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本理念的论证起点以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开始,或许这种理念从来没有实施过,但现行
区划以它为起点,所以从它开始。
一:
政区层级
我国的政区层级有 中央、省、县、乡四级,后在省与县级之间分化出地级,形成五级制。
重点说一下地级的由来:
地区(原称专区)作为省派出机构,为省和县之间安插的虚一级,为地级这一层级提供了名称;
自治州(原称自治区)本为一省内部的不足一省范围的
民族自治区域,为省县之间的层级,可辖地区(副省级),也可与地区平级(地级);
市与县本为同级,由于较大的市可以设区,在省和乡之间存在二级,形成了“地级的市、县级的区”的情况;
地级这一层级一直都在事实上存在,所以只是最终坐实得到承认而已,并非从无到有。
二:政区类型
把我国的所有的政区类型分为五种类型:
A类(一般型面状政区):省、地区(盟)、县(旗)、乡(苏木)、
行政村(嘎查)
B类(民族自治面状政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民族乡(民族苏木)、民族村(民族嘎查)
C类(城镇型政区):直辖市、
地级市、县级市、镇
D类(对城镇型政区的子划分):区、
街道、居委(社区)
E类:特别
行政区(略)
注:
地级市与省辖市、较大的市、设区的市,县级市与地辖市等概念有细微的区别,
为简化讨论,在此不纠结。
三:上下级政区间隶属的逻辑及演变
在理想状况下:
A、B类政区可下辖A、B、C类政区,不可下辖D类政区:
【因为D必须要依赖于C而存在,所以A、B类政区不可直接下辖D类政区,必须要以C类政区作为中间层级。】
C、D类政区可下辖D类政区,不可以下辖A、B、C类政区:
【面可以再分为面和点,但是点不能分为点,更不能分为面;点可以继续细分为更小的非有机单元。此为严格的城乡分治的逻辑。】
下图表示出此三类政区的隶属关系,同一列上下为存在隶属关系。
A、B类为黄色,C类为绿色,D类为蓝色。此表的逻辑亦非常严格。
此后的
变化就看上面不允许的两条是如何逐渐突破的。
1. “A、B类政区下辖D类政区”主要体现在“大兴安岭地区辖区”、“县辖街道”、“乡辖社区居委”等情况。
这类变化的本质是面状政区具有了点状政区的权限。
2. “C类政区下辖A、C类政区”:
直辖市辖地区,不存在(重庆市辖黔江地区?);
直辖市辖地级市,不存在(重庆市辖万县市、涪陵市?);
直辖市辖县级市,不存在(重庆市辖永川市等?);
直辖市、地级市辖县,由七八宪法允许;
地级市辖县级市,以代管名义普遍存在;
县级市辖乡、镇一般都是由“县改市”导致的;
镇辖行政村、社区居委一般都是由“乡改镇”导致的。
3. “D类政区下辖A、C类政区”:
区辖乡、区辖镇、街道辖行政村,一般都是由“县、市改区”、“乡、镇改街道”导致的。
2、3两类变化的本质是点状政区具备了面状政区的权限,因此也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点状政区。
但也不可认为C政区已经演变成了A类政区,而是同时具有点状(下辖D类政区的部分)、面状(下辖A类、C类政区的部分)两种性质的政区,并且需要分别从两个角度来分别看待。(地级市本辖区域说) 四:不同类型的同层级政区之间的转变
在不与隶属逻辑冲突的前提下,同层级之间:
A类可以转变为C类:(三峡省改重庆市?)、地改地级市、县改县级市、乡改镇;
A类、C类可以转变为D类:县改区、县级市改区、乡改街道、镇改街道、行政村改社区居委;
B类一般不变。
某种程度上来说,除了宪法的“纵容”(允许市辖县)之外,政区类型的转变也是导致区划及隶属关系混乱的一大原因所在,甚至是更大的原因。
否则,单纯的“市辖县”不至于使得政区混乱至此。
五:补充说明
按照最原教旨的
城市划分,应该是
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市辖区——街道——社区居委会
这样一条线,其中都是C或D类政区,不包含任何A或B类政区,也就是纯粹的
城市化区域。
副省级城市各级行政官员会有高配现象,但其大致的原则就是只高配城市化的部分。
例如区长高配而县级市市长、县长不高配;市辖区的街道办主任高配,而县、县级市辖街道办主任不高配,乡长镇长更不高配。
此原则大体的意思就是体现副省级的是“城市”而非整个地级政区范围,所以必须得是城市自身的范围才可覆盖。
直辖市大体上也是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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