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一)行政区监督制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裁废道制。1932年党政分会裁撤以后,江苏采行行政区监督制,将全省所辖各县分隶15个行政区,各区设置行政监督1人,简任,并兼领区内首县县长。15区之首县为:镇江、江宁、武进、吴县、上海、松江、嘉定、南通、江都、泰县、盐城、淮阴、东海、铜山及宿迁。行政区监督对于区内各县行文用令,俨为县上之机关。
其职权为:1承省政府及主管厅之命,指挥辖区各县;2撤销或停止辖区各县长违法或失当之命令或处分,但须呈报省政府及主管厅;3考核辖区各县县长成绩,每三月为一结,每一年为总结,呈请省政府及主管厅分别奖惩;4因治安之需要,得节制调遣辖区各县警察或保卫队,5为推行政治,得召集辖区各县县长举行行政会议。
(二) 行政督察专员制
民国22年,江苏省政府为加强其统治权,以及督察各县行政增进效率起见,裁撤了1932年建立的行政区监督制,采行行政督察专员制。1933年3月28日第570次省政府委员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