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11月28修订)有关民族计生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其中包括"(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从颁布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看民族身份计生有几个特点:
第一.非民族自治县的民族人,只生一个孩子.
第二.民族自治县的民族居民,如果夫妻都是农村居民的,可以生二胎,
第三,民族自治县的民族居民,如果有一方属于城镇的,只要第一个生的是女孩,才能生第二胎.
第四,民族自治县的,一方是汉族的,而且夫妻双方都是当地农村的,在户口落户于民族方家庭的情况下可以生育二胎.
第五,在民族自治县的农村民族夫妻,如果有一个以上孩子是残疾的,经鉴定后再生一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