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蘭和威爾士(England and Wales)、蘇格蘭、北愛爾蘭是聯合王國的三個不同司法管轄區,法律體制各不相同。
威爾士刑事和民事法律已在1284年和十六世紀被
英格蘭法律取代,而蘇格蘭至今還保持自己的法律。
不同於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威爾士采用英格蘭法律,和英格蘭一起是英格蘭王國的憲制繼承者,因此在國際私法中英格蘭和威爾士被視為同一實體。在聯合王國的演化過程中,威爾士被視為一個公國(或親王國,Principality),威爾士親王為其元首,而非一個被合併的國家。
作為英格蘭王國的共同憲制繼承者,英格蘭和威爾士在絕大多數的事務上都是被視為一體。蘇格蘭法律的存續在《1707年聯合法案》中獲得了保証,所以和英格蘭法律(及1801年之後的愛爾蘭法律)依舊分開。除了1967年和1993年的《威爾士語法案》、《1998年威爾士地方政府法》和2006年以後威爾士議會通過的法案不在英格蘭執行外,威爾士和英格蘭是使用同一個法律系統。
《1746年威爾士和貝維克法案》通過後,規定所有將來的法律中,「英格蘭」預設包括威爾士,直到1967年法案廢除。現今法律皆使用「英格蘭和威爾士」,以明文規定適用的法律實體。
在公司註冊的法定程序上,英格蘭和威爾士被視為單一實體,使用著同一份公司註冊記錄(載列的公司都「在英格蘭和威爾士註冊」),與蘇格蘭、北愛爾蘭分開。
聯合王國的其餘構成國(constituent country ,蘇格蘭、北愛爾蘭)及各英王屬地在國際私法上都被視為單獨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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