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文件摘录:赋予扩权试点县(市)的经济管理权限[详细]
赋予扩权试点县(市)的经济管理权限
一、计划直接上报
1、扩权试点县(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各业务部门的专业计划)直接报省级有关部门,同时抄报所在市有关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对扩权试点县(市)的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在所在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二、财政、审计直接管理
2、从2007年1月1日起,市级不再分享扩权试点县(市)财政收入,扩权试点县(市)收入除按现行财政体制上缴中央、省部分外,其余全部缴入同级金库。
3、扩权试点县(市)财政体制直接对省。按照确保既得利益、不挤不占、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好省、市和扩权试点县(市)之间的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收支基数,涉及扩权试点县(市)的体制上解(补助)、税收分成及返还、转移支付、专项拨款补助、企事业上下划、财政结算等事项由省财政对扩权试点县(市)办理,资金由省结算到扩权试点县(市)。
4、扩权试点县(市)的预算、决算直接对省。各扩权试点县(市)经同级人代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决算以及财政收支旬、月报及调整预算报省财政厅,同时报所在市财政局。
5、库款报解及资金调度管理直接到扩权试点县(市)。扩权试点县(市)国库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对中央、省报解财政库款。省财政确定扩权试点县(市)的资金留解比例,执行中资金调度由省财政调拨到扩权试点县(市)。
6、财政收入目标的下达和考核直接到扩权试点县(市)。省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目标考核任务下达并考核到试点县(市);市本级不再承担汇总平衡的责任。
7、政府性债务监管到扩权试点县(市)。扩权试点县(市)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专项再贷款等债务,向省财政承诺偿还,到期后由省财政结算或扣款。
8、在审计计划管理方面,扩权试点县(市)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直接报省审计厅备案;对省审计厅授权项目,扩权试点县(市)直接向省审计厅申请,省审计厅研究同意后,向扩权试点县(市)审计局下发授权审计通知书。
9、对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决算的审计,纳入省审计厅的管辖范围。
10、增加扩权试点县(市)审计局为审计信息直报点。
11、省审计厅发往各市(州)审计局的文件、资料,增发扩权试点县(市)审计局。
三、税收管理权部分调整
12、遇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企业需要减免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扩权试点县(市)国税局直接报省国税局审批。地税管户由扩权试点县直接审批。年度减免税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所在地的试点县国税局审批,报市国税局备案。
13、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属所在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扩权试点县(市)地税机关直接审批,报省地税部门备案。
14、扩权试点县(市)下列涉税行政审批权限比照所在市税务部门的审批权限执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减免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的审批;购国产设备优惠政策;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扩权试点县(市)税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扩权试点县(市)税务部门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市级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15、扩权试点县(市)地税部门受理纳税人的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减免税审批事项,比照所在市的税收管理权限办理。
16、扩权试点县(市)税务部门受理纳税人(内资企业)处理财产损失时,对纳税人当年申请扣除的财产损失数(国税征管户2000万元、地税征管户2000万元)以上的,由扩权试点县(市)税务部门核实后直接核报省税务部门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由扩权试点县(市)税务部门直接审批,抄市税务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所在地的扩权试点县(市)国税局依照相关规定审核确认,报所在市国税局备案。
四、项目直接申报
17、项目备案管理,扩权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享有《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所划定的市投资主管部门的权限。
18、项目核准管理,除需市综合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扩权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享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所划定的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
19、项目审批管理,除需市综合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扩权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享有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权限;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并抄报所在市投资主管部门。
20、需申请国家和省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抄报所在市有关部门。
21、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同时抄报省和所在市投资主管部门。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限制类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所在市投资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相应原则办理。
22、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鼓励类内资项目办理《国家鼓励类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由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
23、扩权试点县(市)申报的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农业投资项目、财政农业专项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并抄报所在市有关部门。
24、市审批权限内的小(2)型水库和水闸控制运行计划(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由扩权试点县(市)自行审批,报所在市备案。
25、扩权试点县(市)对所辖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文件的审批,享有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权限并负责对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审批项目每3个月向省、市环境保护及有关部门备案一次。
26、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改及配备件证明》,由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有关部门。
27、除承担中央及省级储备粮管理、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挂牌国家粮食储备企业、省级粮食储备企业外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粮食仓储基本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由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直接报省粮食局审批,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粮库除外。
28、现代粮食物流、仓储、加工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直接报省粮食局审核。
五、用地直接报批
29、扩权试点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和局部调整,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政府批准,同时抄报所在市政府备案,不再报所在市政府审核。
30、扩权试点县(市)的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时抄报所在市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不再报所在市审核。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对省负责。
31、扩权试点县(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省政府直接下达。
32、扩权试点县(市)需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政府审批,同时抄报所在市政府备案,不再报所在市审核。
33、扩权试点县(市)须经省级审核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和投资预算申报,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
34、扩权试点县(市)须经省、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经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
35、扩权试点县(市)享有征、占用林地的初审权;由省级审核(批)的项目报省有关部门审核(批),不再报所在市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扩权试点县(市)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等指标由省级有关部门单独审批和下达。
六、资质直接认证
36、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核发所在市权限内的各类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发放的证照除外)。主要包括经营性收费、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民政、劳动用工、失业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证照。属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一律由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批、核准。
37、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总承包及专业分包资质、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房地产开发二级及其以下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等,扩权试点县(市)自行审查、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38、冠县(市)行政区划名的企业符合企业集团条件的向扩权试点县(市)工商登记机关申请企业集团登记。
39、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级有关部门申报企业债券发行等直接融资事项。
40、企业申请典当经营许可和拍卖经营许可可由扩权试点县(市)直接申报,省成品油市场规划布局审定及仓储设施、加油(气)站(点)建设定点企业经营资格审核,由扩权试点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抄报所在市备案。
41、市(州)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权限赋予扩权试点县(市)。
42、扩权试点县(市)中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经国家旅游局授权,享有对一、二星级饭店质量等级的评定权,享有对1A、2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权,评定后直接报省级有关部门公告、备案。
43、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由扩权试点县(市)自行审核后直接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并报所在市备案。
44、酒类管理、生猪屠宰、煤炭经营、成品油管理证照由扩权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45、从事普通道路货运经营和一、二、三级大件运输经营、县级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由扩权试点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46、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项目所在扩权试点县(市)直接办理。应由省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状况由扩权试点县(市)核实,直接报省核发许可证。
47、6吨以下锅炉安装告知,企业可以挂号信函形式直接向扩权试点县(市)质监部门告知;6吨以下锅炉司炉工考核发证由扩权县(市)质监部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办理。
48、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由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直接报省粮食局审批、受理上报。
49、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由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工商局按有关规定审核后直接报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审批。
50、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资格认定,由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直接报省粮食局审核。
51、国家、省粮油龙头企业认定,由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直接报省粮食局审核。
七、部分价格管理权限下放
52、地方电力公司的电力销售价格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涉及相邻县(市)电厂(站)上网试点县(市)电力公司的上网电价,同时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
53、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
54、建制镇环境卫生及垃圾清运服务价格,县域内液化气最高零售价格,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费、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
55、出租车运价,车站、旅游景点车辆停放服务费,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
八、统计直接监测发布
56、加强扩权试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监测,在发布市(州)的统计资料时,同时发布扩权试点县(市)的主要统计数据,各试点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所有统计数据都仍统计在所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