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批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山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3-03-11 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文号:浙政函〔2012〕238号字号:[ 大 中 小 ]
衢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同意常山县调整行政区划的请示》(衢政〔2012〕52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宋畈乡建制,其行政区域并入辉埠镇。调整后,辉埠镇辖1个居民区、43个行政村,镇政府驻万友大道6号。
二、同意撤销新桥乡建制,其行政区域并入芳村镇。调整后,芳村镇辖1个居民区、38个行政村,镇政府驻地不变(芳鑫北路2号)。
三、同意撤销天马镇建制,其行政区域改由常山县政府直辖。在此区域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事宜,请你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你市和常山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精简、效能”的机构设置原则,周密组织实施,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统计局,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常山县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9日印发
http://www.zj.gov.cn/art/2013/3/11/art_12460_765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