近建立了雷东和珠海两个渔民县”。1953年9月2日, 《新华社新闻稿》转新华社广州1日电, “广东沿海一带建立渔民区政权……从四月份起到最近为止, 已陆续建立珠海、雷东、南澳三个渔民县”68。
因此, “渔民县”一词, 在当时的语境下, 从中央到地方, 均指渔民行政区类型的一种, 而绝非专有名词。并没有一个以“渔民”为专名的县, 这与时代背景不符。
(3) 已有的研究成果
较早对珠海建县过程进行复原的是沈锦锋, 在其1990年发表的《珠海建县概述》一文中指出, 1952年7月, 珠江专区海岛管理处将珠江口中山、东莞、宝安县原划设海岛管理处的各岛屿移交中山县管辖。12月, 以此为基础设立中山县渔民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2年12月31日 (52) 政政齐字第一〇八号》, 批准广东省成立雷东、渔民两县。而后, 中央人民政府在《1953年4月7日 (53) 政政孙字第 (59) 号》文件中, 同意将渔民县正式定名为珠海县, 且提高一级按丙等县编制。《广东省人民政府1953年4月30日 (53) 粤民府朱字第62号, 关于本省划设雷东、珠海两县及赤溪并入台山县、梅茂并入吴川县的通报》记载了珠海县于1953年4月20日在唐家成立的过程。并言, 1953年5月1日, 首任县委书记曾文向群众宣布珠海县成立。5月25日,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确定珠海县的区、乡名称、数量及范围。共计4区44乡69。 (珠海县4区行政区域界线如图10所示)
该文所述的建县过程成为后来研究的共识, 如吴国强的《广东各市的设置和命名 (一) 》70, 黄晓东主编的《珠海简史》71, 何志毅的《珠海县治及县名的由来》72。文中所言档案笔者尚无缘得见, 但就其中几点发表愚见。
首先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2年12月31日 (52) 政政齐字第一〇八号》文件的序号错误。沈文、何文均以此为重要依据, 言“渔民县”为1952年12月31日由政务院批准设立。但就政务院1952年命令来看, 此处“108号”是错误的。《安徽省志·附录》中录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政政齐字第106号, 发布于1952年8月25日, 内容为撤销皖南、皖北两人民行政公署, 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73。若按沈文, 108号命令在12月31日, 则差之远矣。加之, 《江苏省明清以来档案精品选·省馆卷》影印有1953年1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致华东军政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成立日期的报告原件, 内书“转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2年11月25日政政齐字第149号命令敬悉”。则政务院149号命令已为11月25日了, 沈文中若有12月31日的政务院命令, 也必在149号排序以后。由此观之, 沈文引用档案有误。
其次, 中央人民政府《1953年4月7日 (53) 政政孙字第 (59) 号》文件将渔民县“正式定名”为珠海县。何为正式定名?亦即之前名称尚未敲定, 而非对既有名称的改变。
最后, 《广东省人民政府1953年4月30日 (53) 粤民府朱字第62号, 关于本省划设雷东、珠海两县及赤溪并入台山县、梅茂并入吴川县的通报》一文, 如果原已获批准定名为渔民县, 此处为何仍用“划设”而非“更名”?况且, 若1952年12月31日已批准设立“渔民县”, 为何至1953年5月1日, 才向群众宣布珠海县成立, 5月25日, 才确定珠海县的区乡名称、数量及范围?由此观之, “渔民县”的建制并没有完成, 也没有“渔民县人民政府”这样一个行政机构, 或“中共渔民县党委”这样一个党组织。
陈义的《珠海名称原由说》提到, 中山县就渔民区管理上的困难, 于1952年9月向珠江专署报告, 广东省民政厅于1952年12月13日 (52) 民政字第3623号文中提出建设渔民县的设想, 即“我厅已初步拟具全省沿海渔民建政方案, 其中最主要部分是将中山县和宝安东莞的海岛及沿海重要地区划辟新县”, “在设立渔民县未奉批准实施前, 中山县仍应积极负起接管任务”。74黄玲在其《深圳内伶仃岛的前世与今生》一文中也提到了“1952年12月政务院发出政政齐字第180号文, 同意将东莞、中山、宝安三县海岛划设为渔民县 (后正式定名为珠海县) ”75。
由此观之, 1952年12月13日广东省民政厅所言, 仅为想在此区域设置渔民县, 这个“渔民县”, 很明显是在中共中央《关于渔民工作的指示》中提到的泛指的“渔民县”, 而非特指的, 专名为“渔民”的一个县。这是广东省根据中央“指示”精神, 在沿海地带, 根据打鱼区域, 以港口为中心设立渔民县做出的渔民行政区划设置。若单独以文件观文件, 以过程看过程, 难免会陷入具体词句的误解。综观当时中央的要求、地方的实践, 可知, 此时广东省提请设立的, 应该是作为渔民行政区一种的渔民县, 即使当月获批准, 也只是允诺了建制的可行, 直到1953年4月20日, 才正式将这个位于珠江口的渔民县定名为“珠海县”。76因此, “珠海县”是今天珠海市的第一个名字, 而非由“渔民县”更名而来。
参考资料
陈冰.20世纪50年代中国渔民行政区置废初探[J].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9,34(03):99-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