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文所有内容只服务于“以清末新地方官制作为参考”,不反映任何现实情况。
清末新政的地方官制改革主要措施如下:
一、废布政、按察,设与专务道平级之布政、提学、提法及其他司。
二、总督兼驻在省巡抚,对管内其它省只有防务、外务指导权。
三、废守巡道,边境地带存兵备道,东三省试行省道县。
四、东三省不设附廓县,使知府亲民。
五、整顿厅制,辖县之直隶厅一律改州,散厅及有实土之同知通判一律改州县。
六、于改土归流地域推行设治委员制。
七、废巡检司,设警务区。
八、推广地方自治,县份下设城、镇、乡,按照
人口增减动态
调整,地方公共服务由官绅同办。
移植至当代措施如下:
(一)内地采用省、府、县三级制。
(二)边疆距离省会遥远地域及部分自治州,整并设道,为准省级
政区,可辖府、直隶州、直隶厅,并直辖州县。
道公署驻在之州县比照直隶州本州、附廓县待遇。
(三)大
规模地级市(包括县改区在内,辖县超过五个者),部分
经济发达的小规模地级市(包括县改区在内,辖县不超过五个者),改为府。
小规模地级市,及部分大规模地级市中经济相对发达、联系相对紧密的县份组团,改为直隶州。
部分地区、自治州视具体情况照此处理。
(四)原省直辖县级市(包括兵团市)改为直隶厅或直隶州。
民政部未注册的国家级新区、省级开发区等黑区视具体情况照此处理。
(五)废除县级及以上建制市,县级市视情况改为散州或县,县级及以下开发区等黑区视具体情况照此处理。
地级市参见(二)。
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市、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改为府并回归原省,比照京府,为准省级政区,可自行设置府级规格的政区。
(六)撤销市辖区的县级规格,整并市辖区(不含母县以外的县改区)为附廓县、州、厅或府直辖地。
县改区恢复为散州或县。
(七)废除自治区,改为省,保留
民族区域自治优惠政策。
废除自治州,参见(二)、(三),不保留民族区域自治优惠政策。
废除自治县,改为散州或县,保留民族区域自治优惠政策。
(八)整顿乡级
区划,废除街道办事处。
一般县下辖市(县治及“超级镇”)、镇、乡。
府直辖地、直隶州本州、直隶厅本厅、附廓县、散州下辖区、镇、乡。
(九)整顿基层政区,社区改为里,保留行政村。
每一府级政区设一市政公所,负责该府级政区内所有区的公共服务。每一县辖市设一市政公所,负责本市内公共服务。
乡镇设乡镇公所,负责本乡镇内公共服务。
范例:
上海直辖市改为上海府,上海县(合并城七区及闵行区设)附廓。
下辖上海县、浦东厅(直隶厅规格)、宝山州、嘉定州、松江州、青浦州、金山县、奉贤县、崇明县。
广东省广州市改为广州府,番禺县(合并城四区、白云、黄埔、番禺区设)附廓。
下辖番禺县、南沙厅(直隶厅规格)、增城州、花都州、从化县。
黑龙江省鸡西市改为鸡西直隶州,市辖区及鸡东县省入鸡西直隶州本州。
下辖虎林县、密山县。
新疆省伊犁自治州改为伊犁道,道公署驻伊宁州(合并伊宁市县设)。
伊犁道下辖塔城、阿勒泰两府,及奎屯直隶厅。并直辖伊宁、霍城(合并霍尔果斯市、霍城县设)两散州,巩留、新源、昭苏、特克斯、尼勒克、察布查尔六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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