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ating
:最近想把250原则在全国真正的发扬光大一下,已经从浙江开始,席卷了浙江和江苏2个省。所以,我仔细想了一想,“250”是一个科学的数字,在边疆、海岛、高寒地区,也要定一个明确的标准,不然随意指定某个地方是否符合250不太好。
所以,总结出这样:
一般原则:
凡地级市,都应该满250。不足250的,拆。新设地级市,不得低于250。
.......
这个人口密度的问题, 在吉林省实验的时候,“独恋鹤乡”兄提出了不少的建议,我想了下原来的低密度例外原则的设定,真的是问题很大,操作中也难以把握。所以,我对此进行了重大修改。
人口密度例外原则修改为:
人口密度不足100人每平方公里的,其人口下限按照250为基准,打折处理。人口密度为几人,就打几折。
比如说,某地级市(包括自治州、地区)人口密度为200人,那么就正常的要求该地级市人口必须达到250万,
如果人口密度只有60人,那么就要求该地级市的人口应该达到250*60%=150万。
如果人口密度只有1人,那么就要求该地级市的人口应该达到250*1%=2.5万人。
后者那种极端的情况,是在西藏出现的,阿里地区的人口密度甚至只有0.3人。
同时,低密度原则仍旧可以同时使用下浮10%原则。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下浮10%原则,和低密度原则,只适用于处理现有地级市的存废问题。新设地级市必须严格按照“250”原则,不适用这两个例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