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府制的灭亡,市制的引进
清末民初,辛亥革命的到来直接动摇了清政府的统治,北京城实控的北方地区较少受到革命的冲击,保留了清代的省、府、县三级制,而南方地区的行政机构则被瓦解,由军政府掌管当地的军政与民政,并且随着民政机构的设立,南方各省大多数实行省县两级制。1913年1月8日,袁世凯公布了《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简称《划一令》)等法令,构成了北洋时期省、道、县三级制的框架,保存清代的省、县,废除清代无直辖地的府,将道从清代以监察职能为主的机构,转变为完全的行政机构,成为介于省、县间的二级政区,实行省、道、县三级制;将有直辖地的府、直隶州、直隶厅和州、厅均改置为县。虽然道一级的行政机构被确立起来了,但由于当时各省的政权多由军阀掌握,道并未真正起到行政区划的作用,始终只是省县之间的公文承转机构。同时,各省设道过少,各道辖区过大,辖县数量太多,也不具实际的区划意义,还造成县级官员晋升道尹困难极大。因此,省、道、县三级制遭到较为激烈的反对。1920年起,各省份陆续撤销道署机关,直到1930年2月,道被正式废除。
民国初年,市政公所、市政局、市政筹备处、市政公署开始在全国各地流行,目的是引进和建立类似西方、日本的市制,市县应该互不隶属的理念也随之引进,受众主要是过去的府城,尽管府制被废除,但遗留下来的府城和城厢仍超脱于附郭县,县府和县长无法进行管辖,如同狭域建制市(镇级市)。但市政公所、市政局、市政筹备处、市政公署均不是正式的行政区划机构,市政厅的正式设立才代表市政府的正式成立。北伐前夕,国民党当局仅控制粤桂滇黔四省,而粤省为主要的财政来源,每多一个市县,就能多收一份税收。1921年至1927年,国民党当局特地在旧广州府地区设置了7个省辖的建制市:广州、佛山、江门、太平(虎门)、九江、陈村、石龙,这种情况绝无仅有。北伐结束后,尽管后面的6个建制市被一一撤销,但进一步促进了市制在全国的发展,不仅仅府城可以筹办脱离于县的市政,县城、镇、埠、圩、寨、堡亦可筹办,市制的自治精神不可只属于府城,不可仅存在于被殖民占据的地区(双屿市、澳门市、海岛市、大连市、麻斜市、西营市、赤坎市、台北市)。
二、现行的市制混乱不堪,地名与历史传承割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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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的10种建制市,台湾地区的3种建制市。
绝大多少重要的地级市继承的是府名,有的地级市却以旧附郭县命名,有的府名被备份到附郭县,比如松江县(华亭、娄)、惠阳县(归善)、大名县等,有的府名完全消失,比如徽州、严州、处州、琼州、潼川、辰州、宝庆、登州、武定、归德、陈州、彰德等等。
三、并省为大区、保留府制
(1)中央——大区——府、盟——域、县、市、旗——镇、街道、苏木
(2)中央——————院辖府——域、县、市、旗——镇、街道、苏木
(3)中央———————————特别市
(4)中央——青海大区——县、市、旗
废除所有省道,并置设立大区一级的行政区,将散州、散厅、直隶厅全部改制为县,划归府、盟管辖,而直隶州根据发展情况是否改制为府。
大区:一级行政区,不享有任何自治权,管辖数个府、盟,负责对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大多数事务进行管理和财政拨款。每个大区设置一位大区主席,由中央政府提名,负责统筹该大区的公共安全事务、教育资源建设等。大区政府的驻地原则上不得设置在院辖府,青海大区较为特别。
府、盟:二级行政区,设置的最高领导分别为府统、盟统,盟仅在内蒙、外蒙地区设置。
院辖府:由行政院直接管辖的府,名义上隶属大区,最高领导仍称府统,行政建制和区划与府、盟相同,以控制经济命脉、平衡地方势力。
域:三级行政区,不享有完全的自治权,只下辖街道,为院辖府、府、盟直接管辖的地区,域可由接近域的县、市、旗改制设立,建成区占比需超过35%,受制于地理因素可酌情放宽标准。可理解为东京都的特别区,更符合城市群的发展理念。
县、市、旗:三级行政区,享有上级行政区赋予的部分自治权,也负责承担下发的事务。市为发达的城镇结合体,按面积和人口可区分为狭域市和县域市,由县析置或者直接由县改制,两者均为市。旗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
特别市:由行政院直接管辖的市,仅设置香港特别市、澳门特别市。
镇、街道、苏木:四级行政区,基层自治单位,其中街道为上级行政区直接管辖的地区,由镇析置或者直接由镇改制。苏木仅在内蒙、外蒙地区设置。
以沪淞院辖府(苏州府+松江府+太仓州)为例:
1、原上海市区被拆分为6域(黄浦域、吴淞域、浦东域、闵行域、杨浦域、长宁域),归府直管,被称为旧上海市6域。
2、沪淞院辖府——6域、苏州市、吴江市、昆山市、金山市、金山县、崇明县、青浦县等。
3、沪淞院辖府黄浦域南京街道为府治所在地。
四、大区与府的设置
共15个大区,内含19个院辖府、2个特别市。
湖广大区(湘鄂并置):武汉院辖府(武昌府+汉阳府+黄州府)、长沙府、宝庆府、辰州府、靖沅府(沅州府+靖州+晃州厅)等。
江南大区(苏皖赣并置):沪淞院辖府(苏州府+松江府+太仓州)、南京院辖府(江宁府+太平府+滁州+和州)、南昌府、庐州府、扬州府等。
京畿大区(河北山西):北京院辖府(顺天府+遵化州)、天津府、太原府等。
近畿大区(河南山东):洛阳院辖府(河南府)、胶澳院辖府(胶州)、开封府等。
南海大区(粤桂并置):广州院辖府(广州府+佛冈厅+赤溪厅)、琼州院辖府(海南岛)、惠州府、南宁府、香港特别市、澳门特别市等。
闽浙大区(浙闽台并置):杭州府(杭州府+严州府)、台北院辖府、泉州府、漳州府、宁波府(宁波府+定海厅)、福州府等。
关陇大区(陕甘并置):西京院辖府(西安府+乾州+邠州)、延安府、宁夏府等。
四川大区(四川):成都院辖府(成都府+眉州+邛州)、重庆院辖府(重庆府)、夔州府、潼川府、雅安府等。
青藏大区(西藏):拉萨院辖府、日喀则府等。
青海大区(青海):大区政府设置在“关陇大区-西宁府”。
辽东大区(东北地区并置):长春院辖府、奉天院辖府、哈尔滨府、锦州府等。
内蒙古大区(内蒙古盟旗):昭乌达盟、乌兰察布盟等。
外蒙古大区(乌里雅苏台):乌兰巴托盟等。
云贵大区(云贵并置):昆明院辖府、大理府、楚雄府等。
西域大区(新疆省):伊犁院辖府、乌鲁木齐院辖府、喀什府等。
五、首都五分,避免权利集中
为贯彻孙中山的五权分立理论,设置五个首都以补救三权分立的缺点。
行政首都:北京院辖府,中央政府、行政院、国会所在地,行使行政权、任免权、通否权(通过权与否决权)、监督权、创制权。
立法首都:西京院辖府,立法院所在地,行使立法权、审核权、宪法起草权。
司法首都:南京院辖府,司法院所在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宪法解释权。
监察首都:广州院辖府,监察院所在地,行使监察权、弹劾权。
考试首都:沪淞院辖府,考试院所在地,行使考核权、裁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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