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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区划理念]从宪法看行政区划(原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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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09-11-17
什么法律、宪法等都是人制定的,除少数国家不易修改外,好多国家是因时不断修改的,咱们中国的宪法己经修改好几次了,严素性怎么说呢!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09-11-17
引用第24楼QQme于2009-11-17 09:55发表的  :
司空见惯肯定不是,不过法律一词,因为宪法较早,立法法较晚,确实有不同的含义。但其它具体化的概念呢?我至少一时也想不出来。
另外,宪法54版就出现了较大的市,那个年代的较大的市是什么个状况?
地方组织法82年是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这个修订版第一次出现较大的市。
.......

同一个法律术语在不同的法律中可能具有不尽相同的含义是个普遍现象,也可以说是个常识。我们还是各自保留自己的观点吧。
对法律条文或者条文中的词或词组的理解都离不开上下文的语境,孤立的挑出一个词组难以准备把握其内涵。说到家这其实是个法律适用和解释问题。“较大的市“是不是一个专属的名称,如果是一个专属的名称,比如直辖市,它的含义应该是明确单一的。如果不是,则“较大的市“,可以是立法法里面列举的那几类具有立法权的市,也可以是城市规模和行政区划层次上较大规模的市。
[ 此帖被内政次长在2009-11-17 12:26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09-11-17
引用第26楼内政次长于2009-11-17 11:54发表的  :
同一个法律术语在不同的法律中可能具有不尽相同的含义是个普遍现象,也可以说是个常识。我们还是各自保留自己的观点吧。
对法律条文或者条文中的词或词组的理解都离不开上下文的语境,孤立的挑出一个词组难以准备把握其内涵。说到家这其实是个法律适用和解释问题。“较大的市“是不是一个专属的名称,如果是一个专属的名称,比如直辖市,它的含义应该是明确单一的。如果不是,则“较大的市“,可以是立法法里面列举的那几类具有立法权的市,也可以是城市规模和行政区划层次上较大规模的市。

如果可能的话,请你在列举几个在不同法律中相同概念具有不同意思的例子。
至于较大的市,如果考虑立法背景的话,在同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两部紧密联系的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本身,要说这个概念具有不同含义,我实在无法理解。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2009-11-17
引用第14楼内政次长于2009-11-16 13:10发表的  :
此处“较大的市“是第5条“设区的市“中的一部分。

根据宪法第30条的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那么其他的市分区、县,于法无据。故此较大的市和设区的市为同一概念,且设区的市这一概念并不严谨,因为直辖市也设区。
冷月无声霜渐浓,风摧桐叶终成冢
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2009-11-17
引用第16楼内政次长于2009-11-16 13:22发表的  :
我并没有说过立法法不能优于地方组织法。我的论点是宪法里“较大的市“和后两部法律里的“较大的市“含义并不完全相同。

较大的市 这一概念 只能是介于一般的市和直辖市之间的市。
冷月无声霜渐浓,风摧桐叶终成冢
只看该作者 30 发表于: 2009-11-17
中国两次推行市管县体制:
第一次是从1958年开始,到1959年全国辖县的市有50多个,管辖的县达240多个。
第二次是1982年12月提出改革地区体制,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地市合并,实行市管县。
冷月无声霜渐浓,风摧桐叶终成冢
只看该作者 31 发表于: 2009-11-17
引用第27楼QQme于2009-11-17 13:45发表的  :
如果可能的话,请你在列举几个在不同法律中相同概念具有不同意思的例子。
至于较大的市,如果考虑立法背景的话,在同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两部紧密联系的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本身,要说这个概念具有不同含义,我实在无法理解。

这样的例子很多,除了前面说过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外,立法这一概念也有此区分,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就有含义的区别。
我想再次强调的是:我认为“较大的市“并不是一个专属名称,因而也不具备像直辖市那样单一明确的含义。

    
只看该作者 32 发表于: 2009-11-17
引用第28楼ftianjian于2009-11-17 13:53发表的  :
根据宪法第30条的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那么其他的市分区、县,于法无据。故此较大的市和设区的市为同一概念,且设区的市这一概念并不严谨,因为直辖市也设区。

我在10楼已经回答了你的问题。关于设区的市概念是否严谨的问题,法律不是自然科学,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不能认为直辖市也设有区“设区的市“在这里就不严谨。真如你所说设区的市和较大的市也就不是同一概念了。
只看该作者 33 发表于: 2009-11-17
引用第29楼ftianjian于2009-11-17 13:59发表的  :
较大的市 这一概念 只能是介于一般的市和直辖市之间的市。

没有人否认过这一观点。
只看该作者 34 发表于: 2009-11-17
《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中提到较大的市时都是提“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何谓“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还存在“不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明显这里的用法就是一个范围圈定,就是在所有“较大的市”中,只有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才能拥有地方立法权,其他的“较大的市”则无地方立法权。

