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有关民族计生规定:"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从颁布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看民族身份计生有几个特点:
第一,他分自治区域地和非自治区域地执行不不同民族计生政策,
第二,非自治区域地的民族人,不分任何民族,只要具备两个条件就可以生育二胎,第一,夫妻双方必须都要是农民,第二,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第三,自治区域内只要一方是东乡、裕固、保安族城镇居民可以生育两胎,非这三个小民族的民族人,只要夫妻双方是农民的,一方是少民的,也可以生育两胎.?
第四,自治区域内只要双方都是农民的,而且一方又是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可生育三胎
第五,自治区域内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可以生育三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