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固定为地级市/设区市的通名,直辖市、市、自治州为同一类区划,完全同构。同时调整英文译名:直辖市(prefecture directly under the the Central Government)、市(prefecture)、自治州(autonomous prefecture)。其他语言译名根据英文调整。
- 郡(borough)是没有与市的主城区融城、但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县。未融城的市辖区、县级市、其他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县改为郡。单区市唯一的市辖区如果规模不足不适合分区,亦改为郡。自治州比照市设区、郡、县、自治县;直筒子市在撤并调整后比照其他市设立区、郡、县、自治县;省直管市一律改郡并入附近市州;全国不再保留县级市。试点县级不设政府、权力机关(人大)按照议行合一原则行使行政权。基层法院、检察院退出县级机构序列,改为跨行政区设置,由上级法院、检察院垂直管理。
- 乡、民族乡、镇不再作为一级政权,比照街道办事处设立乡(镇)办事处作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管理原乡(镇)域。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置地区、片区、牧区、矿区、林区、风景区、开发区等办事处。原民族乡由对应办事处继续执行原有的优待政策。
最终形态: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
省、自治区分为市、自治州(市级);
直辖市、市、自治州分为区、郡、县、自治县(县级)。
县级以下为派出机关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设国家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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