另外《立法法》中对较大的市进行定义的条文提到“本法所称较大的市……”,这里也同样可理解为范围圈定,即《立法法》对较大的市的定义只适用于《立法法》本法,而不能作为其他法律的解释
[ 此帖被zhuilang在2009-11-17 23:23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35 发表于: 2009-11-18
引用第28楼ftianjian于2009-11-17 13:53发表的  :
根据宪法第30条的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那么其他的市分区、县,于法无据。故此较大的市和设区的市为同一概念,且设区的市这一概念并不严谨,因为直辖市也设区。

在宪法条文中“市”和“直辖市”是两个概念,不可混淆使用。“设区的市”就是“设区的‘市’”,而不能用来指“设区的‘直辖市’”。
只看该作者 36 发表于: 2009-11-18
《宪法》对于行政区划的规定,不能漏去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保先阁大学士兼八荣八耻学习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有印驴窝 http://yypan.ycool.com/  微博 http://weibo.com/wzapan
只看该作者 37 发表于: 2009-11-18
引用楼主ftianjian于2009-11-15 15:29发表的 从宪法看行政区划(原创) :
一、宪法对于行政区划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

看条文,要看其由来。
该条文是“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修改过来的。
增加了可辖县的选项之后,才让事情复杂化。

宪法制定之初“较大的市”,就是较大的市。区是基层政府(同乡镇一样)。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38 发表于: 2009-11-18
引用第34楼zhuilang于2009-11-17 23:17发表的  :
《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中提到较大的市时都是提“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何谓“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还存在“不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明显这里的用法就是一个范围圈定,就是在所有“较大的市”中,只有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才能拥有地方立法权,其他的“较大的市”则无地方立法权。
另外《立法法》中对较大的市进行定义的条文提到“本法所称较大的市……”,这里也同样可理解为范围圈定,即《立法法》对较大的市的定义只适用于《立法法》本法,而不能作为其他法律的解释

我搞清楚了,三部法其实没有问题。
宪法的较大的市,就是设区的地级市;
地方组织法的较大的市,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前提不能省去;
立法法的较大的市,是“立法法所称较大的市”
所以三者不一样-   -b
[ 此帖被QQme在2009-11-18 09:50重新编辑 ]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39 发表于: 2009-11-18
其实可以这么理解,这么做增加了中央的政策灵活度
适合改革开放无比复杂的局面
只看该作者 40 发表于: 2009-11-18
引用第38楼QQme于2009-11-18 09:36发表的  :
那排除立法法的问题,地方组织法和宪法没有限定较大的市的概念仅限用于本法吧?


BTW:你签名档里面的方案里面如果出现两个不同县的中小但相近规模市区互相嵌入对方县的情况,义务权利你打算怎么分配
只看该作者 41 发表于: 2009-11-18
引用第38楼QQme于2009-11-18 09:36发表的  :
那排除立法法的问题,地方组织法和宪法没有限定较大的市的概念仅限用于本法吧?


BTW:你签名档里面的方案里面如果出现两个不同县的中小但相近规模市区互相嵌入对方县的情况,义务权利你打算怎么分配
只看该作者 42 发表于: 2009-11-18
违宪的成本远低于违背文件。法治丧尽,国将不国!!
只看该作者 43 发表于: 2009-11-18
引用第42楼ason于2009-11-18 09:46发表的  :
违宪的成本远低于违背文件。法治丧尽,国将不国!!



我不这么认为
当今中国处于重大变革时期
说实话,法制的严密未必胜过清朝的法网
但是法治精神是胜过的

中国既然还不是社会变动稳定下来的宪政社会
拘泥于宪法文字也就没那么严重
只看该作者 44 发表于: 2009-11-18
宪法也是p ?
冷月无声霜渐浓,风摧桐叶终成冢
只看该作者 45 发表于: 2009-11-18
引用第38楼QQme于2009-11-18 09:36发表的  :
我搞清楚了,三部法其实没有问题。
宪法的较大的市,就是设区的地级市;
地方组织法的较大的市,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前提不能省去;
立法法的较大的市,是“立法法所称较大的市”
.......


这样的理解比较妥当。
宪法中“较大的市”是一个概念A;宪法修正案符合宪法制定是的原意
地组法中“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是一个概念B
立法法中“立法法所称较大的市”是一个概念C
B包含于A;C包含于A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46 发表于: 2009-11-19
“較大的市”這樣不嚴謹的詞居然會在嚴肅的憲法裏出現,也是造成後來體制上混亂的誘因之一。
只看该作者 47 发表于: 2009-11-20
说的好!
只看该作者 48 发表于: 2009-11-23
宪法中还有一层潜在的意思,那就是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是等效的,只不过因为其位置特殊而由中央直接领导。
只看该作者 49 发表于: 2009-11-23
我觉得宪法中“较大”一词是普通的修饰词,就是“比较大”的意思,并不存在宪法定义的“较大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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