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旅客
:的确是,随便生。
(2013-11-16 14:25)
第八条 区内藏族干部、职工及其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可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严格控制生育第三胎。夫妇已有两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允许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胎。
1.其中一个孩子经鉴定属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妇合计只带有两个孩子的;
3.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4.丧偶再婚时带有三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有生育过的。
第九条 在腹心农牧区,坚持教育为主、自愿为主、提供服务为主的原则,提倡少生、优生和有间隔地生育,提倡已有三个孩子的夫妇不再生育。先开展宣传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施行。
第十条 在边境农牧区的乡(区)和门巴族、珞巴族以及夏尔巴人,(人旁加登)中,暂不提倡生育指标,但必须大力宣传《婚姻法》,推广新法接生,进行合理生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人口素质。